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业务合作 | 会员

安全员培训教材——第五章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2)

2005-06-06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第二节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
一、监察机构
    我国现行各级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的设置为:劳动部设安全生产管理局、职业安全卫生与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矿山安全卫生监察局。省、自治区、宜辖市劳动部门设立劳动安全相对应的处,市、地、县设立劳动文全相对应的科、股或设监察员,分别负责本地区的劳动安全监察工作。劳动安全监察机构受同级劳动行政部门领导,在业务上受上级劳动安分机构的指导。
    劳动安全监察机构的基本任务是:代表国家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遵守与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政策、法律、法规的情况,检举、纠正和惩诫违章行为,维护安全生产铁序和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权益,保护职工的安全健康.从而保障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二.监察人员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除具备国家公务员的基本条件以外,还应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管理办法》功规定。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如下。
    1.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熟悉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2)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勤政廉洁;
    (3)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并有二年以上工作经历;或从事劳动安全卫生工作五年以上;
    (4)身体健康,能胜任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工作。
    这些条件是相互联系的整体,不能强调其中某个条件而忽视或偏废下其他条件,应该全面考虑,缺一不可。
    劳动安全卫生法律主要是指由全国人大颁布的一些法律,在这些法律中对劳动安全卫生内容作了规定。
    劳动安全卫生法规主要是指由国务院、劳动部以及劳动部与其他有关部委共同颁布的条例、规定、规章等。
    技术规范是治国家技术标准和行业标准等。它们一般分为六大类:基础标准,管理标准,安全工程标准,职业卫生标准,综合类标准,劳动防护用品标准。
    2.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的职责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管理办法》规定,监察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1)宣传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2)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法律、法规的情况;
    (3)在履行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职责时,发现违法行为,有权制止或责令改正;
    (4)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思,职业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5)参加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调查处理;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3.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的任免
    任免是由具有任免权的机关按照有关法规,在一定权限范围内,按一定的程序,任用或免去担任一定职务的人员。在《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管理办法》中规定,省级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推荐,报劳动部考核、发证。
   地市级、县级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由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推荐,由省、自治区、宜辖市劳动行政部门考核、发证,报劳动部备案。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经考核台格后发给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证件和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标志。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的调动、奖惩应事先征得发证讥关的同意。
    4.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的权利
    权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具有的一定的权能(或资格)。它可以自己作出一定的行为,也可以要求他人作出某种作为或不作为。法律上规定的权利,都要受到国家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侵害这种权利。
    《劳动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管理办法》规定,监察员在履行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职责时,发现违法行为有权制止或责令改正。根据这些规定,监督检查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享有下列权利:
    (1)实地检查权。根据工作需要,监督检查人员可以进入有关单位,对劳动场所以及其他认为应该检查的场所进行实地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挠。
    (2)书面调查权。劳动安全卫生监察人员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限定的期限内就有关问题做出书面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按规定向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下达“通知书”或“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指令书”,并要求其在收到该“通知书”或“指令书”之日起十日内据实向劳动行政部门作出书面答复。
    (3)询问权。劳动安全卫生监察人员有权向包括单位领导和普通劳动考在内的接受检查单位的所有人员询问有关情况。
    (4)查阅资料权。劳动安全卫生监察人员认为必要时,有权查阅、复制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资料,如内部规章制度、事故记录、检修记录、职业病记载和劳动条件检测结果等。
    (5)处置权。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令有关人员纠正或停止作业及撤离人员,并通知单位领导人迅速处理,
    (6)向有关部门、上级监察机构反映本地区和企业、事业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倩况。
    5.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的义务
    与权利相对的是义务。法律上的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所承担的某种必须屉行的责任,或者法律关系参加者必须从事一定行为或不应从事一定行为的责任。
    《劳动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必须出示证件,秉公执法并遵守有关规定”。《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管理办法》规定:“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应当学习劳动安全卫生牛知识,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应当秉公执法、文明执法、勤政廉洁;应当保守在执行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公务活动中接触到的企业商业秘密。”根据这些规定,监督检查人员在行使监督检查权时,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开展监督检查活动时出示证件,向被检查者证实自己的身份。
    (2)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秉公执法.不询私情。
    (3)不得向他人泄露案情及企业有关保密材料。对于行使职权活动中知晓的被检杏单位的商业秘密、生产秘密及其他不宜公开的秘密要严格保密。
    (4)为检举和举报人员保密。对检举、举报人员以及反映了不宜公开问题的被询问人的姓名等有关情况,要严守秘密。
    (5)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这些义务既是保证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公正、合法的需要,也是保护被检查单位和有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要求,必须严格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