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70年代以来,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已成为世界各国社会、经济和技术发展的重点研究对象之一,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和高度重视。随之产生了“重大事故”、“重大危险设施”、“重大危险控制”等概念。国际劳工局组织编写并由国际劳工组织理事会第248次会议(1990年11月)批准公布了《重大工业事故预防实用规程》。本规程可作为对预防重大工业事故承担责任的人提供实际操作的建设性意见。它并不是取代任何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现行标准。本规程是为主管当局、企业管理部门、应急服务机构和政府监察员在制定工业重大危险控制规定时提供借鉴指导和帮助,同时也为雇主和工人组织提供指导原则。该规程的目录及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一、总则
(—)目的
本实用规程的目的是为控制重大危险设施而建立一个管理、法律和技术系统提供指导,它试图通过如下措施来保护工人、公众和环境。
(1)防止这些设施发生重大事故;
(2)减少重大事故对现场和场外的影响,例如:
①在重大危险设施与住宅、附近其他人口密集区和医院、学校、商店之间进行适当的隔离;②适当的应急计划。
(二)实施与使用
(1)本规程适用于重大危险设施。重大危险设施通常是通过一个危害物质清单来加以确认,每一种危害物质都有一个相关的临界值,通过这种方法可以找出那些符合某种定义范围的工业设施并给予其优先重视,比如:那些具有产生严重事故的潜在可能性、并有可能对现场和现场外的人员和环境产生影响的设施。危害物质清单应引起国家的重视。
(2)为了促进该实用规程的逐步实施,主管当局在一个过渡期内可提高临界值以实施规程的特定部分。
(3)本规程的适用范围不包括核危害和那些纯军事性质的危害,对此二类危害很可能已有完善的控制。此外,本规程不包括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因为,危险化学品的控制和管理与那些处于静止状态的设施是不同的。
(4)本规程涉及主管当局为建立一个重大危险控制系统所必须采取的活动,并引起如下机构对这些活动的注意:①主管当局如政府安全机构和政府监察机构;②地方当局;③企业管理部门;④工人和工人代表;⑤公安部门;⑥消防部门;⑦卫生部门;⑧涉及重大危害技术的供应商;⑨根据国家特定安排的其他地方组织。
(5)根据有害物质的类型和数量,本规程适用的重大危险设施的种类包括:
①化工和石化企业;②炼油厂;③液化石油气(LPG)储存场所;④气体和易燃液体的大量存储;⑤化学品仓库;⑥化肥厂;⑦使用氯气的水处理厂。
(三)定义
在本规程里,下列术语的含义为:
(1)事故后果分析:对一个事故可能产生的后果的分析,而不考虑其发生频率和可能性。
(2)检查表分析:这是一种通过与错误模式和危害情况清单进行比较而找出危害的一种方法。
(3)实用规程:一种对政策和标准制定职业安全卫生和一般公共安全卫生提供实践指导的文件,该文件为政府、雇主和工人所用,以促进国家和设施的安全卫生水平。一个实用规程没有必要代替现行的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
(4)主管当局:部长、政府部门或其他公共当局。他们都有权发布具有法律效应的规程、命令和指示等。
(5)应急计划:基于在某一设施处发现的潜在事故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所形成的一个正式书面计划,该计划描述了在现场和场外如何处理事故及其影响。
(6)应急机构:在现场和场外可用来处理重大事故及其影响的外部机构,如消防部门、警察和卫生部门。
(7)事件树分析:在某一最初事件发生后,一种用于演示可能产生的中间事件和最终事故的方法。
(8)故障类型和影响分析:一种危害查找过程,在这里部件或一个系统特性的所有已知故障模式被依次加以考虑,不理想的结果被记录下来。
(9)故障树分析:一种用于表示各种系统状态逻辑组合,最终导致一个特点结果(最高事件)的方法。
(10)危害:一种可能产生人员伤害、财产损坏、环境破坏或以上几种情况组合的物理状态。
(11)危害分析:识别可导致危害产生的不良事件,分析不良事件发生的机制,通常还估计任何有害后果的程度、数量以及发生的可能性。
(12)危害评估:对危害分析结果的评估,包括对其可接受性进行判断,并作为一种参考,与有关守则、标准、法律和政策进行比较。
(13)危险和可操作性研究(HAZOP):一种通过应用关键词而开展的研究,用以识别所有与设计意图不符,并对安全或可行性产生不良影响的情况,目的是识别潜在危害。
(14)危害物质:一种由于其化学、物理或毒理特性构成了一种危害的物质。
(15)高温作业:一种涉及燃烧源的活动,如电焊、铜焊或产生电火花的操作。
(16)重大事故:在重大危害设施内的一项活动过程中出现的意外的、突发的事故,如严重泄漏、火灾或爆炸,其中涉及到一种或多种危害物质,并导致对工人、公众或环境造成即刻的或近期的严重危害。
(17)重大危险设施:一种储存、加工和生产危险物质的工业设施,这些危险物质由于其形式和数量而具有产生重大事故的潜在可能性。该术语也适用于一种工业设施,无论是永久性或临时性,在其内部危害物质的数量超过了国家重大危害法规所规定的临界值。
(18)操作安全系统:控制工艺的策略,包括在不同等级水平对工艺参数的监督、控制以及采取防护行动。
(19)早期危害分析:在项目设计方案最终确定前的早期设计阶段,一种用于发现危害的程序,其目的是提供对项目设计进行修改的机会,从而减少或消除危害,并减轻任何事故的影响。
(20)快速分级方式:在一个工业联合企业的工厂内,将其各部分存在的危害进行分类的一种方法,以迅速找出那些需要引起优先重视的地区。
(21)危险;可造成某种后果的不良事件,在特定时间范围内或特定情况下,将发生的可能性。根据不同的情况,它也可以表示为一种频率(紧随着先前一事件,某一特定事件将发生的可能性)。
(22)危险管理:为实现、保持或改善某一设施及其运转安全而采取的所有行动。
(23)安全审查:对整个操作系统与安全有关的全部或部分进行有条理的深入检查。
(24)安全报告:针对重大危险设施的危害及其控制,从技术、管理和运转等方面提供书面信息,为该设施的安全状态提供依据。
(25)安全队伍:企业管理部门为特别的安全目的如监察、应急计划等而建立起来的一个小组。该队伍成员应包括:工人、工人代表(适当的时候)和其他有经验的人员。
(26)临界量:某一设施出现或可能出现的一种危害物质的量。该量一旦被超过,这种设施将被看作是重大危险设施。
(27)工人:所有被雇佣的人员。
(28)企业管理人员:雇主和企业一级由雇主指派的有义务和权力对重大危险设施的安全事宜进行决策的人员。适当时,该定义还包括在分厂一级具有同等权限的人员。
(四)基本原则
(1)重大危险设施,由于其危害物质的特性和数量,具有产生如下几类重大事故的可能性:
①数以吨计有害物质的泄漏,对离泄漏点相当远距离范围内都是致命或有害的;②数公斤剧毒物质的泄漏,对离泄漏点相当远距离范围内都是致命或有害的;③数以吨计易燃液体或气体的泄漏,或通过燃烧产生大量热辐射,或形成燃烧性气体;④不稳定或活性物质的爆炸。
(2)除了日常的安全卫生规定,主管当局应对重大危险设施给予特别重视并建立重大危险控制系统。
(3)对存在重大危险设施的每个国家,主管当局应建立一个重大危害控制系统,并根据国家的财力和技术力量,以一定的速度和深度来建立该系统。
(4)每一重大危险设施的企业管理部门,应通过开发和实施一个完善的安全管理计划来努力消除重大事故。
(5)企业管理部门应开发并演习各类方案,以减少可能发生事故的影响。
(6)为使一个重大危险控制系统行之有效,在主管当局、企业管理部门、工人及工人代其形式和数量而具有产生重大事故的潜在可能性。该术语也适用于一种工业设施,无论是永久性或临时性,在其内部危害物质的数量超过了国家重大危害法规所规定的临界值。
(18)操作安全系统:控制工艺的策略,包括在不同等级水平对工艺参数的监督、控制以及采取防护行动。
(19)早期危害分析:在项目设计方案最终确定前的早期设计阶段,一种用于发现危害的程序,其目的是提供对项目设计进行修改的机会,从而减少或消除危害,并减轻任何事故的影响。
(20)快速分级方式:在一个工业联合企业的工厂内,将其各部分存在的危害进行分类的一种方法,以迅速找出那些需要引起优先重视的地区。
(21)危险;可造成某种后果的不良事件,在特定时间范围内或特定情况下,将发生的可能性。根据不同的情况,它也可以表示为一种频率(紧随着先前一事件,某一特定事件将发生的可能性)。
(22)危险管理:为实现、保持或改善某一设施及其运转安全而采取的所有行动。
(23)安全审查:对整个操作系统与安全有关的全部或部分进行有条理的深入检查。
(24)安全报告:针对重大危险设施的危害及其控制,从技术、管理和运转等方面提供书面信息,为该设施的安全状态提供依据。
(25)安全队伍:企业管理部门为特别的安全目的如监察、应急计划等而建立起来的一个小组。该队伍成员应包括:工人、工人代表(适当的时候)和其他有经验的人员。
(26)临界量:某一设施出现或可能出现的一种危害物质的量。该量一旦被超过,这种设施将被看作是重大危险设施。
(27)工人:所有被雇佣的人员。
(28)企业管理人员:雇主和企业一级由雇主指派的有义务和权力对重大危险设施的安全事宜进行决策的人员。适当时,该定义还包括在分厂一级具有同等权限的人员。
(四)基本原则
(1)重大危险设施,由于其危害物质的特性和数量,具有产生如下几类重大事故的可能性:
①数以吨计有害物质的泄漏,对离泄漏点相当远距离范围内都是致命或有害的;②数公斤剧毒物质的泄漏,对离泄漏点相当远距离范围内都是致命或有害的;③数以吨计易燃液体或气体的泄漏,或通过燃烧产生大量热辐射,或形成燃烧性气体;④不稳定或活性物质的爆炸。
(2)除了日常的安全卫生规定,主管当局应对重大危险设施给予特别重视并建立重大危险控制系统。
(3)对存在重大危险设施的每个国家,主管当局应建立一个重大危害控制系统,并根据国家的财力和技术力量,以一定的速度和深度来建立该系统。
(4)每一重大危险设施的企业管理部门,应通过开发和实施一个完善的安全管理计划来努力消除重大事故。
(5)企业管理部门应开发并演习各类方案,以减少可能发生事故的影响。
(6)为使一个重大危险控制系统行之有效,在主管当局、企业管理部门、工人及工人代(3)应使用适当的技术和数据对潜在火灾、爆炸或毒气泄漏事故的影响加以评估。评估应包括:
①发生爆炸时对爆炸波、过压和导弹效应的估计;②发生火灾时对热辐射的估计;③发生毒气泄漏时对浓度和毒效应的估计。
(4)应特别注意从某一设施到另一设施发生多米诺效应的可能性。
(5)对已发现危害所采取的安全措施是否合适应认真加以评估,确保安全措施充分有效。
(6)对重大危害的评估应考虑重大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尽管没必要做完全量化的危险分析。
(四)重大工业事故起因的控制
(1)企业管理部门应通过完好的工程和管理实践,来控制重大危害设施,例如:①良好的工厂设计组织和安装,包括使用高标准的部件;②定期的工厂维修;③良好的工厂运转;④良好的现场安全管理;⑤定期对设施进行监察,必要时进行修理和更换部件。
(2)企业管理部门应考虑重大事故的可能起因,包括:
①潜在故障;②违反正常操作条件;③人和组织方面的失误;④有邻近工厂或活动而引起的事故;⑤自然灾害和人为破坏。
(3)企业管理部门应定期检查这些潜在起因,并考虑工厂设汁和运作的所有变化。此外,在检查中对全世界范围内事故和技术进步的有关信息也应加以考虑。
(4)企业管理部门应做出安排,以便安全设备和工艺控制仪器能被高标准安装并维护,保障重大危险设施的安全。
(五)重大危险设施的安全运转
(1)企业管理部门应对设施的安全运转和维护负主要责任。
(2)企业管理部门应提供并执行良好的操作指令和程序。
(3)企业管理部门应保证操作工人受到适当的培训。
(4)企业管理部门应对事故和未遂事故进行调查。
(六)应急计划
(1)应急计划应被企业管理部门和政府主管部门看作是重大危险控制系统最重要的特性。
(2)企业管理部门应负责制定现场应急计划。根据地方安排,应由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和企业管理部门共同制定场外应急计划。
(3)制定应急计划的目的应当是:
①把可能发生的紧急事件控制在局部范围内,可能的话,要抑制其发生;②尽可能减少紧急事件对人员、财产和环境的有害影响。
(4)对现场和场外可能发生的紧急事故应制定隔离计划。计划应包括详细而合适的技术和组织程序,以减少对下列事物的影响和损害:
①人员、财产和环境;②设施的内部、外部。
(5)应急计划应该清楚而明确,并在重大事故发生时能快速而有效地应用,现场和场外计划应以最大的效率进行协调。
(6)在应急设备和人力资源都比较有限的工业区,企业管理部门应努力作出安排,一旦重大事故发生,能与邻近企业互相协助。
(七)选址和土地使用计划
政府主管部门应做出努力,以确定重大危险设施与下列设施之间具有适当的隔离地带:
(1)机场和水库一类的设施;(2)邻近的重大危险设施;(3)住宅和人口密集区。
(八)重大危险设施的监察
(1)为确保设施的安全运转,应对重大危险设施进行定期监察,监察包括由工人和工人代表的安全队伍或单独地由政府主管部门的监察员来开展。两种类型的监察都可能以其他合适的方式来进行。
(2)该安全队伍中,来自设施现场的安全员不受生产线管理人员的影响,并能直接向企业管理部门汇报。
(3)政府主管部门的监察员在行使职权时,应有权获取与设施有关的所有资料,并能与
工人代表协调。
三、一般职责
(1)政府主管部门的职责。
①总则;②建立有关重大危险控制制度框架;③建立重大危险设施的化学品储量清单;
④接受和评估安全报告;⑤应急计划和向公众提供信息;⑥选址和土地使用计划;⑦开展设施监察;⑧重大事故报告;⑨重大事故调查。
(2)企业管理部门的责任。
①总则。
企业管理部门对重大危险设施的运作应该:
a.提供一个高标准的安全性;b.组织并执行重大危险设施进行风险分析;c.帮助制定并实行场外应急计划。
②危害和风险分析。
a.企业管理部门应对重大危险设施进行风险分析;b.该分析应相当充分以使得:(a)安全系统能得到分析以找出潜在薄弱环节;(b)遗漏的危险能被识别并建立有关安全系统;(c)最佳措施能得以开发以使在非正常运转状态时,提供技术和组织上的保护。c.应使用适当的方法来进行风险分析,如:预先危险分析(PHA)、危险和可操作性研究(HAZOP)、事件树分析(ETA)、故障树分析(FTA)、事故后果分析、故障类型和影响分析(FMEA)、安全检查表分析(SCA)。d.分析方法的选择应根据重大危险设施的性质和复杂性并考虑对工人、公众和环境的保护。
(3)确定重大工业事故的起因;(4)重大危险设施的安全设计与运转;(5)减少重大事故后果的措施;(6)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7)向工人提供信息和培训。
(3)工人的义务和权利。
①工人的义务;②工人的权利。
(4)涉及重大危害技术的国际供货人的责任。
(5)咨询机构的利用。
四、重大危险控制的先决条件
(1)总则;
(2)人员方面的要求;
①总则;②政府监察机构;③专家小组;④咨询委员会。
(3)设备;
(4)信息来源。
五、危害和风险分析
(一)总则
(1)危害分析主要应由企业管理部门来进行,但同样的技术政府主管部门也可应用于安全系统的评估。
(2)对一个重大危险设施安全性及其潜在危害的分析应包括如下领域:
①设施内哪些有毒、活性、爆炸或易燃物质构成了最重大危害;②哪些故障或错误可产生非正常情况并导致一个重大事故;③重大事故对生活或工作在设施外的工人和公众的影响;④事故的预防措施;⑤如何减少事故的影响。
(3)危害分析应遵循一个模式化的方法,以确保其相对完善性和可比性。
(二)预先危险分析(PHA)
(1)作为危害分析的第一步,应进行PHA分析。
(2)一个PHA分析应被用于识别设施潜在事故的类型,如毒物泄漏、火灾、爆炸或易燃物质泄漏,并检查安全系统的重要部分。
(3)PHA应被整理成文件,针对每一个被考虑的事故,其内容应包括有关部件(储存容器、反应容器等),引发事故的事件和相关的安全设施(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等)。
(4)PHA的结果应表明设施内哪些部分或程序需要进一步和更仔细的检查以及哪些从重大危害的角度出发影响不大。
(三)危险和可操作性研究(HAZOP)
(1)应进行HAZOP研究或类似研究以确定设施内非正常操作和可导致失控事件的操作故障。
(2)在新工厂的设计阶段,现有工厂做出重大变革之前,或由于操作或法律的原因,应进行HAZOP研究。
(3)一个HAZOP研究应基于有关文献描述的原则。
(4)检查应对设计的每一关键部分、设计意图、设计意图的偏离和可能的危害情况进行系统化的分析。
(5)一个HAZOP研究应由一个多功能专家组进行,并总是包括熟悉设施的工人。
(6)HAZOP研究小组组长应来自企业管理部门有经验的专家或一个受过特殊培训的咨询师。
(四)事故后果分析
(1)作为危害分析的最后一步,应进行事故后果分析,以确定潜在重大事故对设施、工人附近地区和环境的影响。
(2)事故后果分析应包括:
①对潜在事故的描述(容器破裂,管道破裂,安全阀失灵,火灾);②对泄漏物质数量的预测(有毒、易燃、爆炸);③合适时,对泄漏物质扩散的计算(气体或蒸发液体);④有毒效应的评估(毒、热辐射、爆炸波)。
(3)根据重大危险设施出现的危害物质类型,事故后果分析技术应包括空气污染物质扩散、爆炸波传播、热辐射等的物理模式。
(4)分析的结果应被用于确定哪些保护性措施,如防火系统、报警系统或卸压系统是必要的。
(五)其他分析方法
(1)必要时,应对设施的各个部分如控制系统或那些较为敏感的部件应用更复杂的分析方法。
(2)为更详细地分析事故并依据事故发生频率,可考虑使用的方法是对故障顺序进行图文描述并对其概率进行数学计算。
(3)必要时应使用下列方法:事件树分析;故障树分析。
(4)这些方法的目的是优化安全系统的可靠性和可用性。
(5)量化方法的应用应局限于重大危险设施的敏感部分。
(6)对量化方法分析的结果的理解应考虑所用数据的可靠性。
六、对重大事故起因的控制
(1)总则;(2)部件失灵;(3)违反正常操作条件;(4)人员和组织方面的差错;(5)偶然性外界干扰;(6)自然力量;(7)人为破坏。
七、重大危险设施的安全运转
(1)总则;(2)部件设计;(3)部件制造;(4)设备安装;(5)过程控制;(6)安全系统;
(7)监测;(8)监察、保养和维修;(9)动态管理;(10)工人培训;(11)监督;(12)对合同工工作的管理。
八、应急计划
(1)总则。
①有能力的政府主管部门、地方当局和企业管理部门应把应急计划视为重大危害控制系统的一个基本部分。
②重大危险设施的应急计划应包括对紧急情况的处理。
③企业管理部门应确保符合他们国家法律的必要标准得以遵守。他们不应把应急计划作为在设施内维持良好标准的替代措施。
④在制定应急计划时,政府主管部门和企业管理部门应充分借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手册《地方一级关于应急的概念和准备》一书中的“对于技术事故的响应程序”,此书是为帮助制定者和技术人员在完善对社区重大危险设施的了解和为帮助制定当地应急计划而编制的。
(2)目标。
(3)危害的辨识与分析。
(4)现场应急计划。
①计划的制订;②报警和信息传递;③关键岗位工人的确定和责任划分;④应急控制中心;⑤现场措施;⑥规划关闭设施程序;⑦应急程序演习;⑧计划评估与修订。
(5)现场外应急计划。
①总则;②现场外应急计划应包括的方面;③应急协调员的作用;④重大危险设施管理部门的作用;⑤地方当局的作用;⑥应急机构的作用;⑦政府安全部门或监察机构的作用;⑧演习和练习。
九、向公众提供有关重大危险设施的情况
(1)一般情况;(2)紧急状态中的信息;(3)重大事故后的情况。
十、选址和土地使用计划(略)
十一、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1)总则
(2)报告制度的目的;
(3)重大危险设施的上报;
(4)安全报告:
①总则:
a.一个重大危险设施的企业管理部门,应向有能力的政府主管部门提供安全报告,或使政府主管部门能获得安全报告。b.企业管理部门应直接负责安全报告的准备,同时也邀请熟悉重大危险设施的工人参加。对于特别条款,可邀请有关专家协助。c.安全报告应包括设施情况,设施的危险及其控制:(a)识别设施内危险物质的特性和数量;(b)为了控制非正常条件下可能导致的事故和执行现场应急程序,应阐明设施安全操作安排。(c)识别可能发生的重大事故的类型、可能性和事故后果;(d)说明已被企业管理部门辨识出来的重大事故隐患和为此采取的安全措施。d.安全报告应包括充足的资料,以使没有专业知识的人能看懂。e.安全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a)描述设施、生产和使用的危险物;(b)描述危害、危害控制,以及重大事故可能造成对工人、公众、环境的后果;(c)描述对设施的安全管理和组织机构;(d)描述减少事故损失的应急措施。
②有关设施、工艺过程及各类有害物质的介绍。
③有关各类危害及其控制的介绍。
④有关组织工作的介绍。
⑤有关应急规定的介绍。
⑥对安全报告的处理及评估。
(5)安全报告的更新。
(6)事故报告。
①立即报告;②全面报告。
十二、重大危险控制制度的实施
(一)总则
(1)通过政策、法规、法律,政府主管部门对重大危险控制系统的各个部门的实施建立一个时间表。
(2)重大危险控制系统的实施步骤取决于:①对于控制系统的不同部分在地区和国家范围内可获得的资源;②在这个国家内重大危险设施的数量。
(3)政府主管部门应对重大危害控制系统分阶段实施,制定重点,在地方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应注意在短期内目标不要定得太多。
(4)在国家和地区内有足够资源的地方,有能力的政府主管部门应把新的重大危险设施,包括整个重大危险控制系统作出安排。政府主管部门应允许现存重大危险设施在满足控制系统的各项要求前有一个过渡阶段。
(二)重大危险设施的辩识
(1)政府主管部门应制定重大危险设施的定义,基于危险物质和临界量,这个定义应明确而清楚。
(2)政府主管部门应把这个定义作为重大危害立法的一部分,以保证那些现存的和新的重大危险设施能被识别出来。
(3)作为识别的开始阶段,政府主管部门应考虑是否可用暂时标准而不是法令,识别现存重大危险设施。
(三)建立专家小组
(1)对于第一次建立重大危险控制系统的国家,有能力的政府主管部门应考虑建立专家组。
(2)专家组主要由受过培训的工程师、化学师和物理专家组成,并应为政府主管部门、企业管理部门、工会、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政府监察员等在重大危险控制系统的各个方面提供咨询。
(3)如适当,政府主管部门应考虑从工业、工会、大学、研究技术单位等调用后备专家以帮助专家组的工作。
(4)政府主管部门应保证入选的专家以小组形式工作,以便小组内可以分享每个人的经验。
(四)现场应急计划
(1)政府主管部门应保证所有重大危险设施都有一个现场应急计划。
(2)企业管理部门应作必要安排以便制定现场应急计划,该计划应以潜在重大事故的后果为基础。
(3)企业管理部门应保证有足够工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以符合现场应急计划的要求。
(4)企业管理部门应保证测试和演练现场应急计划,以找出该计划的所有不足,并尽快纠正这些不足。
(五)场外应急计划
(1)通过政策、法规和法律手段,有能力的政府主管部门应弄清企业管理部门或地方政府管部门是否有责任准备场外应急计划。
(2)当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有此责任时,企业管理部门应提供必要的信息帮助他们。
(3)场外应急计划应以场外有关重大事故的潜在后果的信息为基础。
(4)场外应急计划应与现场应急计划一致。
(5)应通知场外应急计划中所有有责任的各方并使其明确自己的责任。
(6)场外应急计划应专门陈述那些居住设施附近的居民是否应留在家里或撤离,以及在哪种情况下应采取的哪些必要措施。
(7)负责计划的组织应保证测试和演练这个计划,以识别出任何不足,并在修改计划时及时纠正这些不足。
(六)选址和土地使用计划
(1)重大危险设施的选址和设施周围土地的使用应被政府主管部门视为重大危险控制系统的基本内容。
(2)政府主管部门应对设施与居民和附近工人之间的距离制定标准。
(3)如要求,应从专家组处获取此标准的建议。
(4)作为首要重点,政府主管部门应对所有新重大危险设施制定适当的选址政策。
(5)如果与附近发展区的距离小于选址政策中规定的距离,政府监察员应积极考虑现场附加安全控制的需要。
(七)政府监察员的培训
(1)政府主管部门应考虑在任何重大危险控制系统中政府监察员可能承担的关键责任。
(2)政府主管部门应采取相关的措施,以便对政府监察员捉供恰当的培训,并制定最低学术上的和专业上的合格要求,保证他们能在重大危险控制系统内履行他们的职责,其职责可包括:①重大危险设施的识别;②设施的执照或许可证的颁发;③设施的监察;④企业管理部门安全报告的评价;⑤关于场外应急计划的建议。
(3)政府主管部门应考虑利用专家组以帮助培训政府监察员。
(4)政府主管部门应考虑其他培训资源,这些资源包括:①联合参加工业部门的安全培训班;②在国内或国外有经验的监察员指导下开展活动;③重大危害专业会议或研讨会;④定期介绍已建立控制系统的国家和有关重大危害控制的进展。
(八)检查表的准备
(1)检查表应被政府主管部门和企业管理部门认为是向缺乏经验人员传授经验的有效方法。
(2)如适当,检查表应考虑:①危险物质的性质;②具体的设计要求;③监察体系;
④内部审查体系;⑤管理控制体系;⑥关于安全报告内容的指南;⑦重大事故的报告;
⑧危险评价;⑨准备现场和场外应急计划;⑩设施的选址和布局;⑩事故调查。
(3)为使检查表有效,应保持其弃旧维新。
(九)政府监察员对设施开展监察
(1)政府主管部门应对重大危害设施由政府监察员进行定期监察作出安排。
(2)应基于通报时提供的具体信息制定最初监察计划,随后的监察应充分考虑从安全报告的检查结果和上次监察的结果中所发现的问题。
(3)在对一个具有代表意义的工厂取样监察的基础上,政府监察员应对每一个设施的监察计划确定重点。
(4)通过监察,政府监察员应确认重大危害设施的哪一个部分包含足够量的危险物质并可导致重大事故。
(5)通过监察,政府监察员应对企业管理部门是否对他们采取的措施作细致的检查,以使工厂在安全保证下运行,并在事故发生时能够控制。
(6)政府监察员应保存所有监察记录,以及要求企业管理部门所采取的措施,这样才能保证监察人员变化时的连续性。
(7)政府监察员应采取行动以改进任何在监察过程中发现的重大缺陷。
(十)专家对设施开展监察
(1)电、机械、建筑和化工的专业人员的任务是对政府监察员提供帮助。(2)根据可获得的资源,政府主管部门应考虑在他们国家对专业人员的需求。(3)专业人员的工作包括:①在重大危险设施取样监察内容的选择上给政府监察员提出建议;②按标准和法规,检查压力容器的设计、运行和维护;③检查重大危害设施计算机控制的软件准确性和可靠性;④为保持整改后工厂的整体性,检查整改设施的步骤;⑤检查危害物质管道的设计和维护步骤。
(4)专业人员应了解世界范围内与他们特定的领域有关的事故知识,并能够分别向政府监察员和企业管理部门提出建议。
(十一)安全报告评估结束后的行动
与设施安全报告相结合的评价应为企业管理部门和政府监察人员提供一个基准,以便:(1)决定是否允许新工艺开工;(2)评价新设施或新工艺布局的恰当性;(3)评价硬件和软件控制的恰当性,如,自动停止阀;(4)制定现场应急计划并为场外应急计划提供信息:(5)评价设施和居民之间所建议的隔离距离;(6)决定有关重大危险设施应通知附近公众的范围。
附录咨询服务机构的利用
(1)总则;
(2)政府主管部门对咨询服务机构的使用;
(3)企业管理部门对咨询服务机构的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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