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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自下而上的预防文化

2009-09-29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预防可以得到回报”,这句话经常出现在全世界与职业安全健康相关的出版物上。 预防确实挽救了很多人的生命,减少了大量的经济损失。尽管我们无法精确地统计出通过预防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到底避免了多少具体的经济损失,也无法用准确的数据精确地表示,预防究竟带来了多少回报。有的回报不是用钱就可以体现出来的,比如通过预防达到社会稳定与和谐。

    预防带来的回报

  据国际劳工组织(ILO)和国际社会保障协会(ISSA)统计,全世界每年有220多万人死于工作事故或职业病,2.7亿多人受到非致命性事故的伤害。工作事故每年造成的赔偿、医疗、康复或永久性抚恤金等方面的费用是一笔不小的开支,约占欧盟国家GDP的3.8%,占发展中国家GDP的10%。

  社会安全机构发起的“事故预防特别行动”已经成功地使工作事故数量减少了25%~50%。据社会安全机构估计,从1980年开始,非洲国家尼日尔公布的事故数量已减少25%。同期,西非国家科特迪瓦通过采取工作事故预防措施与工人信息沟通机制,工作事故数量约减少了50%。从20世纪60年代年开始,德国实施的事故预防措施,每年可以避免100亿欧元的损失。

  然而,经济因素并不是使预防成为经济可持续增长的重要条件的唯一原因。 另一方面的原因也同等重要:预防可以带来非经济方式的回报,即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事故高发生率和不健康的工作环境将会导致工人的不满情绪,进一步引起社会不稳定,因其所带来的工时损失和经济增长速度下降可造成数十亿欧元的损失。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认为,安全与健康的工作场所是保持经济可持续增长与社会和谐的前提条件。然而,当需要为预防计划进行投资时,雇主们常常犹豫不决:“预防需要花这么多钱吗?”“为什么我们要花这么多钱在预防上,这还是留给政府去做吧。”因此,一个困境出现了:一方面,每个人都认同预防可以挽救生命和财产损失,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另一方面,雇主们往往不愿意为预防计划进行投资。摆脱这种困境的可能性解决方法需要一个先决条件:预防必须与奖励挂钩。

    使相关者构成利益共同体

  在生活中,通常有2种方法可以让人们去做你想让他们做的事情:一种方法是强迫他们去做。有时这种方法是必要的,但长时间和大规模地维持一种强迫行为,会让人厌烦,也很没有效率。因为在这种管理方式下,人们不是自己主动采取行动,而是根据你的强迫而采取相应行动。还有另外一种方法,就是使人们相信,你的行动步骤是当前形势下的最佳方案。内在信念具有巨大的动力,一旦这种内在信念在较大范围内出现,就很难阻止它,并且维持这种内在信念所花费的精力要比使用强迫手段小得多。如何才能激发这种内在信念?让利益相关者参与决策过程。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可以激发思考、交流意见并最终达成共识。因为这种共识是所有参与方共同制订的,可以赢得各方支持。预防亦是如此。

  加强预防的一个重要策略就是让利益相关者(工人代表和雇主代表)参与事故保险决策机构或职业安全健康监管部门的工作。只要社会伙伴能够参与决策过程,制订的政策通常都能受到相关方的广泛支持。这种“内部民主”与从上至下的“命令与管理”模式相比,社会接受程度更高,制订的职业安全健康措施也更具可持续性。国际社会保障协会发起的一项全球调查对此观点给予了肯定。该调查得出这样的结论:全世界的社会保障计划得益于社会伙伴的参与。

  有些人可能会认为,这需要与工人、企业和不同利益团体进行漫长而艰苦的谈判,会给制订政策带来一定的障碍。德国前总理赫尔穆特•施密特就曾经说过,“民主的真实速度简直就是蜗牛的速度”。然而需要补充的是,假如老虎在到达终点前就因过度劳累而死,蜗牛爬动的效果可能要优于老虎奔跑的效果。

  达成共识既是新措施得以顺利过渡实施的必要条件,也是措施可以获得广泛支持、然后进一步保持可持续性的前提条件。中国已经在利益相关者参与预防方面迈出了很重要的一步:2004年生效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2002年颁布的《安全生产法》第七条规定,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社会伙伴的平等代表权与参与权是实现预防措施获得广泛接受性和保持可持续性的有效途径。在德国及其他一些欧洲国家,工人代表和雇主代表都是事故保险和预防决策机构的成员。对于预防来说,这种方法还有另外一个优点:它可以连续不断地将知识投入实际应用。

  100多年来,德国工伤社会保险事业取得了较快发展,主要原因是预防工作以生产活动的实际状况为基础。工伤社会保险体系的组织结构同样也是基于这种预防概念:法定的工业部门事故保险机构与公共部门的事故保险公司归属公共法律管辖。他们通过自主管理,采用雇主与被保险人(雇工)权利平等的管理形式,履行其法定职责。 这样就保证了雇主和雇工的利益受到同等程度的尊重与重视。

  法定监管职责归属国家。每6年举行一次社会选举,雇主和雇工分别选举出代表,参加相关事故保险机构的代表委员会。代表委员会负责制订自主管理的相关章程与细则,并选举管理委员会。在代表委员会与管理委员会中,雇主与雇工代表的人数相同。因此,社会伙伴必须就所有重大问题进行协商,并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事故保险机构的管理工作由常务董事领导。该常务董事必须是管理委员会的顾问成员,并负责日常管理工作。自主管理委员会的成员负责确定预算、风险费率与人员安排。这就保证了整个事故保险体系成本与支出的透明度。

  雇主代表与雇工代表还要参加赔偿支付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赔偿金等的支付工作。特别是在预防领域,需要双方运用专业领域内的实际经验,实现预防工作的改善,从而使双方都能从中受益。

    奖励企业的成功预防活动

  如今在世界许多国家,人们普遍认为,预防主要是通过处罚来保证法规的强制实施实现的。在某些情况下,将惩罚作为一种推动预防工作的手段,也未尝不是一种策略。 然而,这种方法极为耗费精力,并且从长远看效率也非常低。那么,有没有其他更有效的方法,可以更好地激励雇主改进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呢?答案很明确:动员企业家及其企业采取措施预防事故与职业病。这些措施是对负责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公共管理机构与部门开展的活动的补充。

  事故保险公司、预防服务提供商,以及职业安全健康监管机构,都能给雇主提供一定的奖励,使其能够对安全的工作条件进行投资。 对于公司来说,这种社会保险体系的奖励可以是降低企业的社会保险交纳费用。不仅在德国,在意大利等其他欧洲国家,减少那些成功开展预防活动的公司应交纳的社会保险费用,是事故保险工作数十年来取得成功的重要秘诀。 与这种好的做法相同的是,中国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八条规定,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此外,事故保险商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机构还可以给予企业安全生产投入方面提供补助(如法国),或给予采取预防措施的企业以现金奖励(如德国)。

  总之,预防是保持经济长期可持续增长与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为了发挥它的最大潜力,我们可以采取“双管齐下”战略。首先,社会伙伴参与职业安全健康战略的制订与实施,这样可以提高预防措施的认可度与支持率,有助于社会各界就预防达成广泛共识。其次,在事故保险和预防计划中纳入财政奖励政策,有助于鼓励雇主采取改进职业安全健康的措施。这样,整个社会就能逐渐形成一种自下而上的预防文化。依靠这种预防文化,既可以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增长,也可以在全体劳动者中营造和谐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