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工人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复工换岗人员未经安全岗位教育,不盲目操作。
(2)特殊工种人员,机械操作工未经专门安全培训,无有效安全上岗操作证,不盲目操作。
(3)作业环境和作业对象情况不清,作业前无作业安全措施和安全交底不清,不盲目操作。
(4)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岗位无安全措施,未经专门安全培训教育,不盲目操作。
(5)安全帽和作业所必须的个人防护用品不落实,不盲目操作。
(6)、升降机、井字架、龙门架、外用电梯,起重机械、吊篮等垂直运输机械,电焊机、手持电动工具等电气设备工具,钢筋机、吊塔械、木工平刨、圆盘锯、搅拌机、打桩机等机械设施设备和脚手架、操作平台等登高设施在安装、搭设后,未经验收合格,不盲目操作。
(7)作业场所安全措施不落实,安全隐患不排除,威胁人身和财产安全时,不盲目操作。
(8)凡上级或管理干部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情况时,不盲目操作。
(9)高处作业、带电作业、易燃易爆作业、爆破作业、有中毒或窒息危险的作业和科研试验或其他危险作业时,未经上级指派批准、未经安全交底和无安全防护措施,不盲目操作。
(10)隐患未排除,有自己伤害自己,自己伤害他人,自己被他人伤害的不安全因素存在时,不盲目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