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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为本含义

2008-04-21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所谓以人为本,其基本含义简要说就是:它是一种对人在社会历史发展中的主体作用与地位的肯定,强调人在社会历史发展中的主体作用与目的地位;它是一种价值取向,强调尊重人、解放人、依靠人和为了人;它是一种思维方式,就是在分析和解决一切问题时,既要坚持历史的尺度,也要坚持人的尺度。

  我们需要围绕这种基本含义,进一步从哲学上深入挖掘以人为本的具体内涵。以人为本是一个关系概念。人主要处在四层基本关系中: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社会的关系;人与人的关系;人与组织的关系。我们可以从这四个层面的关系中具体解读以人为本的完整内涵。

  第一,在人和自然的关系上,以人为本就是不断提高人的生活质量;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即保持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具有良性的循环能力。

  对同时代的人来讲,当代中国发展的目的在于提高人的生活质量,提高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使人在优美的环境中工作和生活。虽然由于客观条件及文化的差异,各地区的人在发展目标的追求上不尽相同,但一些基本要求还是共同的,如优美的生态环境、心情舒畅的工作、健康的身心、享有有效的人权民主平等、具有受教育的机会等。只有在上述要求得到满足的情况下,人们才算达到了较高的生活质量。

  对代际之间来讲,应保持生态环境具有良性的循环能力,主要包括:(1)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这要求我们加强对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公众参与环境决策的能力与质量,促进人与自然、环境与经济的协调发展。(2)建立以人为本的可持续生活方式。正如有的学者所说的,要建立有效的能源和资源消费模式,要认识到我们观念上的误区及其根源,改进旧的传统观念和消费模式,特别是要创造一种将人类与自然界融合在一起的视野,确立一种新的生态环境观念,落实到行动上,就要通过绿色消费行动,使消费者有意识地选择对环境保护有益的商品,来引导企业提供这样的商品。

  第二,在人和社会的关系上,以人为本就是既使社会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不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又积极为劳动者提供充分发挥其聪明才智的社会环境。

  人是一切活动的最终目的。因此,以人为本就是要把人作为社会历史发展的目的,使社会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在物质财富极端匮乏的年代,注重物质财富的积累是必然的、合理的。然而,当人们的生存问题基本解决而人的发展问题凸显出来之后,如果“只见物不见人”,不去解决人的发展问题,就会付出沉重代价。这就需要从以物为本的发展逐步走向以人为本的发展,为人们的聪明才智和创新能力的充分发挥提供物质基础。在当代中国,提出以人为本是相对以物为本而言的,是对过去只追求经济增长这种见物不见人的发展方式的超越。

  人又是一切活动的手段。因而,以人为本又要求我们的发展必须依靠人,要求人在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的同时首先要创造成果,人要凭其能力为社会多做贡献。为此,就必须为劳动者创造能力的发挥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又反对不劳而获和坐享其成。

  第三,在人和人的关系上,就是强调公正,不断实现人们之间的和谐发展,既要尊重贫困群体的基本需求、合法权益和独立人格;也要尊重精英群体的能力和贡献,为他们进一步创业提供良好的人际环境。

  以人为本蕴涵的社会公正原则,在当前特别要求尊重贫困群体的基本需求、合法权益和独立人格。由此,它要求公正合理地解决社会上存在的贫困群体和精英群体之间的贫富差距问题,更要尊重他们的人权,增强他们的发展能力,为他们提供平等竞争的机会和条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如果大多数人在社会转型中丧失利益且得不到有效帮助,改革不仅难以继续下去,而且不利于社会和谐。一个社会和谐不和谐,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贫困群体的生存状态,取决于精英群体对待贫困群体的态度。所以,贫困群体更应受到关注。以人为本,就是要让贫困群体分享社会发展的成果。

  以人为本蕴涵的社会公正原则,也要求尊重社会精英群体的独创个性、创新能力和业绩贡献。这里的精英群体,主要指靠能力、业绩而在经济社会中具有重要地位的群体。社会精英群体是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是社会发展的火车头,对社会发展起着重要作用。所以,坚持以人为本,也应该尊重精英群体的创新能力和业绩贡献,应为他们进一步创业提供良好的人际环境,使他们各尽其能、各得其所。一个社会是否具有活力,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如何对待社会精英人才的创新能力与贡献。

  第四,在人和组织的关系上,就是各级组织既要注重解放人和开发人,为人的发展提供平等的机会与舞台、政策与规则、管理与服务,又要努力做到使人们各得其所。

  针对组织对人的过度控制,以人为本体现为对人的解放和开发。如果仅把人看作成本,就容易把劳动者当做物,而不是当做人,就会漠视人的基本需求、合法权益和独立人格,就容易降低劳动者的工资,不注重人力资本投资。如果把人当做组织的主体与目的,那就意味着要注重对人的解放和开发,为每个人潜能和能力的发挥提供相对平等的机会与平台、政策与规则、管理与服务,使人各尽其能。这里着重强调尊重人的能力问题。一般来讲,人们不仅要求能够过上健康长寿的生活,而且要求能够充分接受教育,能够具有足够的社会交往和参与社会生活的空间,能够自我实现。人的发展的这种特征,意味着要注重人的能力的充分发展和运用,并把人的能力作为基本价值。20世纪90年代以来,以联合国为首的国际组织开始关注人类发展,并强调把人的能力放在发展的核心位置。这对我国来讲,是具有现实意义的。

  当人凭其能力为社会做出了贡献,他就必然要求社会给予应有的回报。这种回报是对人的能力和贡献的尊重和肯定,同样是以人为本的体现。由此,社会应尽力让每个人能各得其所,对每个人的能力和贡献给予应有的尊重。

  以人为本与西方人类中心主义

  要正确理解以人为本,必须澄清一种模糊认识,即认为以人为本就是主张人类中心主义。人类中心主义主要是在涉及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时提出的一个概念。一般来讲,有相对人类中心主义和绝对人类中心主义两种。以人为本与相对人类中心主义具有共同点,那就是在处理人和自然的关系问题上,都把人的生存价值作为终极关怀纳入其中,既强调提高人的生活质量,又要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然而,以人为本与绝对“人类中心主义”有着本质区别。

  绝对人类中心主义的实质及其缺陷。从逻辑上讲,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人既是自然的一部分,受自然界的制约和影响,同时人又以主体的姿态面对自然,要认识、改造自然。但在西方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尤其到了近代,出现了一种人类中心主义。伴随着科技理性主义的发展,西方社会发生了工业革命、科技革命和改造社会的各种实践活动,人类的智慧和力量得以充分体现,改造和征服自然的夙愿终于变成了现实,人们真的成了自然界的主人。这种对理性主义的弘扬,对主体的赞美,使得人类只承认人的价值,而轻视人以外的存在物的价值,如果说自然有价值,也仅仅是作为工具的价值。这就形成了人类中心主义的核心价值观,这种价值观将人与自然的关系推向了对立的两极,形成了以人类为中心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的模式。这种人类中心主义实质上是一种绝对人类中心主义。

  在这种绝对人类中心主义的指导下,人们通过改造自然,获得财富,提高物质生活水平。同时,却由于人类疯狂地向自然索取,从而造成了日益严重的资源短缺、环境污染和生态失衡等全球性问题,严重威胁到了人的生存。这种人类中心主义也因此受到广泛的批评。面对绝对人类中心主义的上述缺陷,现代人类中心主义者就把这种只关心人自身的存在和利益,把其他自然物仅仅作为满足人类需要和欲望的占有物来对待的观点,称为“狭隘人类中心主义”。他们已经认识到,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离不开一个稳定的自然生态环境,主张应尊重自然规律,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自然生态环境;主张人类应放弃一切干涉、破坏生态系统的技术、社会体制和价值观念,与生态系统中的其他存在物平等相待、互不干涉、和平共处。这实际上主张的是一种相对人类中心主义。

  以人为本与绝对人类中心主义的区别。在解决人和自然的关系问题上,以人为本是将人的生存价值作为终极关怀纳入其中的。人类为了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需要而认识和利用自然界,从自然界获取自己所需的生活资料,这应是一种合理的生存活动。自然界不会自动地把人类的生存发展条件一一提供完备,因此,人类要不断同自然界进行物质交换。正是在同自然界打交道的过程中,人类才从动物界提升出来,而且也通过不断认识自然和利用自然而发展自己。但在人和自然界进行物质交换的过程中,如果超出了大自然的承受能力,就会造成对自然的破坏,从而也会造成人类生存危机。

  以唯物史观为理论基础的以人为本,是从人类的可持续发展来看待人和自然的关系的。首先,人类为了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需要而改造自然界,从自然界获取所需生活资料的活动,是合理的、应该肯定的生存活动,人要不断提高自己认识自然和利用自然的能力,提高生活质量。其次,人在提高自身生活质量的同时,要注重可持续发展,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这是人区别动物之所在。就是说,人类能够超脱自身需要的狭隘束缚,而从整个生态系统的利益出发,去进行促进自然万物共存共荣共进的活动。这就要求我们应该把人类活动限制在生态系统平衡许可的范围内,或者说,可以坚持以人类为中心,但不能以牺牲人以外的价值为代价。只有当人类尊重人以外的价值时,才能真正实现以人类为中心。这就是以人为本与绝对人类中心主义的本质区别。

  以人为本与公民社会、政府管理职能转变

  我国传统社会是一个臣民社会,这一社会的特征就是臣对君、民对官的服从与依附的等级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往往是以权力为本或以官为本,而不是以人为本。现代社会的一个本质特征,是由臣民社会走向公民社会。所谓公民社会,就是人和人之间具有平等的权利、独立人格、机会和规则的社会。在这一社会,法治高于人治,权利大于权力,法理高于人情,自主高于依附,公权高于特权,治理高于管制,能力因素高于非能力因素,非权力因素高于权力因素,民本高于官本。显然,这种公民社会有利于实现以人为本。

  建立公民社会需要实现政府职能转变,即从管制型政府转向公共服务型政府。政府在实现以人为本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中国传统社会,政府较注重对人的管制,一定意义上是一种管制型政府。这种管制型政府得以存在和延续的理念支撑,就是“官本位”。在管制型政府的框架内,难以真正实现“以人为本”。要真正实现以人为本,就必须从管制型政府转向服务型政府。对这种政府可以做这样理解:首先,个人的政治权利、独立人格、主体性以及民意能受到政府的保障。其次,政府的职能主要是为个人能力的充分发挥提供一种相对平等竞争的机会与平台、政策与规则、管理与服务。这里,政府管理体制创新显得尤为重要。我国传统社会遗留下来的身份制、等级制、劳动管理体制和户籍制,以及不同单位和不同行业之间缺乏的合理流动机制,是影响以人为本实现的体制障碍。市场经济自身也在要求社会转型,即由权力社会走向能力社会,由身份社会走向实力社会,由依附社会走向自立社会,由静态社会走向流动社会,由人治社会走向法治社会。这样的社会要求创新政府管理体制,如改革现行户籍管理制度和劳动人事管理制度等,其目的就在于把被束缚的、依附的和狭隘的“单位的人”变成开放的、独立的和靠能力素质立足的“社会的人”,并给人以相对平等的权利、人格、机会和规则。这种人的解放,不仅可以克服人的自身局限、地域局限、职业局限和社会关系局限,还可以促进个人与他人、集体、社会和世界的广泛交往与交流,并在这种交往和交流中,充分学习和利用社会的发展成果来发展自己的能力。最后,在政府的政治生活中,人们政治行为的理性自觉程度较高,多数人遵循法大于权、理大于“情”的原则,注重使自己的政治行为受法治、制度和程序约束,限制公共权力运行中的随意性。显然,在这种政府与个人的关系中,以人为本的地位得到了应有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