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铁路交通事故等级分类
依据《铁路交通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第十一条 一般事故分为:一般A类事故、一般B类事故、一般C类事故、一般D类事故。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较大以上事故的,为一般A类事故:
A1. 造成2人死亡。
A2. 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
A3. 造成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A4. 列车及调车作业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相撞,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A4.1 繁忙干线双线之一线或单线行车中断3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双线行车中断2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
A4.2 其他线路双线之一线或单线行车中断6小时以上10小时以下,双线行车中断3小时以上10小时以上。
A4.3 客运列车耽误本列4小时以上。
A4.4 客运列车脱轨1辆。
A4.9 货运列车脱轨4辆以上6辆以下。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一般A类以上事故的,为一般B类事故:
B1. 造成1人死亡。
B2. 造成5人以下重伤。
B3. 造成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B4. 列车及调车作业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相撞,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B4.1 繁忙干线行车中断1小时以上。
B4.2 其他线路行车中断2小时以上。
B4.3 客运列车耽误本列1小时以上。
B4.7 货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4辆以下。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一般B类以上事故的,为一般C类事故:
C2. 货运列车脱轨。
C10. 列车冒进信号或越过警冲标。
C13. 列车运行中碰撞轻型车辆、小车、施工机械、机具、防护栅栏等设备设施或路料、坍体、落石。
C16. 列车运行中刮坏行车设备设施。
C17. 列车运行中设备设施、装载货物(包括行包、邮件)、装载加固材料(或装置)超限(含按超限货物办理超过电报批准尺寸的)或坠落。
C24. 无调度命令施工,超范围施工,超范围维修作业。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一般C类以上事故的,为一般D类事故:
D2. 调车脱轨。
D3. 挤道岔。
D7. 调车作业碰轧脱轨器、防护信号,或未撤防护信号动车。
D8. 货运列车分离。
D9. 施工、检修、清扫设备耽误列车。
D10. 作业人员违反劳动纪律、作业纪律耽误列车。
D16. 使用轻型车辆、小车及施工机械耽误列车。
D21. 行车设备故障耽误本列客运列车1小时以上,或耽误本列货运列车2小时以上;固定设备故障延时影响正常行车2小时以上(仅指正线)。
第十六条 铁道部可对影响行车安全的其他情形,列入一般事故。
第十七条 因事故死亡、重伤人数7日内发生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变化的,相应改变事故等级。
二、既有线施工安全卡控措施
a、一般规定
1、既有线施工必须把行车、人身安全放在首位,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各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规定,主管领导要亲自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施工调查,技术部门研究制定施工方案,经总工程师审核后报有关部门审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2、各单位应严格按审定的施工方案、范围和批准的要点计划组织施工,认真落实施工安全措施和责任制,加强施工安全管理,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清楚、措施具体、管理到位,确保行车安全。
报批的施工计划应包括:施工设计文件(施工项目、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影响及限速范围、设备变化、施工方式及流程、施工过渡方案、施工方案及验收安排)、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和负责人、施工安全和质量的保证措施及防护办法、列车运行条件)及施工安全协议书等项基本内容。
3、施工安全协议书由各施工单位与设备管理和行车组织段(站)级单位签订,并报上级单位审核备案。
安全协议书要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施工责任地段和期限、双方遵循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安全防范内容和措施、结合部安全分工、发生责任行车事故的处罚办法等。
未签订施工安全协议严禁施工,对擅自施工或擅自扩大施工内容和范围的单位将给予重罚。
4、严格执行“行车不施工,施工不行车”制度,封锁施工完毕,施工负责人要与设备管理单位负责人共同检查设备状况,确认达到开通条件,双方签字共同申请开通。
5、凡既有线施工或作业必须设置专职安全防护人员和防护标志,规范着装,认真负责,必要时设置驻站联络员,按“运统-46(施工)”有关规定进行登记,防护人员必须由职工担任,经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严禁劳务工单独上道作业;施工防护必须做到一点三防。
6、对于既有线机械作业,必须专人指挥,并在线路侧>2米处,必须设置醒目的防护警戒绳,严禁侵限,在列车离作业点接近1000米时停止作业。
7、在营业线使用轻型车辆必须取得车站值班员同意并遵守有关规定。
b、营业线施工,行车安全“十严禁”
1、严禁无安全协议进行施工;
2、严禁无施工领导人、无安全技术交底、无防护进行施工;
3、严禁在视线不良或通讯不良地段不增设防护进行施工;
4、严禁未经培训合格上线作业;
5、严禁点前施工准备影响行车安全;
6、严禁材料机具侵限;
7、严禁施工完毕不清理施工现场;
8、严禁不具备放行列车条件放行列车;
9、严禁擅自设置铁路临时道口;
10、严禁未交验行车线路不指派专人养护维修。
c、营业线施工,人身安全“十不准”
1、不准扒车代步或上下班走道心、枕木头;
2、不准在钢轨、枕木头上或车下坐卧、乘凉、休息、避雨和钻车;
3、不准与通过列车抢道,坚持“一站二看三通过”;
4、不准雷雨时在大树下、电杆旁和涵洞内躲藏;
5、邻线来车时,本线不准作业;
6、不准无防护进行线路作业;
7、不准在两线间避车;
8、不准作业人员跳车、钻车、扒车和由车底下、车钩上传递工具材料;
9、不准在停留的车辆5米范围内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