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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务工人员须知

2010-08-03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一、建筑业就业的基本要求

  从事建筑业劳动的务工人员,必须是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国家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以下,具有劳动能力的非在校学生;从事繁重体力劳动和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必须是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由于建筑业的工作大多是强体力劳动,因此务工者必须身体健康。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慢性肝炎、癫痫(羊角风)等症的人不宜从事建筑业的工作。

  二、务工人员上岗前应接受的培训

  上岗前应接受相应的岗前培训,掌握一定的技术技能,提高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及法律法规意识,以适应相应的工作岗位的需要。

  (1)基本技能和技术操作规程的培训。不同行业、不同工种、不同岗位的技能培训要求各不相同。基本技能和技术操作规程的培训可以使务工者掌握一定的操作技能,满足相应岗位的基本要求。

  (2)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常识培训。培训内容有建筑施工安全常识、典型事故案例分析、施工质量基本知识。通过培训,使务工人员了解施工现场主要工种和辅助工种的工作关系,熟悉本工种有关的安全操作技术规程,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和认真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提高质量意识,确保施工安全。

  (3)政策、法律法规和知识培训。务工人员需要具备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如《劳动法》、《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了解这些法律法规能够增强务工者遵纪守法和利用法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4)职业道德和城市生活常识培训。这方面培训的内容包括城市公共道德、职业道德、城市生活常识等。培训的目的是为增强务工者适应城市工作和生活的能力,养成良好的公民道德意识,树立建设城市、爱护城市、保护环境、遵纪守法、文明礼貌的社会风尚。

  三、职业资格证书

  职业资格证书是反映劳动者具备某种职业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证明,它是劳动者求职、从业的资格凭证,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劳动者的重要依据之一,也是就业时证明劳动者技能水平的有效证件。职业资格证书与职业劳动活动密切相连,是根据特定职业的实际工作内容、特点、标准和规范等规定的技能水平确定等级,其登记分为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五级。从事特殊工种的人员,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应特种作业资格后才能上岗。

  建筑业需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主要工种有:砌筑工、抹灰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木工、油漆工、架子工、水暖电安装工、焊接工、模板工等,其中电工、水暖电安装工、架子工、焊接工等均需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任何符合条件的个人均可自主申请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申请人根据所申报职业的资格条件确定自己申报鉴定的等级。经过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考核鉴定合格后,核发由劳动保障部印制并加盖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印章的《职业资格证书》。

  四建筑业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1)木工:按图施工,精工细作;严守规程,支模稳固;节约用料,工完场清;支模验收,拆模审批;注意消防,保证安全。

  (2)砌筑、抹灰工:遵章守纪,按序施工;棱角分明,表面平整;自检互检,克服通病;生产安全,施工文明;保护成品,配合协调。

  (3)钢筋工:百年大计,确保质量;遵章守纪,团结协作;按图施工,精心操作;搭接规范,连接牢固;文明作业,安全生产。

  (4)混凝土工:保证质量,精心作业;规范操作,级配准确;震捣密实,及时养护;生产安全,施工文明;减少噪音,防止扰民。

  (5)架子工:严格标准,实施方案;材质检测,保证质量;横平竖直,拉结牢固;搭拆安全,确保防护;节约材料,保护成品。

  (6)油漆工:精心操作,严把质量;涂刷均匀,地面平整;文明作业,工完场清;严禁烟火,防止中毒;心想用户,保护成品。

  (7)焊工:遵守规程,确保质量;焊接平直,焊缝饱满,切割到位;动用明火,事先审批;防火防爆,爱护设备;厉行节约,工完场清。

  (8)电气、水卫、暖通工:按图施工,操作规范;安装产品,合格安全;安装牢固,接头密实;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协调配合,保护成品。

  (9)中小型机械操作工:集中经理,认真操作;爱护设备,随时保养;停止作业,断电上锁;遵章用电,确保安全;文明作业,防止扰民。

  (10)塔吊起重驾驶员:严守规程,十个不吊;岗前岗后,认真检查;鉴别信号,听从指挥;爱护设备,及时保养;停止作业,断电上锁;认真交接,上岗记录。

  (11)机械驾驶员:遵章守规,听从指挥;按序施工,保证质量;运送防洒,定位倾倒;安全作业,文明施工;地下施工,爱护文物。

  (12)打桩工:按图施工,保证质量;按序作业,严密合理;桩基定位,尺寸准确;定期保养,注意安全;文明作业,保持清洁。

  五务工需办理的手续

  (1)外来人员办理暂住证

  外来人员来本市拟居住3日以上,应在到达3日内到其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拟在本市居住30天以上、年满16周岁的人员,在到达暂住地10天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暂住登记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申报。《暂住证》申领凭本人居民身份证、计生证明、居住地外出人员就业卡及本人近期正面免冠照片3张,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由用工单位或场所负责人、出租房屋房东、本人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暂住证》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后需继续暂住的,应在有效期满前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换领手续。离开暂住地时,应交回《暂住证》。《暂住证》在同一市区、县(市、区)范围内有效。

  (2)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施工企业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重要凭证。

  劳动合同必须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施工企业与务工人员本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建筑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作业班组、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作为用工主体与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劳动合同应该包括的主要内容: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法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签订劳动合同应注意的事项:签订劳动合同提倡使用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并应遵循平等资源、协商一直的原则,施工企业不得采取欺骗、威胁等手段与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不得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抵押金、风险金或扣留居民身份证。

  (3)办理用工录用备录

  施工企业录用务工人员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应持劳动合同和《录用备案名册》,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录用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