当职业危害因素作用于人体的强度与时间超过一定的限度时,人体不能代偿其所造成的功能性或器质性病理的改变,从而出现相应的临床症状,影响劳动能力,这类疾病在医学上通称为职业病——即泛指职业危害因素所引起的特定疾病(与国家法定职业病有所区别)。一般被认定为职业病,应具备下列3个条件:该疾病应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密切有关;所接触的危害因素的剂量(浓度或强度)无论过去或现在,都可导致疾病的发生;必须区别职业性与非职业性病因所起的作用,而前者的可能性必须大于后者。
世界职业病防治医学专家们认为,职业病还具有以下特点:①病因明确,病因即职业危害因素,在控制病因或作用条件后,可以消除或减少发病。②所接触的病因大多是可以检测的,而且其浓度或强度需要达到一定的程度,才能使劳动者致病,一般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与病因有直接关系。③在接触同样有害因素的人群中,常有一定数量的发病率,很少只出现个别病人。④如能早期诊断,及早、妥善治疗与处理,预后相对较好,康复相对较易。⑤不少职业病,目前世界上尚无特效根治方法,只能对症治疗减缓症状,所以发现并确诊越晚疗效越差。⑥职业病是可以预防的。⑦在同一生产环境从事同一工种的人中,人体发生职业性损伤的概率和程度也有极大差别,这主要取决于以下因素:
——遗传因素,如患有某些遗传性疾病或有遗传缺陷的人,容易受某些有毒物质的作用。
——年龄和性别的差异,包括妇女从事生产时所接触的危害因素对胎儿、乳儿的影响,以及未成年人和老人易受危害因素的作用。
——缺乏营养,可降低机体的抵抗力和康复能力。
——其他疾病和精神因素,如患有皮肤疾病可增加皮肤吸收毒物的机会;患有肝脏疾病可影响对毒物的解毒功能等。
——不良生活方式或个人习惯,如长期摄取不合理膳食、吸烟、过量饮酒、缺乏锻炼和过度精神紧张等,都能增加职业性损害程度;而掌握职业病防治科学知识的劳动者,并具有健康的生活方式、良好的生活习惯,就能较为自觉地采取预防职业危害因素的措施。
以上统称为个体危险因素,具有个体危险因素,也称为易感者或高危人群,具有这些因素者更容易引起职业性损害。综上所述,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和职业病的特点,控制职业病必须从源头抓起,坚持预防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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