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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安全教育讲座(7)--失职类错误

2005-05-09   来源:《南粤119》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安全生产的相关条款

    第九章 失职类错误

      第一百零八条 在安全工作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直接责任者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 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巨大损失的,加重处分。

       (一)不认真执行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和消防方面的法规,致使发生爆炸、火灾、翻车、沉船、飞机失事、工程倒塌以及其他事故的;

       (二)在灾害面前,未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使本来可以避免的损失未能避免的;

       (三)在组织群众性活动时,缺乏周密布置,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发生恶性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