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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防护用品知识讲座5——劳动防护用品检测检验

2007-04-25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2005年9月1日,《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开始实施,标志着我国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它的实施对于做好从业人员的劳动防护和职业安全与健康工作将发挥重要的作用。最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又先后出台了配套的实施细则及一系列相关的文件,如《关于劳动防护用品防护性能检验机构复查换证的通知》(安监总司函规划字[2005]18号)《关于印发〈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的通知》(安监总规划字[2005]149号)《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申请书》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检测检验项目目录(试行)》等。进一步明确了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管思路,对《规定》的实施将起到强有力的推动作用。劳动防护用品检测检验机构理应为安监部门的监管提供技术支撑。
  检测检验机构的定位
  
  我国现有劳动防护用品检测检验机构的名称都叫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站)”。由于我国的检测检验机构最初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建立起来的,这种称谓带有一点计划经济的色彩。检测检验机构的定位过去是、现在仍然是技术服务单位。既然是技术服务,理所当然地要为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单位提供技术服务,更应为政府安全监管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的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的机构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部门。
  
  检测检验机构的资质
  
  检测检验机构必须取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并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劳动防护用品检测检验工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的评审依据是GB/T15481-2000(IDTISO/IEC17025:1999)《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评审特殊要求》。
  
  检测检验机构的职责
  
  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对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防护性能进行检测检验,并对所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负责。
  
  检测检验机构的法律责任
  
  检测检验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我国现有检测检验机构
  
  我国现有的劳动防护用品检测检验机构约20家。截至2006年4月2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并授权的,国家级劳动防护用品防护性能检验机构4家,分别是国家安全生产武汉劳动防护用品检测检验中心、国家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检测技术中心、国家安全生产上海劳动防护用品检测检验中心、国家安全生产徐州劳动防护用品检测检验中心。省级劳动防护用品防护性能检验机构目前正在进行复查换证工作。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并公布,共6大类21种产品(详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附件1),其中自给式空气呼吸器和长管面具2种为新增的。

  安全标志标识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有以下几点说明。
  1.本标识采用古代盾牌之形状,取“防护”之意。
  2.盾牌中间采用字母“LA”表示“劳动安全”之意。
  3.“xx-xx-xxxxxx”是标识的编号。编号采用3层数字和字母组合编号方法编制。第1层的2位数字代表获得标识使用授权的年份;第2层的2位数字代表获得标识使用授权的生产企业所属的省级行政地区的区划代码(进口产品,第2层的代码则以2位英文字母缩写表示该进口产品产地的国家代码);第3层代码的前3位数字代表产品的名称代码,后3位数字代表获得标识使用授权的顺序。
  4.参照《安全色》(GB2893-2001)的规定,标识边框、盾牌及“安全防护”为绿色,“LA”及背景为白色,标识编号为黑色。
  5.标识规格与适用范围
  (1)焊接护目镜、焊接面罩、防冲击护眼具为:
  18mm(包括编号)×12mm(如图1所示)。
  (2)安全帽、防尘口罩、过滤式防毒面具面罩、过滤式防毒面具滤毒罐(盒)、自给式空气呼吸器、长管面具为:
  27mm(包括编号)×18mm(如图2所示)。
  (3)阻燃防护服、防酸工作服、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鞋、导电鞋、保护足趾安全鞋、胶面防砸安全鞋、耐酸碱皮鞋、耐酸碱胶靴、耐酸碱塑料模压靴、防穿刺鞋、电绝缘鞋为:
  39mm(包括编号)×26mm(如图3所示)。
  (4)安全带、安全网、密目式安全立网为:
  69mm(包括编号)×46mm(如图4所示)。
  
  特种劳防用品检测检验项目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检测检验项目详见关于征求《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检测检验项目目录(试行)》意见的函(安监总司函规划字[2005]22号)。
  
  安全标志管理机构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受理、核发和日常管理工作由设在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