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法规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549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已经 2009
年 1月 14日国务院第 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9
年 5月 1日起施行。
1.1、学习条文: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v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v 特种设备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第十四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v 我们应该做什么?不要任意改动特种设备。
第十六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
第十七条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第二十六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v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v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v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v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v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二十七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v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v 我们往往只知道使用,而忽视日常的维护检查等,这是事故发生的前提。
第三十八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v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v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经2004年12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2年复审一次。持证人员应当在复审期满3个月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复审合格的,由发证部门在证书正本上签章。对在2年内无违规、违法等不良记录,并按时参加安全培训的,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延长复审期限。
复审不合格的应当重新参加考试。逾期未申请复审或考试不合格的,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予以注销。
跨地区从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可以向从业所在地的发证部门申请复审。
v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作业现场和作业人员的管理,履行下列义务:
(一)制订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二)聘用持证作业人员,并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三)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确保持证上岗和按章操作;
(五)提供必要的安全作业条件;
(六)其他规定的义务。
v 对照一下,看看我们目前缺少哪些?
v 第二十一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作业时随身携带证件,并自觉接受用人单位的安全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积极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三)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
(四)拒绝违章指挥;
(五)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很少有)
(六)其他有关规定。
v 我们是拒绝了违章指挥,可是叉车司机出现问题比较多的是违章作业!!!
v 小事件我们汇报的太少!!!
3、小事件定义:
v 是指损失工作日低于1日,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0元以下。
v 3.1爆炸、着火:一次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3000元以下,没有发生轻伤以上事故。
v 3.2人身伤害:
v 3.2.1 简单救助:通过简单处理无需就医就能解决的受伤。
v 3.2.2 医疗处理:不能通过“简单救助”解决,而要到正规医院进行治疗的受伤。
v 3.2.3 限制工作:因受伤而不得不改变原来的工作岗位,只能干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
v 3.2.4 丧失劳动时间:包括因受伤而无法工作,从而导致工作时间的丧失。
v 3.2.5.轻伤事故:指员工负伤后休一个工作日以上,构不成重伤的事故。
v 对于小事件及丧失劳动时间、限制工作、医疗处理等事件公司不予考核,只作统计。
4、特种设备事故分类
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v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 30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 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v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v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 15万人以上转移的;
v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 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 48小时以上的。
v 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 10人以上 30人以下死亡,或者 50人以上 100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万元以上 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v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 240小时以上的;
v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 5万人以上 15万人以下转移的;
v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 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 24小时以上 48小时以下的。
第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 3人以上下重伤,或者 1000万元以上 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v (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 1万人以上 5万人以下转移的;
v (四)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v (五)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 12小时以上的;
第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v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 3人以下死亡,或者 10人以下重伤,或者 1万元以上 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v (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 500人以上 1万人以下转移
v (三)电梯轿厢滞留人员 2小时以上的;
v (四)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v (五)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 3.5小时以上 12小时以下的;
v (六)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 1小时以上 12小时以下的。除前款规定外,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做出补充规定。
二、叉车的安全操作
v (一)、人员
v 1、驾驶叉车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通过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的考核,取得特种操作证,并经公司同意后方能驾驶,严禁无证操作。
v 2、严禁酒后驾驶,行驶中不得饮食、闲谈、打手机和讲对讲机。
v (二)、启动
v 1、车辆启动前,检查起动、音响信号、电瓶电路、运转、制动性能、货叉、轮胎,使之处于完好状态。
v 2、当有机械问题的时候, 不能自己进行修理。应关掉叉车并告知机械修理人员。
v 3、起步时要查看周围有无人员和障碍物,然后鸣号起步。
v 4、叉车在载物起步时,驾驶员应先确认所载货物平稳可靠,起步时须缓慢平稳起步。
v (三)、行驶
v 1、叉车在行驶时,不准任何人上下车,货叉上严禁站人。确实需要叉车辅助人员工作时,应配有专用的用于叉车的篮子,货叉应叉入篮子下面专用的固定槽中。
v 2、除装卸货外,必须靠右边行驶。
v 3、空载时货叉距地面50-150毫米;载货行驶时货件离地高度不得大于500毫米,起升门架须后倾到限。
v 4、如遇前面有人,应当按喇叭提示你的行车路线;行驶速度不超过15公里/小时,进入门口或路口速度不超过5公里/小时,
v 5、应与其它叉车保持三台自身叉车长的安全距离;
v 6、在交叉或狭窄路口,应小心慢行,并按喇叭随时准备停车;
v 7、进出作业现场或行驶途中,要注意上方有无障碍物刮撞。非紧急情况下,不能急转弯和急刹车;
v 8、在斜道上行驶时:
v 8.1空车上下斜坡 – 如果在斜坡上空车行使, 需要倒退上坡, 货叉向前行驶下坡。这样重心会落在前轮上。
v 8.2载货时上下斜坡 –如果在斜坡上载货行使, 需要货叉向前行使上坡, 倒退行使下坡。这样重心也会落在前轮上,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在斜坡上掉头;
v 9、叉车原则上不准超车,但要超越停驶车辆时,应减速鸣号,注意观察,防止该车突然起步或有人从车上跳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