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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防护用品知识讲座8——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上)

2007-04-25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是对涉及煤矿安全生产及矿工安全健康的产品所采取的强制性管理制度。安全标志是生产单位生产、销售及使用单位采购、使用的标识,凡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未取得安全标志,不得进入煤矿井下。我国自1990年开始推行这一制度,10多年来这一重要制度的实施,在大大减少由于矿用产品安全性能缺陷所引发的事故,提高煤矿本质安全程度,保证煤矿安全生产和矿工安全健康等方面,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必要性与重要性
  
  1.煤矿特殊作业环境的客观要求

  煤矿作业环境是人工开凿的半封闭空间,不仅存在众多生产性不安全因素,还伴有瓦斯、煤尘、水、火、顶板等自然灾害的威胁。国有重点煤矿中,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占49%,具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占86%,存在自然发火危险的矿井占55%。国有地方煤矿中,38%属高瓦斯矿井,42%具有煤尘爆炸危险,29%存在自然发火危险。随着开采深度的增加和开采强度的加大,煤矿的自然条件还在恶化,我国煤矿开采深度平均每年增加10~20m,煤层瓦斯压力增加0.1~0.3MPa,绝对瓦斯涌出量增加15亿m3以上。煤矿自然灾害的威胁越来越严重。
  煤矿生产的特殊性使煤矿矿用产品处于一种易燃易爆、昏暗潮湿的恶劣运行环境;煤矿管网式的巷道布置决定着一旦发生灾害事故,极易引起其他灾害事故的偶合,事故应急处置非常困难;加之许多设备处于移动状态,安装与保养条件远不及地面,其故障率要远远高于地面设备。因此,煤矿矿用产品不仅要具备生产工具的自然属性,还要满足适应井下恶劣环境条件的特殊要求;不仅要具备可靠的使用性能,还必须具备完善的安全性能。煤矿用防爆电气设备,除必须具备最基本的防爆性能外,控制设备还要求必须具有断电保护、风电、瓦斯电闭锁等适合煤矿作业特点的特殊功能。煤矿用爆破器材,应在具备通用性能的基础上,具有抗引燃、引爆可燃性气体的性能,以及控制爆破后有毒有害气体生成量的性能。煤矿用柴油机,不仅要求其具有防爆性能,还要求控制其排烟的毒性、温度和机器的表面温度。煤矿用阻燃输送带在运行中不得产生静电火花,在异常摩擦条件下不得摩擦着火,在着火情况下不延燃。煤矿用电缆,不仅要求其具有阻燃、抗静电性能,还要求在电缆护套内加设半导体屏蔽层,即使受到撞、砸、挤、压,只能超前断电,绝不能产生相间和相地短路。用于检测、监测、监控的安全仪器仪表,既要为煤矿特有的作业环境服务,自身也必须具备完善的安全性能。为满足上述各种要求,煤矿矿用产品多为煤矿专用设计产品,极少能与其他普通场合使用的产品通用。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性能缺陷是引发煤矿灾害事故的重要因素。据不完全统计,煤矿灾害事故中50%以上由电气设备引起;井下火灾事故70%以上也是由电气设备引起;一半左右的瓦斯煤尘爆炸由爆破火焰引起。2000年9月27日,贵州省水城矿务局木冲沟煤矿发生瓦斯煤尘爆炸事故,死亡162人,事故调查认定系矿灯失爆引爆瓦斯。2002年6月20日,鸡西矿业集团公司城子河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死亡124人,系潜水泵插销开关虚插失爆,产生电弧引爆瓦斯。2005年2月14日,阜新矿业集团孙家湾煤矿海州立井发生瓦斯爆炸,造成214人死亡,引爆瓦斯的火源是使用未取得安全标志的照明综合保护装置产生的火花。
  对煤矿矿用产品实行强制性的安全标志管理,是由煤矿特殊的作业环境所决定的,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客观要求。

  2.强化煤矿安全监管监察的客观需要

  装备的安全保障是安全生产的基础,是建设本质安全化矿山的核心内容。为从源头上保证煤矿的安全生产,国家对煤矿所使用的危险性较大、可能危及矿工安全健康的设备、材料、仪器仪表进行安全认证、许可,以确保煤矿矿用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满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煤矿安全的有关规定,保证煤矿选购、使用的矿用产品具有足够的安全性能。这是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关口前移、从源头抓起的重要方面,也是国家煤矿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
  在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中,如何分析、评判矿用设备、材料、仪器仪表是否具有质量保障,是否满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其安全性能能否满足使用场所的安全要求,是煤矿安全监察的重要内容。由于设备安全性能的诸多方面不能进行现场测试和检验,需要有明确的标识以供查验。实施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在依法取得安全标志的设备外体明显位置施加MA标识,可作为监察执法的重要依据。

  3.世界主要采煤国家的通行做法

  由于煤炭生产的特殊性,煤矿矿用产品的管理倍受各国煤矿安全监察部门的重视,许多国家都建立了强制性的管理办法,施行安全标志管理制度。
  美国是煤矿矿用产品执行安全标志管理最早的国家。美国联邦法典规定,对煤矿井下使用的涉及矿工安全健康的产品,均需依法申请获得由矿山安全监察局(MSHA)颁发的安全标志,方可下井使用。联邦法典强制执行的安全管理制度十分严格,例如,井下使用的矿灯,即使获得了工业产品认证,仍需获得MSHA颁发的安全标志后方可下井。美国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主要有:电缆、柴油机动力装备、风筒、空气压缩机、蓄电池装置、采煤机、输送机、钻机、风机、阻燃输送带、电机、泵、梭车、闪光灯、甲烷检定器、电话机、爆破器材、照明灯具、难燃液、安全系统等。
  20世纪80年代,英国煤管局(NCB)负责全国煤矿安全生产以及煤矿设备材料、仪器仪表的认证管理。煤管局撤销后,安全与健康管理部门(SHE)负责全国安全产品的管理和产品认证工作,对影响安全生产的产品管理非常严格。
  在德国,《采矿法》规定,不符合煤矿安全要求的产品不准下井使用。煤矿用产品由国家矿山管理局管理,经认证,取得标志后方可下井使用。
  加拿大对包括防爆电气设备在内的煤矿用产品,由能源矿产部(ENR)颁发统一的安全标志。印度、澳大利亚、波兰等国均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对煤矿用产品采取相应的强制性管理手段。

  4.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需要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该组织内部的各国会按照世贸规则进行贸易,国外矿用产品必然大量进入我国。国际经济竞争愈加紧张激烈,有关技术法规、标准、认证认可制度与检验制度方面的差异与冲突,作为科学技术竞争的重要组成部分,正越来越多地作为贸易保护的重要手段。
  技术与贸易壁垒是指一国在对本国市场上流通的商品进行管理时,由于技术法规、技术标准以及证明商品和企业符合标准、法规的要求而建立的合格评定程序。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也是其中重要组成部分。由于世界上大多数采煤国家都建立了依据本国国情的强制性煤矿矿用产品的认证管理体系,以管理国产及进口煤矿矿用产品。作为世界上的第一产煤大国,也必须建立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以适应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
  此外,我国煤矿整体地质条件相对较差,灾害严重,安全管理水平和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针对我国煤矿特点,应建立相对较为严格的安全标准体系。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进口煤矿矿用产品也必须满足我国现行标准和煤矿安全有关规定,这也需要进行强制性的认证管理。因此,实施煤矿安全标志管理制度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需要。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的发展历程
  
  我国自1990年实施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成立,加大了安全标志管理制度的执行力度,安全标志申办单位和发放数量呈逐年增多态势,使游离于国家监管体系之外的无证厂家和产品愈来愈少。

  1990年,原能源部下发了能源技字〔1990〕690号文《关于煤矿用设备、材料、仪器仪表执行安全标志的通知》,决定对煤矿用设备、材料、仪器仪表等产品执行安全标志管理制度,并下发了《煤矿用设备、材料、仪器仪表专用安全标志管理办法》和《煤矿用设备、材料、仪器仪表类产品第一批执行安全标志产品目录》。
  1992年,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作为煤矿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写入《煤矿安全规程》,明确规定:“涉及煤矿井下安全的产品,必须有安全标志”。
  1999年,原国家经贸委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力度,下发国经贸安全〔1999〕863号《关于公布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种类的通知》,重申继续对煤矿矿用产品实施安全标志管理制度,并明确首批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为11类。

  2000年,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煤炭工业局联合下发煤安技装字〔2000〕第15号《关于加强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通知》,强调煤矿矿用产品必须实施安全标志管理。
  2001年,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先后下发煤安监技装字〔2001〕第21号《关于加强煤矿矿用爆破器材安全监察等有关工作的通知》、煤安监技装字〔2001〕第31号《关于对煤矿矿用爆破器材实施安全标志有关问题的通知》、煤安监技装字〔2001〕第68号《关于进口煤矿矿用安全产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和检测检验工作的公告》,明确规定煤矿矿用爆破器材和进口煤矿矿用产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
  2001年,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布《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暂行办法》(煤安监政法字〔2001〕108号),明确规定了安全标志管理的基本要求、取得安全标志的条件和程序、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等。同时,公布了《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目录(第一批)》(煤安监技装字〔2001〕第109号),规定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共12类118个小类。

  2002年,安全标志管理制度写入《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联合下发《关于煤矿矿用爆破器材实施安全标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煤安监技装字〔2002〕年34号),对煤矿矿用爆破器材实施安全标志管理予以进一步明确。

  2003年,《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将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正式作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管理的行政审批项目对外予以公告,同时取消了煤矿矿用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制度。同年,国家安全监管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布的第5号令《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中明确规定:属于煤矿安全标志管理目录内的矿用产品应有安全标志。
  2004年,国家安全监管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布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将煤矿使用的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必须取得安全标志作为煤矿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之一。《煤矿安全规程(2004版)》进一步强化了安全标志管理制度的重要地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办程序〉等11个安全标志管理文件的通知》(安监管规划字〔2004〕107号)进一步推动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200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下发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规定:使用未按规定取得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认定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实施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通知》(安监总规划字〔2005〕83号)正式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推广到金属与非金属矿山。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事业已进入规范发展时期。目前,生产安全标志管理产品的企业约3500家,有效期内的安全标志证书约3万个。其中,10个国家的30个生产商取得了进口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100余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