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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系列讲座(三)——我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发展状况(上)

2005-05-20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我国在职业安全健康标准化问题提出之初就十分重视。1995年4月,我国派代表参加了ISO/OHS特别工作组,并分别派员参加了1995年6月15日和1996年1月19日ISO组织召开的两次OHS特别工作小组会。1996年3月8日,我国成立了“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标准化协调小组”。1996年6月13日召开了关于OSHMS的国内研讨会,来自原劳动部等20多个部委和直属企业的30多位代表参加了此次研讨会。

    1998年中国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学会提出了《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规范及使用指南》(CSSTLP1001∶1998)。1999年10月国家经贸委颁布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试行标准》,下发了在国内开展OSHMS试点工作的通知。

    2001年12月,国家经贸委依据我国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结合国家经贸委颁布并实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试行标准》所取得的经验,参考国际劳工组织《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导则》,制定并发布了《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指导意见》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进一步推动了我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工作向科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

    国家经贸委《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指导意见》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拟定、实施和定期评审国家关于在用人单位内建立和推进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政策。为确保国家政策及其实施计划的一致性,有关机构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框架中应承担如下职责:

    (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我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工作的统一管理和宏观控制,保证各机构间的必要协作关系,并定期评审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工作的有效性;

    (2)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负责指导全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工作。指导委员会下设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委员会,分别负责认证单位的资格认可工作和审核员的培训、考核和注册工作;

    (3) 国家经贸委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为全国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拟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及实施指南;

    (4)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和本地区推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工作;

    (5) 国家认可的职业安全健康服务机构协助用人单位建立并保持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

    上述规定充分体现了我国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各层次的参与,发挥各级各类行政部门和技术服务机构在推动用人单位建立和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中作用。我国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国家框架如图所示。

   

我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国家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