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消防监督检查的重点
县级以上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依照《消防法》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下列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监督检查的重点单位:
1、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2、车站、机场、码头,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电、通信枢纽等重要场所;
3、政府首脑机关;
4、重要的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医院;
5、高层办公楼、商住楼、综合楼等公共建筑;
6、图书馆、档案馆、展览馆、博物馆以及重要的文物古建筑;
7、地下铁道以及其他地下公共建筑;
8、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堆场;
9、发电厂(站)、地区供电系统变电站;
10、城市燃气、燃油供应厂站,大中型油库、危险品库、石油化工企业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和销售单位;
11、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以及其他大型工程的施工现场;
12、其他重要场所和工业企业。
(二)消防监督检查的内容
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内容,可分为下列三个方面:
1、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或者场所在施工、使用或者在开业之前,检查是否办理了有关审核、验收或者检查的手续。
2、已通过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合格的下列项目,检查其使用、改变的情况:
(1)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中涉及消防安全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等;
(2)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
(3)建筑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4)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5)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系统;
(6)防烟、排烟设施和通风、空调系统的防火设备;
(7)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材料;
(8)其他经肖防设计审核、验收的内容。
3、消防安全管理方面,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1)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2)防火安全责任制及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落实情况;
(3)职工及重点工种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
(4)防火检查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以及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
(5)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在岗情况和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6)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确定和管理情况;
(7)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
(8)防火档案的建立健全情况;
(9)每日防火巡查的实施情况和巡查记录情况;
(10)消防设施定期检查测试维修保养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消防器材配置及有效使用的情况;
(11)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灭火预案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与定期组织演练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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