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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车辆伤害的十项基本安全要求

2010-07-26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1)未经培训合格取证的人员,不熟悉车辆性能者不得驾驶车辆。

  (2)车辆制动器、喇叭、转向系统、灯光等影响安全的部件有缺陷时不准出车。

  (3)严禁翻斗车、自卸车车厢乘人,严禁人货混装。车辆载货不得超载、超高、超宽,捆扎应牢固可靠,应防止车内物体失稳跌落伤人。

  (4)乘坐车辆应坐在安全处,手、头、身不得露出车厢外,要避免车辆启动制动时跌倒。

  (5)车辆进出生产施工现场,在场内掉头、倒车,在狭窄场地行驶应有专人指挥。

  (6)现场行车要减速,并做到"四慢",即:道路情况不明要慢,线路不明要慢,起步、会车、停车要慢,在狭路、桥梁弯路、坡路、岔道、行人拥挤地点及出入大门时要慢。

  (7)在机动车道附近和上方以及道路上的作业场所,应加设路障、安全色标、安全标志和防护设施,并且要保证夜间要有充足的照明。

  (8)装卸车作业时若车辆停在坡道上,应在车轮两侧用楔木加以固定。

  (9)人员在场内机动车道应避免右侧行走,并做到不平排结队有碍交通;避让车辆时,应不避让于两车交会之间,不站于旁有堆物无法退让的死角。

  (10)机动车辆不得牵引无制动装置的车辆,牵引物体上不得有人,人不得进入正在牵引的物与车之间,坡道上牵引时,车和被牵引物下方不得有人作业和停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