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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事故企业强制安全评价

2007-08-08   来源:深圳商报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每发生一人重伤罚款1万元,每发生一人死亡罚款5万元;有关部门负责人因为失职,对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责任承担领导责任的,给予行政处分。昨天下午,《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草案)》提交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加强了对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

宝安、龙岗两区由于工业企业多,近年来日益成为安全管理的重点区域。为此,《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在原《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管理条例》基础上重新起草制定时,采用了较大市立法的形式,适用范围扩大至宝安、龙岗两区。

推行事故企业强制性安全评价制度,是条例(草案)的一大创新。针对个别企业事故多次发生、重复发生的现象,引入强制性安全评价制度,规定发生重大道路交通死亡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交通运输企业,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一次3人以上重伤事故(急性中毒)或一年内累计发生5次以上重伤事故(急性中毒)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进行安全性评价,从而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减少安全事故。

为了避免事故发生后出现瞒报现象,条例(草案)规定市、区安全管理委员会要设立新闻发言人,及时准确发布本辖区安全事故的新闻信息,积极引导社会舆论,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