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业务合作 | 会员

松花江水污染引发的安全文化思考

2006-10-21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内容提要:松花江水污染的广度和深度引起了我们对安全文化的思考。从广度而言,它的涉及范围之广要求我们在安全文化研究中必须对国家安全功能和国际安全合作进行深入的研究。从深度而言,它的影响之深要求我们必须把安全意识的树立深入到不同群体要求有不同的安全意识,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也必须同时树立。

    中国石油公司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苯泄漏导致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历经30天,长达80公里的污染带终于在2005年12月19日20时移出松花江。就在此事伤痛未平、事件未终之时,12月15日韶关冶炼厂检修设备期间超标准排放含镉废水,又导致北江韶关段高桥断面镉超标近十倍,《广东含镉废水污染北江,影响十万人饮水安全》(《河南商报》2005.12.22综合报道)的新消息再次出现于媒体。于是有人在媒体上发出了《还有多少个城市会停水》(《河南商报》2005.12.23综合报道)的疑问。

    松花江水携带着又长又厚的污染带,在污染纯净的松花江面的同时,也冲开了“安全文化”理论的大门,促使我们对安全文化的广度和深度进行新的研究和思考,以丰富安全文化的内涵。下面是我的一些不成熟的想法。

    一、关于安全文化研究的广度

    (一)松花江水污染事件的首要特点是影响大。其表现为:造成污染的范围大,后果严重,牵扯的政府机关规格层次高。

    当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排出的污染物流入了松花江的时候,吉林省松原市等下游城市停水7天,哈尔滨市四百万人口停水4天。造成的经济损失严重,国际影响恶劣,引起的生态环境问题不知要多少年才能消除。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代表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主席胡锦涛亲赴哈尔滨看望广大干群。关注这一事件的中央机关有: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安检总局、水利部、监察部、科技部、农业部等一大批国家部委。采取具体措施时,由国家有关领导人和吉林省、黑龙江省的省委、省政府和哈尔滨的市委、市政府的最高领导统一部署、统一指挥。打井开辟水源,运送供应必要的商业饮用水,监测江水水质,用活性炭净化江水,关注鱼类和沿江的生态变化,注视社会治安动态等,……几乎牵动了所有的政府机关,似乎一部完整的国家机器都在关注事态发展,为把损失减少到最小限度而努力。最后还牵动了资深的国家环保局长的引咎辞职。由此涉及的人口之多,影响之深,牵扯领导的级别之高,实属罕见。由于后期国家和政府工作得力、措施得当,群众终于没有因为饮用污染水而造成严重恶果。在此关键时刻,我们看到的是,国家职能的有效发挥,“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立党宗旨的充分体现。过去讲安全文化管理和规章制度时,往往强调基层较多,但在松花江污染事件中,高层政府机构和官员却屡屡现诸报端。

    由此我想到,在安全文化建设中,应该把“国家安全功能”纳入安全文化的研究范围,予以进一步的重视。这里所谓国家安全功能,不是指的国防安全,而是指国家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中所能发挥的作用及其特点和规律,包括国家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政府机构的功能设置和检验,处理事故过程中的宏观协调和善后处理力度等。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有利于从根基上进行安全法规和安全体制的建设。

    各级政府都是国家机器的一部分。但我们所说的国家安全功能主要是指中央机关的安全功能。在重大的涉及范围广的安全事故面前(尤其大面积的环境污染),只有中央才能站在全局的高度对问题做出正确的宏观思考,对相关部门的协调更有效用,对事故的裁定更有权威,执法力度更大更强,处理问题的效果也更理想。这是谁也代替不了的功能。凡是涉及全局性的、跨越省区的安全问题,必须由国家来统一安排,统一协调。否则很多事就无法落实。

    据说“黑龙江和吉林省关于松花江的污染早有摩擦和埋怨,但是始终没有找到一个有效的解决办法,在地方保护的大前提下,上游的肆意污染和下游的无奈就成最尴尬的现实。”(金羊网05.11.25载潇湘晨报:从莱茵河有效治理反思松花江水源污染。作者魏青)然而流经9个国家的莱茵河在此问题上却处理得很好。因为在他们认识上达成共识,认为莱茵河流域是一个大生态系统,彼此息息相关;在实践上认识到,荷兰是最下游的国家,受“弄脏河水”之害最大,对于治理污染最有责任心和紧迫感,因而最有发言权,最能够站在公正客观的立场上说话。(同上)这种对问题的理解思路值得我们借鉴。

    涉及全局的安全问题是一种国际现象。二十世纪世界上曾发生过多起重大环境灾难,最近又发生一系列安全事故,凸现出了国家的作用。就天灾而言,“卡特林娜”飓风肆虐美国的新奥尔良市,把一座美丽的城市变成了人间地狱。其间,布什政府的迟迟不作为遭到了国内和国际的强烈抨击。以至于美国联邦紧急措施署暑长迈克尔•布朗不得不引咎辞职作了布什的替罪羊。就人祸而言,尼日利亚连续发生的空难也引起了国人和世界人民的关注。自1991年以来,尼日利亚共发生37起严重空难,死亡人数累计912人。(《大河报》2005.12.12新华社供本报特稿:尼客机坠毁7人奇迹生还)2005年12月10日又发生一起民航客机坠毁事件,造成103人死亡,现场惨景目不忍睹。据分析,造成这些事故的原因是:尼日利亚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解除对民航的政府监控,从此,除了国营尼日利亚航空公司外,全国总共成立了10多家航空公司。但这些新成立的航空公司规模小,资金少,几乎都购买国外淘汰的旧飞机作为航行工具,机龄一般都在20年以上,有的甚至超过30年。2002年4月政府限制将机令超过22年以上的飞机投入使用,然而这一规定遭到了所有私营航空公司的反对。另有信息说,尼日利亚国内航空公司之间的“机票价格大战”愈演愈烈,客机的维护费用因此而减少。机场跑道也年久失修缺乏维护,机组人员又缺乏在恶劣天气下起降的经验,这就是导致空难频繁发生的深层原因。(《河南商报》20 05.12.12本报综合报道)如此看来,这种航空安全问题的产生就是国家的决策失误和决策执行不力造成的。

    这些事件充分说明,在安全文化建设中“国家安全功能”不可缺。其实,早在1994年国际原子能机构发布的安全指导文件中提出的对安全文化产生影响的组织机构就把政府机构放在了第一位。(《新安全》2005年第6期,毛海峰《国外安全文化的发展对我们的启示》)各国政府对安全问题都极为重视。把“国家安全功能”一个安全文化概念无非是在安全文化理论上进一步予以强调罢了。

    国家的产生是文明进步的产物,它本身就是一种文化现象,国家功能也是文化的组成部分,国家职能是否能够高效运转就是文化是否先进的具体表现。.把国家安全功能放在安全文化研究的重要地位,有利于国家的安全发展。

    (二)松花江水污染又一特点是带有国际性.。松花江污水流向东北进入俄罗斯境内,将危

    及俄罗斯哈巴罗夫斯克150万人的饮水安全。于是我国家领导人和外交部及时主动地向俄罗斯国家领导人、驻华大使馆和外交部通报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协商具体的解决办法。温家宝总理在12月4日专门就此事致信俄罗斯总理指出:“中俄两国人们同饮一江水,保护跨界水资源,对两国人们的健康和安全至关重要。” (新华网12月6日电:温家宝松花江污染事件致信俄罗斯总理)我外交部发言人12月6日在记者会上表示:我方将“继续本着两国战略协作的精神以及认真负责的态度同俄方加强合作,加强沟通,共同处理好该事件。”(新华网12月6日电:中方将采取措施把松花江水污染减低代最低程度。记者孙侠 马文博)国家主席胡锦涛12月8日下午会见俄罗斯政府第一副总理梅德韦杰夫时表示,中国政府一定会本着对两国和两国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严肃认真地处理此事。我们会采取一切必要和有效的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污染程度,减少这一事件给俄方造成的损害,愿与俄方加强沟通和协商,提供协助,开展合作。(中金在线12.9:胡锦涛谈松花江水污染)我国领导人如此反复强调同一意思,说明了在此事上搞好国际合作的重要性。为了阻止污水向俄罗斯污染,我国在黑龙江抚远方向小河子村下游500米处横向向俄罗斯的大黑瞎子岛方向修筑宽40米有300延长米的堤坝,以阻止俄罗斯哈巴罗夫斯克城市的用水不受污染。还提供了1000吨活性炭帮助澄清水质。这些措施是我们应尽的国际义务,是在国际事务中负责任的表现。这些作法同时告诉我们,安全文化研究的广度不只限于国内,还涉及到国际,“国际安全合作”也应该纳入安全文化的研究范围。这里的安全合作不是国防和军事合作,不是反恐合作,而是安全生产和安全生活领域的合作,通过有效的国际合作以保证国家的安全生产和生活。

    在这方面,莱茵河的管理经验也给我们以有益的启示。莱茵河流经瑞士、德国、法国、卢森堡、荷兰等9个欧洲国家,是沿途国家的饮用水源。它曾被称为“欧洲下水道”和“欧洲公共厕所”,如今却是世界上管理最好的一条河。这是莱茵河流域诸国有效进行国际安全合作管理的结果。

    生产生活的安全问题不同于国防安全。国防安全是以国防线为依据的,侵入国境线的敌人我们可以采取国防措施,但生产生活安全问题却复杂得多。污水顺河流入邻国是对邻国的伤害而不是入侵,邻国携带禽流感病毒飞进国内的飞鸟也吧入侵。对待这类事件的解决办法只能进行国际协商,共同应对。我国在松花江水污染问题上采取的态度和措施是解决国际间生产生活安全问题的范例。

    在国际交往频繁,政治、经济、文化合作日益加强的今天,某个国家的安全事件波及到邻国并不奇怪,而且将有越来越多的安全问题涉及国际关系。公海上的海难救助向来都实行国际合作;印度洋海啸波及到多个国家,也需要国际救援;面对大的灾难无力应对时,国际支援是战胜灾难十分必要的措施。这些年,我国不断向受灾国家提供物资援助,派出救援队、医疗队到受灾国家救援获得了良好的国际声誉。

    还有,发达国家利用自己的雄厚资金把污染企业建在不发达国家,既避免了本国的污染,又利用了不发达国家的资源和廉价劳动力。而不发达国家为了将来的发展,又不得不接受这一现实。这里有更为复杂的国内外背景。但是,不发达国家如何在尽快发展国家经济的同时把不安全因素降低到最低限度,也是进行国际合作必需认真研究的问题。

    安全是一个国际性问题,全人类的问题。不研究国际安全合作,许多跨国的安全问题就会成为人类安全的重大隐患。

    世界上不同国家有不同的社会制度,但是任何一个负责任的国家政府,都不忽略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安全。为了全人类的生产生活安全,各国都必须研究国际安全合作的有关问题,以求本国的人民群众不受安全威胁,也不对别国造成安全损害。

    二、关于安全文化研究的深度

    安全文化研究的深入必将涉及到深层的思想意识,安全文化的任务之一就是要在思想意识的深处构筑一道坚固的安全堤坝。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就涉及许多思想意识问题。

    (一) 安全意识。这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但是,我们通常说的安全意识多指从业

    人员在管理和操作过程中思想上必须注意安全。然而松花江水污染事件的受害者却是在自己无一责任、毫不知情的情况下面临安全威胁的。可见,安全事故的受害者有各种不同的类型,不同类型人需要有不同的安全意识。应当根据李毅中局长关于安全理念的论述对其进行细致的划分。

    人为安全事故的受害者可分三大类,需要树立的是四种不同的安全意识:第一类是由违反操作规程导致事故发生而自食其果的,是自我伤害。我称其为主动安全损伤。酒后驾车、违规用火等造成的事故均属此类。尽管他们的“主动”不是从动机上说,然而事故的发生是他们的侥幸心理和疏忽大意造成的,还是属于“主动”,他们需要树立的都是“不伤害自己安全意识”。匈牙利诗人裴多菲说“生命诚可贵”。他的可贵就在于生命属于人只有一次。每个人来到世界上,都要担负起自己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公民只有珍重生命的义务,没有漠视生命、残害自己的权利。树立不伤害自己安全意识就是要在生产生活中珍惜自我,警惕事故发生,保证自己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以实现自己的生命价值;第二类是由他人违规操作而被伤害的人。被伤害者没有过错,他因别人的过错而受伤害,是被动的。我称其为被动安全损伤。井下作业时一人违规,多人受难;交通事故中司机违规,乘客受难即属此类。此类事故中肇事者既需要树立“不伤害自己安全意识”,更需要树立“不伤害他人安全意识”。如果牢固树立了不损伤他人安全意识,自己也就不会受到损伤;伤害了他人,同时也伤害了自己。被伤害者需要树立的是“不被他人伤害安全意识”,要时刻监督他人的违规行为, 主动制止他人的违规操作,以免因他人的过失而受伤害;第三类是自己没有过错,也与事故现场没有直接牵连,是远在他方的事故波及到眼前而受的损伤,松花江水污染、广东北江的含镉废水污染就属此类。大部分事故的受害者与事故现场无关,也没有任何责任,是祸从天降的。我把这种损伤称为“波及安全损伤”。此类事件的受害者事先无法预计,这种人需要树立的是随机应对安全意识。也就是说,不管在什么情况下,一旦发生事故,都能从容应对。除了需要国家宏观应对外,个人必须树立随机应对安全意识,以便在紧急状态中与政府协调配合,避免严重后果的发生。研究“波及安全伤害”的状况和特点,找到树立“随机应对安全意识”的方法,也是安全文化研究的任务。

    由于李毅中局长的提倡,对前三类安全意识是比较重视的,而对于“波及安全损伤”中的“随机应对安全意识”却没有足够的重视。我认为,在天灾人祸造成的重大事故面前,所有人都必须树立这种随机应对安全意识。也就是说,安全问题不只是企业和生产一线工人的事,而是全民的事。在很多情况下不是人找事故,而是事故找人。没有在特定情况下应对偶发事件的安全意识,就会在偶发的安全事故面前无所适从。树立“随机应对安全意识”能使我们从容应对任何意外安全事故。

    (二) 道德意识。道德是规范人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软性手段。它没有法律的强

    制性,却有个人的自觉性。松花江水污染是因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苯胺装置爆炸排出的污染物造成的。有关厂领导明明知道它们流入松花江会产生严重后果,不仅不采取果断措施让它流进了松花江,还谎称经过燃烧的苯没有毒副作用,也不及时上报,以致错过了控制污辱的“最好时机”。这是不道德的。

    江泽民在中共十六大作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

    报告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都提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是相辅相成的。要“认真贯彻公民道德实施纲要,弘扬爱国主义精神,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诚实守信为重点,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 江泽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人民出版社2002年11月版第40页)这是对我国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内容的精辟概括。把道德划分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也非常精辟。它们间互相联系,相互包容,社会道德中有着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内容,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是社会道德的局部体现,三者密不可分。放任水污染危害社会,不论动机是什么,都是既违反社会公德,也违背职业道德的事,作为领导是一种渎职行为。安全问题普遍存在于整个社会、各种职业和每个家庭,在哪里都与道德有直接关系。为了引起大家对安全问题的高度重视,把安全提到道德高度来认识,把“安全道德”放在安全文化中予以高度重视和强化研究是十分必要的。

    道德讲的是善,危害人们生命健康的行为是恶。强调安全道德可以强化道德中的安全内涵,让大家都知道,不注意安全、损人害己就是不道德。安全道德观念一旦深入人心,就可以形成一种氛围,一种舆论,一种风气,一种习惯,对违反安全道德的行为群起而攻之,促使道德由他律向自律转化。据说来茵河流域的9个国家能够有效地实施安全国际合作,就是“羞耻感在成员国之间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建议、评论很有效果。” (金羊网05.11.25载潇湘晨报:从莱茵河有效治理反思松花江水源污染。作者魏青)“羞耻感”属于道德的范畴,“建议、评论”既是一种道德舆论,也是一种集思广益解决安全问题的好办法。

    领导人是决策者、管理者,从业者是执行者,凡是明知有不安全因素而不据理制止的,都有违道德,都是在贯彻为人民服务这个道德核心、贯彻集体主义这个道德原则、贯彻诚实守信这个道德重点时的过失。

    (三) 法律意识。在松花江污染事件的处理过程中,事件的严重性还在于厂领导故意

    隐瞒污染的危害,没有在事发之初就让广大群众了解真相,后来的有些领导还借口害怕引起恐慌把停水原因说成是为了“全面检修供水管网设施”,造成群众许多无端猜测,引起了更大的恐慌。后来群众了解了真相,政府拿出了应对措施,恐慌情绪才得以解决。领导由此感到了相信群众的重要性。

    《安全生产法》第45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这就是说,从业人员对本单位的安全状况有“知情权”,知道了,才好积极应对,予以防范。

    第36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这是说,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的安全状况对从业人员有“告知义务”。告知了,如何应对,心中才会有数。

    第82条第三款规定:“未按照本法第21条、第22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第36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即使没有发生事故,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定也要追究安全管理者的责任。发生事故时的处理就更重了。制度规定是很明确的,如果严格执行,安全状况肯定会大为好转。

    这些法律规定的“知情权”、“告知义务”和“责任追究”制度不仅实用于从业人员,同样也实用于“波及安全伤害”者,他们也有知情权。

    松花江水污染事件中吉林石化爆炸事件中企业生产经营者的违规管理和从业人员的违规操作都是主动安全损伤,松花江下游受影响的大批人口则是波及安全损伤。不管在厂内在厂外,上级单位和生产经营单位都没有在事故之初按规定履行“安全告知义务”,剥夺了广大群众的“知情权”,导致爆炸事故和水污染事件的发生。如果能够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管理,事故就不会发生,或者事故发生了,能及时让广大群众了解真相,就可采取措施阻止污染物流入松花江,即使江水已被污染,也能利用污水尚未到来的时间空间及时采取措施应对,把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可是,有关领导没有如此,这是个深刻的教训。当人们在向领导提出未向群众“说真话”的道德责难时,我觉得更应该从法律上对他们剥夺群众的“知情权”、犯了“安全渎职罪”予以追究。

    法律规定已在执行,并且大有成效。如果能够把“安全知情权””安全告知义务”作为法律概念写入《民法》和《刑法》中,让所有人都知道,隐瞒安全真相是违法的,要承担法律责任。这就进一步强化了“安全”理念,强化了安全意识中的法律意识,可以提高人们对安全状态的责任心,树立牢固的安全法制观。

    上述思考,敬请专家和领导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