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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埠安全评价机构在京评价须报告

2007-09-20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为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中介服务体系,北京市安监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公告》。记者从公告中获悉,外埠评价机构在京开展评价工作的将建立报告制度。

  根据这项制度规定,在北京市行政区域以外注册的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在北京行政区域内开展安全评价活动时,必须及时向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局报告工作情况,自觉接受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