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海洋石油作业办公室各分部:
为提高安全生产监管人员执法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不断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建设,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下达2008年安全培训班计划的通知》(安监总厅培训〔2008〕29号)安排,经研究,决定继续举办两期安全生产监管人员执法资格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监管局和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各分部未取得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的人员。
二、培训内容
1.《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等行政类法律法规。
2.《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3.安全生产监管要点、程序、内容,事故调查处理程序、事故调查报告编写及案例分析。
4.事故隐患辨识与评价、重大危险源管理与辨识标准、应急预案编制要素及其审查要点。
5.现代安全管理理论与主要方法等。
三、培训时间、地点
1.第一期培训时间:2008年5月8日-27日(5月7日报到)。
地点:中国煤矿工人昆明疗养院(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怡景路3号 ,联系电话:0871—4311123)。
乘车路线:机场乘52路公交车至昆明站转乘44路公交车到红塔路口下车;昆明火车站乘44路公交车到红塔路口下车;从机场、火车站乘出租车到中国煤矿工人昆明疗养院均需30元左右。
2.第二期培训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四、具体事项
1.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并于4月25日前将参加培训人员名单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培训中心(联系人:李德生、甄妍,联系电话:010-64463015、64463870〈传真〉,E-mail:zyapzx@163.com)。
2.请参加培训人员填写《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申请表》,经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海油安办各分部经海油安办)审核盖章后,报到时统一上交,同时准备2个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或案例,供培训学习时交流、研讨。
3.参加培训人员经考核合格,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颁发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
4.培训费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支付,食宿费用自理。
二○○八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