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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代皇帝与消防治理

2008-07-11   来源:现代职业安全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建立秦王朝,将自己的名号定为“皇帝”。从此,皇帝便成为中国封建社会最高统治者的名号。消防治理作为国家公众事务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皇帝非常重视并直接过问。

  建元六年夏四月,“高园便殿火,上素服五日。”汉高祖的寝陵高园便殿发生火灾,汉武帝按照遇到丧事和大凶的礼仪,脱下龙袍,穿了5天白色的冠服。这是有据可查最早的皇帝关于火灾的非常举动。这说明汉武帝对火灾非常重视,也很恐惧,因而采取了一种自我谴责的严肃态度。

  重视火灾,颁布灾后“罪己诏”

  西汉元帝在茂陵白鹤馆火灾后,专门发了诏书。这是中国历史上皇帝就火灾承担责任的第一次“罪己诏”。大意是说火灾降临令人非常恐惧,责任主要在于我,以致于让百姓频遭灾害,不能很好地生活下去,我很怜惜他们,所以大赦天下。看来,元帝迫于“天谴”,想到百姓苦难,言词恳切。

  西汉成帝时,长乐宫临华殿、未央宫司马门等先后发生火灾,成帝也下了“罪己诏”。

  东汉顺帝在茂陵园寝火灾后,除了“素服”,还“避正殿”,即不到正殿而去偏殿处理朝政,委派主管祭祀的太常卿王龚,持节代表皇帝去茂陵祭祀。汉代皇帝这些做法,开了皇帝在发生重大火灾后,进行自我谴责的先河。

  唐代,在发生重大火灾时,皇帝继承汉代下“罪己诏”的做法。武则天天册万岁元年正月丙申(十七日),天堂、明堂发生大火灾后,武则天采取异乎寻常的方法,做了三件事:第一,“告太庙”;到太庙祭祀祖先,向祖先作检讨,报告经过。第二,“手诏责躬”;武则天亲笔写诏书,责备自己,表明火灾是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第三,要求朝内朝外九品以上的文武官员,给皇帝上书,直接提出建议。这第二件事的皇帝因火灾“手诏责躬”,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

  五代十国时,后梁建都汴州,后将汴州改名为东京开封府。以后,后晋、后汉、后周也先后建都于此。随着人口不断增加,“火烛之忧”尤为突出。后周显德二年,世宗柴荣决定对城市进行全面改造,并于四月、六月两次发布诏书,扩建开封城。除满足各种用房要求外,特别强调消防治理,消除火患。

  时至宋代,真宗、仁宗、神宗等许多皇帝在发生重大火灾后,都下了“罪己诏”,或采取“避殿、减膳、撤乐、求直言”等相当严厉的“罪己”措施。同时,在重大火灾发生后,皇帝直接处理有关责任人,并对灾民的安置和救济、对应采取的防火措施等亲自过问。

  宋代,对于火灾的组织扑救,皇帝颁诏书。汴梁、临安发生火灾后,北宋真宗、仁宗,南宋高宗、孝宗都先后颁诏书,对火灾扑救作了许多规定。作为最高统治者,消防治理已是做得相当具体了。这类诏书对后世影响很大。

  逐步注重预防,颁布防火“圣旨”

  随着时代的发展,皇帝对火灾的重视程度也越来越高。明代皇帝不仅重视对老百姓开展防火宣传,而且还亲自撰写宣传内容,以“圣旨”的形式,通过地方官员向老百姓进行宣传,并形成制度,这在中国历史上是仅有的。《宛团杂记•宣谕》中记载:“说与百姓每,须要昼夜巡逻火盗”、“说与百姓每,早起晚睡,小心火烛”。百姓每,即百姓们。地方长官直接向老百姓宣传皇帝“小心火烛”的“圣旨”,是明朝的创造,其宣传力度是可想而知的。

  为加强消防治理,明朝的皇帝非常注意了解火灾的情况,并研究对策。明太祖即位不久,南京发生火灾,他接报后,随即诏令中书省研究对策。地方发生重大火灾,皇帝也派大臣去巡视。弘治十六年正月,云南腾冲发生火灾,孝宗皇帝接巡抚副都督御史陈金报告后,特派遣重臣一人前往云南,对火灾责任人和不称职的文武官员进行查处及撤换。

  明代皇帝还直接干预皇宫的建筑防火。嘉靖十年,皇宫东偏殿发生火灾,十四幢相连的殿宇全部烧光。世宗诏令大学士张璁,提出宫殿重修改建时,不必遵守旧的主张,强调采用耐火的砖砌结构,宁可少建宫殿,也要留出防火间距和通道。同时发生重大火灾时,皇帝下达命令派军队出动扑救。成化九年三月乙巳(十三日),昌平(今北京市昌平县)黄花镇、西水峪等处野火延烧山林,威胁陵寝(今北京市十三陵)安全,皇帝接到天寿山守备太监李良奏报后,宪宗当即下令调军队去扑救。

  在对火灾责任人的处理上,明朝皇帝亲自决定,并严格惩处。正统七年二月,南京尚膳监内使郭敬不慎失火,烧毁内府廊房六十间和大批财物。英宗先是传旨南京刑部将其下狱,后又“命即诛之”。嘉靖十年四月,兵部火灾延及工部。世宗先逮捕兵部左侍郎陈洪谟、武选郎中黄祯,后将此二人削籍为民;员外郎马坤、主事袁襄、杨里下镇抚司狱;巡城御史下法司狱。还有一批官员“夺岁俸”,即停发年薪。

  赏罚分明,建立专业“救火班”

  清朝的皇帝同样十分关注消防治理,有关消防的问题往往亲自处理。

  康熙二十二年,国内政局趋于稳定,社会治理已获较大成效,但康熙外出时,仍念念不忘皇宫的安全,专门谕旨太监小心火烛。康熙二十三年,北京正阳门外民居失火,康熙先派人到火场观察情况,发现附近官兵无人扑救。就下令遣宫内大臣侍卫往救,同时亲自登城指挥。对官兵不救火一事,康熙非常恼火,第二天,即谕旨大学士等,对官兵袖手旁观愤慨,并以此类推,指出别的事也会“因循坐视”,这是对臣下十分严厉的指责。之后,对火灾中“汉官皆不事扑,但袖手旁观”之事,康熙提出了防火救火的组织安排。并谕旨“在没有战争的时候,扑救火灾为军队的任务之一”。

  雍正皇帝在康熙建立的“八旗都统等分班值宿”的皇宫和京城的防火救火制度基础上建立起专业的救火班,并对救火班的队伍、官员、救火设施、纪律等作详尽布置。除此之外,雍正很快谕旨内阁,传令各省,“行令该地方官,仿照京城置备救火器具,以资防范。”“至于各府、州、县,并令该地方官预备防范,以副朕恤民御患之意。”同时,雍正还对档案库之类重要场所的防火工作作了特殊安排。雍正七年十月,吏部文选司失火,延烧房屋数十间,所有档案被毁,使处理公事失去依据。雍正从中吸取教训,对档案防火作了专门布置。并谕旨“于正本外立一副本,另外收贮”。雍正的这一办法收到很好效果,使一些衙署大火之后仍然保留档案。特别是《四库全书》也沿用这个办法得以保存下来。

  乾隆进一步加强了京城和皇宫的救火班,并要求救火班“不得因循塞责,仍将职名报兵部严查”。同时,对消防有功人员及时奖励。乾隆二十年,福建巡抚因福州城中支河少水,遇有火灾多不可救,设法修复了福州城中已淤塞多年的7口古井,以作救火水源。巡抚将此事上奏朝庭,乾隆阅后即在奏折中指示:“嘉奖。”乾隆四十六年,北京地安门外失火,当地驻军奋力保护地安门,使地安门附近居民安然无恙。乾隆奖励参加此次救火兵丁。对各地的消防治理,乾隆即位后,重申了雍正的有关谕旨,督促各地官员做好消防治理,除此之外,乾隆还对一些消防的特殊问题和特殊部门的工作做了特殊的决定。首先是打破陈规,凡遇宫内起火,要开启离火场最近的宫门,让宫外的王公大臣进宫救火。乾隆还对监狱防火下了专门谕旨:“禁卒、坐监、看守、自应酌给灯油”,“狱囚则不宜予灯火”。

  光绪帝登基后,处于严重的内忧外患之中,但他并未忘记消防治理。光绪十四年十二月五日,紫禁城贞度门前毡房起火,烧毁太和殿前宫20楹。他认为这是火班“日久废弛,器具年久失修”所致,于是,对火班进行全面整顿,并由皇帝派大臣专管。灭火器具也换上当时比较先进的。又派人教练火班人员救火技能,使救火走上专业化。同时,加强了消防水源的管理,规定吉祥缸必须随时添水。通过这次整顿,提高了救火班的战斗力,为日后建成专业化的皇宫消防队奠定了基础。另外,道光、咸丰等皇帝还对粮草、火药库等重要场所的火灾防范工作做出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