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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说“打假”

2008-10-12   来源:上饶供电公司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制假、贩假在我国可以说随处可见。用行内的话说,“只要地球上有的东西,我们都可以防制出来,并且与真的一般无二。”当今社会,制假领域可以说无孔不入,有假食品、假药品、假衣服、假手机、假文凭等,真的是只要市场需要,制假业就“繁荣昌盛”。这也难怪相关执法部门人员在315特别节目上所说,现在走上街,都不知买什么好,因为自己知道的看到的假货太多。中国有句古话:“眼不见为净。”他们天天与假货打交道,难怪他们眼前难以为净。假货真的到了非打不可的地步了。

  我国对假货查处也加大了力度,不仅加大了打假的立法,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等等,而且每年315期间加大查处和爆光力度,通过舆论的力量来达到打假的目的。与此同时,在日常管理中,工商、质监、药监等部门也加大了检查监督力度,及时查处了一些大案要案,在一定程度打击了制假、贩假者的嚣张气焰,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这些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制假、贩假的问题,制假、贩假仍是无处不在,许多制假、贩假者仍是铤而走险,视法律法规于不顾,视消费者的权益于不顾。缘由何在?笔者认为,与以下的几个原因不无关系。

  首先,不具有威慑力的法律法规是制假、贩假“始作俑者”。由于我国制定的有关打假法律法规处罚都很弱,无非是没收现场财产,处以无关痛痒的罚款,这些都不足以达到令制假、贩假者怯步的作用。在外国许多国家都是采取“重典”打击假冒行为。如美国法律规定:生产、批发、销售假冒商品均属有罪,对生产、销售者一次可罚款数千万美元。这种罚款上不封顶,可以将制售假冒商品者一直罚到破产为止,有时还要酌情加判刑罚和监禁。为杜绝虚假广告,美国对虚假广告给予“揭短广告”的惩罚。如果有人举报某公司的广告有假,经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该公司将被罚再做6个月的“揭短广告”:说自己的广告有假,产品质量吹牛,劝大家不要买。更惨的是,这种“揭短广告”的收费标准是普通广告的一倍。致使很少有商家胆敢做虚假广告。法国则把造假同贩毒、倒卖军火、恐怖活动视为同一性质的犯罪行为,并在法律规定,假冒违法者可判处2年监禁,100万法郎的罚款。德国则不仅将制售假冒商品者一直罚到破产为止,而且还限制其这一辈再也不能从事同种行业。为制止假货,加拿大企业还要求新雇员在进入该公司时,必须同公司签订协议,保证不从事与公司利益相违背的活动。雇员如采购或涉及参与制造假冒伪劣产品,一经发现,立即解雇,并依法受到起诉,其行为将记入个人犯罪记录,永世不得翻身。对于制假、贩假者,只有重罚,增加其制假成本,才能从根本上杜绝制假、贩假。

  其次,地方保护主义是制假、贩假的“温床”。由于存在利益均衡的原因,一些地方政府、执法部门往往官商勾结,互惠互利,成为制假、贩假的保护伞。在利益的驱使下,他们不是及时查处这些不法分子,而是为他们充当着看门狗,保护伞,在上级来检查之时,及时通风报信,转移和破坏制假现场,使上级检查部门无法有力查处这些制假、贩假者,致使制假、贩假者能在当地生存几年,甚至几十年。由此看来,我们在查处制假、贩假者的同时,是否也要对这些制假、贩假的“温床”给予查处,毕竟制假、贩假者不可能生活在真空中。

  再次,不实宣传是制假、贩假的“宣传员”。当前,无论是新闻媒体,还是一些影视剧明星,为了自身的利益,也不去考证商品的优劣,也不去顾及商品会给消费者带来什么后果,都趋之若鹜地为这些假冒伪劣产品充当着“宣传员”、“清道夫”,为假冒伪劣产品摇旗呐喊。新闻媒体和影视剧明星,由于他们的社会地位和影响,往往引导着社会消费潮流。他们的一言一行,都会左右着消费者的消费倾向。有些假冒伪劣产品制造者正是利用了这一“明星效应”,大肆宣传其假冒伪劣产品,使其假冒伪劣产品堂而皇之地走入千家万户,损害着消费者的权益。因此,我们在查处制假、贩假者的同时,是否不要忽略对这些“宣传员” 、“清道夫”的查处。没有了宣传渠道,这些假冒伪劣产品以何面目问世。

  最后,源源不断的市场需求是制假、贩假的“不竭动力”。由于我国消费水平和消费能力都还不高,低收入者仍占居我们绝大部门人口,对价廉物品的需求仍有很大市场,这就为制假、贩假提供了“不竭动力”。古人云:“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在解决不了温饱的情况下,人们很少会去追求物品的好坏。只有在生活富足了,人们才会去品评生活的优劣,才会去享受生活质量。因此,我们在打假过程中,一方面要加强对消费者的教育,合理规范正规商品的价格,另一方面就是要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消费水平,使广大消费者能消费的起品牌、正规商品,使低收入者不会望而却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