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7月1日发布的《安全生产法》第3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人们经过无数伤亡事故的血泪教训,在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过程中,与时俱进总结出来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所有企业都应该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可是,有些单位偏要别出心裁,另树“杏黄旗”,提出五花八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比如“安全第一、质量第二、××第三”,“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等,所以有必要搞清楚安全生产管理方针的由来和内涵。
早在我国国民经济恢复时期,毛主席在劳动部的工作报告上明确批示:“在实施增产节约的同时,必须注意职工的安全、健康和必不可少的福利事业。如果只注意前一方面,忘记或稍加忽视后一方面,那是错误的。”根据这一批示,1952年第二次全国劳动保护会议提出了劳动保护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也就是说,针对当时在工业生产中实施增产节约的时候有人错误地“忘记或稍加忽视后一方面(即职工的安全、健康和必不可少的福利事业)”,而制定“劳动保护的方针”——“安全生产”,强调的是生产与安全的统一,要安全地生产。在这样的背景下,提出了“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的口号,这在当时是进步;但是,其根本目的是生产,安全仅仅是手段;“目的”与“手段”相比,当然是“目的”第一,“手段”第二。所以,当时实质的指导思想是生产第一、安全其次。这在当时为了恢复和发展生产,存在认识上的局限,是可以理解的。如此一来,违章冒险作业、盲目蛮干现象时有发生,产生了不少“事故英雄”。
“大跃进”期间,片面追求产量、速度,忽视甚至排斥安全工作的错误造成伤亡事故高峰。1963年3月30日,《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开宗明义提出“进一步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以保证职工的安全与健康,促进生产。”可见,当时就应该提“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促进生产”了。但是,由于思想界极左思潮的影响,对“安全为了生产”这一提法,没有人提出非议,许多单位至今仍然“情有独钟”。发生“7.17”特大透水事故又隐瞒不报的广西南丹矿,有一幅醒目的大标语:“安全为了生产”,依笔者所见,它就是该矿必然发生特大事故的“理论根据”。
实际工作中,当生产与安全对立时,一句“安全为了生产”,就把安全置之脑后了,能不出事?在错误思想指导下,一些违章蛮干工伤者成了歌颂对象,“工伤光荣”。
十年动乱期间,安全生产工作遭到严重破坏,伤亡事故再次大幅度上升,形成建国以来第二个事故高峰。
1978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认真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指出:加强劳动保护工作,搞好安全生产,保护职工的安全和健康,是我们党的一贯方针。“
1980年8月,国务院作出决定严肃处理“渤海二号”翻沉事故,指出“安全生产是全国一切经济部门和生产企业的头等大事。”
1981年3月,国家经委、劳动总局等9个部门《关于开展安全活动的通知》中提出:“进一步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树立安全第一思想”,同时要求“预防为主”。
1983年4月20日,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全国总工会在《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劳动安全监察工作的报告》中提出“必须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坚决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
1983年5月18日,在国发85号文《国务院批转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劳动安全监察工作报告的通知》中提出:“在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指导下,搞好安全生产,是经济管理、生产管理部门和企业领导的本职工作,也是不可推卸的责任。”
到了1987年,在全国劳动安全监察会议上,进一步明确提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此后的表述一般为:在安全生产中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1990年以来,政府文件或权威文章都说: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2002年7月1日发布的《安全生产法》表述为: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这种提法,是广大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者与时俱进,艰难探索的成果,十分精练,十分科学,具有十分深刻的内涵;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劳动者的关怀,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体现了党和政府对经济发展规律的深刻认识;正确地阐明了安全与生产的关系、预防和事故处理的关系;符合“三个代表”的思想。
“安全第一”指安全(生产)是一切经济部门和企业的头等大事,是企业领导的第一职责。在处理安全与生产的关系时,坚持安全第一、生产其次,生产必须安全,抓生产必须首先抓安全;当安全与生产对立时,生产必须服从安全,在保证安全的条件下进行生产。
“质量第一”与“安全第一”是完全统一的,它们分别是两个范畴的第一。“质量第一”是我国经济建设的战略方针,是讲质量与数量的相对关系。质量之于数量犹如正负号之于数目字,必须质量第一,绝不可“质量第二”。高素质的人,高质量的工作,高质量的设施,必定能保证安全,怎么能把质量与安全对立起来、分出个先后呢?
“预防为主”是指“事故处理”与“事故预防”之间的关系,要把主要心思和精力用在落实预防措施上,未雨绸缪比“亡羊补牢”更重要;防范胜于救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