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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效安全机制 基本社会公正 政府责任与安全文化刍议

2003-12-08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的改革开放不断深化发展,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创新完善,经济形势一枝独秀。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西方国家,包括美、日及欧元区等国的经济或飘浮不定、或一蹶不振。然而,在我们工业生产中不断发生的事故,为喜人的经济形势蒙上了厚厚的阴影,是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的重大挑战,也是我国近期乃至未来社会一种特殊形式的危机。面对这样的形势,对于社会组织、社会伦理、社会弱势群体等各种层面出现的问题,我们不能不未雨绸缪,及时察觉存在于其中的种种危机。
  近几年,生产企业的各类事故和其他社会重大事故此起彼伏、时有发生,如航空罹难、海上沉船、矿山爆炸、火灾及交通事故等,特别是以煤矿为代表的矿山垮塌、瓦斯爆炸、井下透水等重大、特大恶性事故屡有发生,给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也带来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和不良的国际影响。为此,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领导对安全生产以前所未有的重视和关注,通过新闻媒介曝光,加强教育引导;不断加大检查监管力度,查处堵塞漏洞;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惩戒违法经营者和有关责任人等,为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减少伤亡事故,促进全国安全生产不良状况的扭转付出了巨大的努力,做了大量工作。
  尽管如此,一些特别重大的事故仍然接连发生,有些事故的情节还在惊人般相似地重复着。这对于各级政府试图建立安全生产机制的构想无疑是沉重的压力和打击。究其原因,诸如“地方保护主义”,只顾眼前利益;企业经营者利欲熏心,为牟取暴利,视工人生命为草芥;有关监督机构执法不严、监管不到位,对违法者打击不力;相当多的工人或农民工没有基本的安全作业常识,为挣钱付出生命的代价;安全生产投入严重不足,缺乏行政责任追究机制等等。然而更为重要和不能忽视的是,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现阶段,对于安全文化建设不重视,尚未在全社会形成珍惜生命、人的生命价值至上的一种精神或文化。因此,在生产企业和一些相关单位,未能建立起与安全生产相关的、严格有效的、发挥预警与监管作用的长效安全生产机制;就社会整体而言,也未能建立起完全意义上的、真正的社会公正机制。这也正是生产性事故频发势头不能得到遏制重要的原因。

  一、关于安全生产机制与安全文化
  为了实现生产者及其生产过程的安全,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采取传统监管方式的同时,正试图通过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安全文化事业,建立起长效的安全生产机制,来增强全民的安全意识,提高全民的安全素质,促进安全生产事业的健康发展,从而实现我国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但目前存在的问题是,在相关各个层面人们的头脑中,对于开展安全文化建设存在着误区,例如有一种盲目宣传“安全文化”的倾向。实际上安全文化不是自发产生、发展的,是靠每个人、每个企业、全社会不断总结、优化、培育出来的,是随着科技的持续进步,物质条件的不断丰富、完善,社会成员安全意识不断的提高,对于生命价值以至于质量的追求及全面的发展的过程。是一定周期内、一个历史进程中,大到政府部门、大型企业,小到一个小型个体企业的所有员工的认知维度上,逐步形成的“自己安全、他人安全、保证所有人安全”的一种认知共识和行为规范。
  不可否认,各级政府的有效管理是安全生产的关键。政府通过制定相关政策和规章制度以及建立监督考评指标体系,明确并约束政府部门、生产企业、中介机构以及生产者各自的安全生产行为,架构全方位、立体的安全生产综合格局。需要引起政府和企业领导者注意的是,进行安全文化建设不仅是要提高企业员工的安全素质,更重要的是要提高企业管理层、即企业经营者的安全素质,使他们明确,在安全生产总体格局中,组织实施、权责明确、落实到位是企业经营者的职责所在。要唤起所有企业经营者们的良知,促使他们真正做到珍惜生命,以人为本,自觉守法,以至于能在更高层次上努力实现企业的安全生产。只有同时提高这两个层次人们的安全素质,强化他们的安全意识和观念,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才能成功地实现,企业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才有可能真正建立。
  除此以外,要建立长效安全生产机制,政府和人大还要继续推进法制化进程,使之具有预见性、确定性和公平性,进一步规范企业经营者的安全生产行为,使我国的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与企业和社会的安全文化建设相协调。

  二、关于安全伦理与安全文化
  生产企业以及全社会的安全文化建设绝不是一朝一夕的事。要想加快这一建设事业的进程,就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公正,包括实现与安全生产相关的社会公正。这里所指的社会公正,其实也可以说是所谓“安全伦理”的要求。这里的公正首先是指收入分配的公正,尽量缩小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的差距;其次还应当保证作业人员能在一个基本健康、安全的环境中从事生产劳动,要保证作业场所有合理的职业安全和卫生的投入,保证劳动者有接受安全教育的权利,保证他们对作业环境的危险有知情权,保证劳动者受到伤害后能够得到恰当、合理的补偿。
  在我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演进过程中的第一阶段,大批体力劳动者迅速参与到市场经济中来直接获益,改善了经济地位。但在第二阶段,市场经济的发展超出了采掘、制造、加工等产业范围,而深入到科技、教育、金融、保险、文化、房地产、服务等领域,知识阶层和管理者的经济状况则大大优于体力劳动者阶层。虽然从本质上看这是市场竞争的直接结果,但竞争所带来的利益调整,导致了一部分体力劳动阶层的相对收益远远落后于社会的平均水平。
  应当承认在新的历史时期,收入分配差距的存在是客观的,是市场经济发展初期某些机制不健全以及分配方式多样化的必然反映。但这并不意味着马克思在100多年前曾经痛斥过的“沾着鲜血的资本”,在当前的社会就应当大行其道了,而是为加快发展、提高效率全社会所做出的暂时的、另一形式的“牺牲”。另一方面我们应当意识到,很难设想在社会尚未实现基本公正的情况下,工人能在一种现实的安全文化氛围内工作和生活。现实情况是,有些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在一些非国有的生产企业,生产者的生存条件、生活条件和作业场所条件极其恶劣,特别是一些井下矿工不仅收入菲薄,矿井的作业环境之恶劣,达到令人无法想象和难以忍受的程度。
  根据最新研究结果证实,我国社会从事体力劳动的中下层人们,由于自身受教育程度低,收入低,生活水平低;又是从事重体力、危险大、危害程度高劳动作业的直接参加者,一些人成为现代社会逐渐被边缘化了的弱势群体,相对社会地位持续下降。随着经济不断发展,生产经营活动的持续进行,体力劳动者要维持生存,不得已还要继续在危险、恶劣的条件下用身体甚至生命去做代价以维持生计。一方面他们的经济利益直接受到了损害,另一方面又由于社会保障制度的滞后而不能有效、合理地享受到恰当的社会保障和补偿,其中包括工伤、保险等,更不用提享受现代科技带给人类的恩惠了。他们在现代社会的经济地位和生活状况有显著的不平等,同时也形成了政治上、道义层面上的不平等。
  面对动辄死亡十几人、数十人的重、特大事故,从哲学和社会学角度的深层次做分析,可以看作是一种伦理失常。从伦理的层面剖析,生产事故是对生产者体力的剥夺,也是对他们享受生活权利的剥夺,甚至是对他们生命的剥夺。然而面对“公平”与“效率”的抉择,现阶段,我们有时甚至将这种情况视为“合法”甚至“合理”,这种现象于情、于理,与我们党的指导思想都是格格不入的。
  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原本就面临着计划与市场、效率与公平、竞争与协作、民主与权威、道德与法制这五对具有根本性的、全局性的矛盾关系问题。现阶段社会上的种种不良道德倾向和西方思潮的种种不良影响,如拜金主义、享乐主义、道德虚无主义、公德意识淡漠、职业道德丧失,个人主义膨胀等,都是导致生产事故的直接或间接的诱因。此外,我国现阶段法制建设和道德规范建设滞后、精神文明建设力度不足,以及各种腐败现象等,也必然会对安全文化事业的建设产生消极或负面的影响。于是,在建设安全文化事业过程中,在决策管理以及技术层面,我们就将面对这样一个课题,即一方面针对生产企业的工人甚至农民工低水准的安全素质、安全意识和安全法制观念,如何运用安全文化的手段对他们进行教育引导和培训,使他们能提高安全文化水平,懂得并自觉地进行安全生产,有能力维护自身的安全及其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要设法采用文化层面的手段,来干预和解决经营者于工人安全健康有负面影响的经济行为的问题。特别是在目前我国普遍的管理水平低下,管理资源不足,管理范畴不够清晰,法制不到位的状况下,采用文化手段有效地使参与生产活动所有的人都能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的行为规范,这的确是迫在眉睫的任务。

  三、关于政府责任与安全文化
  毋庸置疑,搞好安全文化建设对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是有决定意义的一件事,同时又是涉及全社会的安全伦理观的问题。安全文化建设不能一蹴而就,安全文化并非万能。它不仅涉及企业安全生产,减少人员伤亡事故,更是涉及政府高层领导决策时,如何处理国家发展长期目标和近期目标的问题,或者是能否从大局出发,从全社会角度出发来解决责任、利益的政府行为问题。
  我国已实施针对在生产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地区政府行政官员的“责任追究制度”,可以说是一种政府“安全伦理责任论”的具体体现,它无疑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特定历史时期的一种遏制重大、特大事故积极有效的措施和手段。政府“安全伦理责任论”是指政府应当有积极主动地为保护劳动者安全生产承担道德责任的意识,包括要用安全伦理的原则和行为规范来约束自身,并使相关的社会经济组织保证其安全生产的经济行为,还要在发展经济、保护环境与资源的同时,担负起提高所有社会经济活动主体和全社会成员安全生产水平的任务。总之,政府安全伦理方面的主要责任在于,在组织、引导社会经济活动的过程中,要有“人民的生命安全至上”的观念,这也正是当前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服务于广大人民利益的最忠实、最具体的体现。
  政府安全伦理方面的责任主要包括制定安全生产的规划、政策、法规、标准等职能,并通过加大执行这些规划、政策、法规、标准的力度,体现出政府在安全生产方面对社会的道德义务。一个能够自觉承担安全伦理责任的政府,将对全社会安全文化的建设起到不可替代的推进作用,将对企业、民众的经济行为和安全行为发挥正面、积极、良好的影响。


  参 考 文 献
1 刘大椿等.在真与善之间——科技时代的伦理问题与道德抉择.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
2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司.安全文化新论.北京:煤炭工业出版社,2002
3 武经伟、方盛举.经济人、道德人、全面发展的社会人——市场经济的体制创新与伦理困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4 张宛丽,吴忠民,罗琳.2002:中国社会学前沿报告——关于社会分层和社会公正.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03(4)

作者单位: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安全工程系 系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