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的定义
同时具备下列三方面条件的叫做事故:
1、是生产、工作过程中、突发性、未能预料到的意外事件。
2、由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引发的。(不包括自然灾害和人为破坏引起的)。
3、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事故是违背人的意志而发生的一种失去控制的意外事件。但必须明白,意外并不是偶然发生的,每次意外发生必然会有它的成因。不是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所造成,就是由于物的不安全状态所导致,而更多的情况下是由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所共同引发的。
二、工伤事故的定义
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即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业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本企业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即轻伤、重伤、死亡)和急性中毒事故。(三)急性中毒事故
是指生产性毒物一次或短期内,通过人的呼吸道、消化道、或皮肤大量进入体内,使人体在短时期内发生病变,导致职工立即中断工作,并需要进行急救或死亡的事故。
三、电建施工中的几种主要伤害事故
建设(火电建设)业是伤亡事故多发行业。根据全国伤亡事故统计,建筑业伤亡事故率仅次于矿山行业。其中高处坠落、触电事故、物体打击、机械伤害、坍塌事故等五种为建筑业最常发生的事故,占事故总和的85%以上,称为“五大伤害”。
1、高处(空)坠落:指由于重力势能差引起的伤害事故。如从各种架子、平台、陡壁、梯子等高于地面的坠落或由地面踏空坠入坑洞、沟以及漏斗内的伤害事故。
(它占公司发生死亡人数的57%)
造成高处(空)坠落的主要因素:
1)安全带和安全网利用不好,作业人员习惯性违章,不按要求使用安全带;爬爬梯时未使用自锁器;走单梁未设置手扶水平安全绳和防坠安全网;或者是安全网和安全带的材质不符合国家标准。
2)脚手架搭设和脚手板敷设不符合要求,而且没有在脚手架外侧按标准张挂安全网。
3)楼梯口、电梯口、垃圾道口、预留孔洞口等处防护不到位,基坑边缘、建筑物的平台及屋面、框架楼周边、阳台边等处未设防护栏杆或其他防护设施,造成作业者失足坠落。
4)夜间施工现场无足够的照明,造成作业者失足坠落。
5)拆除临时建筑物或者在轻型屋面上施工时,发生踩塌坠落。
6)作业人员违反劳动纪律,在高处危险区域打闹、打盹、睡觉等。
2、物体打击:指失控物体的惯性力造成的人身体伤害事故。如落物、滚石、锤击、碎裂、崩倒、砸伤等伤害,但不包括因爆炸引起的物体打击。
(它占公司发生死亡人数的19%)
造成物体打击的主要因素
1)建筑物施工的出入口、通道口、预留孔洞口和上料口等上部没有搭设防护棚,或者是设施和防护措施不符合安全要求,而由上部坠物击伤下面作业人员和行人。
2)交叉重叠作业面上的杂物、垃圾过多,未能及时清理。
3)其他落物、锤击、碎裂、崩块、、碰砸等伤害,但不包括爆炸引起的物体打击。
3、触电(包括雷击):指电流流经人体,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如人体接触裸露的临时线或接触带电设备的金属外壳,触摸漏电的手持电动工具,以及触电后坠落和雷击等事故。
(它占公司发生死亡人数的14%)
在电建施工中,施工作业者每天都要同电动工具及设备接触,而且作业场所又多数在潮湿环境下进行:如混凝土浇灌、抹灰、抹地面、磨水磨石等;在施工中启动电气设备,如吊车、卷扬机、电焊机、搅拌机等;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等;这些作业中都容易发生触电伤害事故。
4、其他:起重伤害、机械伤害、坍塌等方面(它占公司发生死亡人数的10%)
1)起重 指从事起重作业时引起的伤害事故。如在起重作业中,脱钩砸人,移动吊物撞人,钢丝绳断裂抽人,安装或使用过程中倾覆事故及起重设备本身缺陷等。
2)机械伤害 指机械设备与机械工具引起的绞、辗、碰、割、戳等人身伤害事故。如机械零部件、工件飞出伤人,切屑伤人,人的肌体或身体被旋转机械卷入,脸、手或其他部位被刀具碰伤等。
3)坍塌:指建筑物、堆置物等倒塌和土石塌方引起的伤害事故。如因设计、施工不合理造成的倒塌以及土方、岩石发生的塌陷事故。
上一篇:入场三级安全教育讲义
下一篇:安全生产常识——安全色和安全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