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遏制重特大矿难的发生,出于对个体生命的尊重,让黑心矿主倾家荡产,山西省早在2000年在全国率先提出给遇难矿工的亲属赔偿底线为二十万元。此后,全国各地都出台了相关规定,给因安全事故而死亡的死者亲属在赔偿不低于二十万的同时,加大了对违法企业主的处罚力度,强化了对玩忽职守的官员员问责职。
如此断然有力的措施,体现了政府对生命的人文关怀,表明了政府对违法企业主予以沉重打击的决心,也足见政府对玩忽职守官员的铁腕治吏的魄力。虽然说,生命权是至高无上的,但生命在遭遇不可预测的灾难时又是很脆弱的。客观地说,人类还没有找到抵御自然风险的绝招,谁也不敢断言人类的生产活动能杜绝安全生产隐患。政府除在制度上设计尽可能降低安全生产事故,在物质上充分提供抵御自然风险屏障的同时,对死于安全生产事故或自然灾害的死者的亲属给与必要的物质帮助和温暖的精神慰籍,正在也必将促进社会稳定,正在也必将推动经济的稳健发展。
在特定的背景下,政府要求违法企业主对因安全事故而死亡的死者亲属不低于二十万的赔偿,既符合国情,也能被社会广泛接受。但决不能说二十万就等同一条生命!令人揪心的是,少数地方对非自然灾害或安全事故而是因某些官员怠于职守而非正常死亡的死者亲属用二十万一赔了之。江苏省连云港市某区,在不到两年时间内,陆续发生三起因少数官员怠于职守而引发了3位公民非正常死亡的悲剧。不可思议的是,命案发生后,地方政府迅速启动协调程序,让当事双方协商了结命案,最终都以政府机关赔偿死者亲属二十万而告终。笔者从一份经公证的赔偿协议上看到了这样的文字:死者亲属接受20万赔偿后,不得再行追究某某的责任,也不得提起诉讼和向上级政府提出控告。用纳税人的钱,赔偿因少数官员怠于职守而非正常死亡死者的亲属。怠于职守的少数官员依然坐在官位上享受俸禄。往轻说,这是非常可怕的事:少数官员怠于职守而致人非正常死亡岂能由政府买单?说重些,这种行为不仅蹂躏了至高无上的生命权,而且也践踏了法律的尊严。这是恶例,必须坚决制止。
政府保障生命权是天经地义的职责,作为政府雇员的官员应该尊重每一个人的生命权。上至国家宪法,下至各级政府的规章对此都做出了刚性规定,不容任何人侵犯。政府在惩处违法企业主、追究玩忽职守官员的同时,指令违法企业主对因安全生产事故遇难的死者亲属不低于二十万的赔偿,是穷尽了所有保障生命权方式后采取的迫不得已的救助措施。无论是治标还是治本,这一救助措施都是强有力的,也完全能被社会所接受的。但这并不能就理解为,只要赔偿了二十万就能了结一宗非正常死亡案。一旦二十万能了结一宗命案的咄咄怪事成为惯例时,必将松动法治社会的法制基石,必将产生灾难性的后果。
笔者急切期待,哪怕是偶然巧合的事件永远也不再发生。毕竟,二十万不能等同一条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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