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有关资料显示,安全事故的高峰往往出现在以下条件和环境中:一是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重大改革或职能转变;正处在伤亡事故的多发时期。另外,近年来建设施工队伍急剧扩大,且从业人员85%为农民工。这些农民工缺乏基本的安全知识,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而一些建筑企业对使用的农民工招来即用,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近几年又进行机构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正处在伤亡事故的多发时期。另外,近年来建筑设施工队伍急剧扩大,且从业人员85%为农民工。这些农民工缺乏基本的安全知识,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而一些建筑企业对使用的农民工招来即用,在上岗前不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教育,也是近年来重大伤亡事故时有发生,建筑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的重要原因之一。
针对目前建筑安全生产的实际状况,搞好建筑安全培训教育,仅靠企业的自觉性还远远不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必须依法加强对安全培训教育的监督管理,以政策引导和行政管理等多方面加大对培训教育的监管力度,从根本上保证安全培训工作的有效落实。
现结合我省近几年的具体做法,就如何以监督管理的职能作用,促进建筑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的发展,做一简要探讨。
一、成立各级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对建筑安全培训工作实施有效监督管理。
工程建设生产的特点是产品固定、人员流动,且多为露天、高处作业,施工环境和作业条件差,不安全因素多。因此,工程建设行业属事故多发行业。伤亡事故不仅给建设职工的人身安全和国家、集体、个人财产的安全造成了巨大损失,也影响了社会的安定。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面广事杂,专业性强,临时性事务多,如果没有专门的机构和专业配套的技术人员,搞好安全生产管理只是一句空话。特别是安全培训教育这一重要的基础工作,在目前还有一定数量的建筑业企业对安全生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的情况下,还需要加强管理,强制执行。所以,建立强有力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并配备专业配套的安全技术人员,并委托实施行政执法非常重要和必要。国务院早在1993年7月发布的,《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1993〕50号)中就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在机构改革和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过程中,对安全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要有机构和人员负责安全生产工作”。按照这一要求,近年来全国各地已相继建立了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我省自1995年开始,从省到县也相继成立了各级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了专业配套的安全技术人员,并通过从法规、行政、监督检查等方面对建筑安全培训工作实施有效监督管理,取得了显著效果。每年组织全省建筑业企业近两万名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各项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能够及时贯彻到施工现场和操作人员。我省建筑施工现场从昔日的“脏、乱、差”已成为建筑业乃至城市建设的文明“窗口”,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得到了有效控制,安全生产作为建筑活动永恒的主题,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可和重视。
二、加强法规建设,提高安全培训工作的强制性和法制约束力。
搞好建筑安全培训教育工作,仅利用行政命令和口头说教的方法,往往因缺乏法制约束力而难以奏效,即使有一时的作用也不能保持长久。所以,加强法规建设,结合当地实际在法规中明确对培训教育的要求,使培训工作具有法制约束力和强制性,是使建筑业企业做好安全培训教育工作的有效保证。我省经过四年的努力,根据省人民政府令2002年1号发布施行的《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本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层层有人抓,事事有人管,各个环节不留空档的原则,确定了各相关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在建筑安全培训教育方面,该规定中确定:“施工企业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知识的培训和考核。未经培训或者培训后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保证了建筑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有法可依,有标准可循,执法依据更充分、更具体,责任更加明确。
三、层层签订《安全管理目标责任状》,提高各级管理部门和建筑业企业领导对培训工作的重视。
领导重视,是搞好建筑安全培训工作的关键。所以,必须采取措施努力强化各级管理部门和建筑业企业领导的安全意识,使之将安全生产工作切实摆到重要的议事日程,给予应有的重视。签订《安全管理责任状》是一项有效的方法。上级对下级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对建筑业企业层层签订责任状,把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作为责任状的主要内容,将所涉及的各项工作进行量化分解,责任到人。年终将责任状的落实情况作为主管部门和建筑业企业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与领导的业绩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