猫鼠关系是安全监管最理想的境界和目标。实现这个目标需要过程,而法制是推进这一过程的发动机。
安全监管工作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和重视,这是好事,但是很多人包括一些政府官员对安监工作存有认识上的误区,认为安全监管和事故隐患已是猫鼠关系,片面地认为,只要安监到位,隐患就能消灭。好比是猫和老鼠,猫只要看见老鼠,就要追杀;老鼠如果知道猫在狩猎,就肯定不敢轻易出来和猫打招呼。
基于这种主观认识,所以在安监系统我们经常能听到这样的行政指令:对于一些隐患“要检查到位”、“要死看死守”。于是全国安监系统检查忙成一片,白天查,晚上查,好象安监一查,隐患就能显现或消失,安监不查,隐患就会层出不穷,事故就会接二连三。
安全监管是猫?安全隐患是鼠?
安全监管是一种行政行为,不同于社会上的安全评价。作为政府监管部门,它可以不完全具备辨识和及时发现各类事故隐患的能力,对于生产经营单位在技术层面和非技术层面存在的事故隐患,可以查不清,可以查不全,可以查不尽,这是行政管理的特点。所以,即使安监局天天在生产经营单位盯着,也不能保证不发生事故。设立安监局,检查只是其职能之一,监督管理是其更重要的职能。
老鼠怕猫,源于猫的杀伤力,而不是威慑力。安全监管还不是猫,其杀伤力和威慑力尚不足以对付事故隐患和促成事故隐患产生的因素(包括人的因素)自动消失,还需要时间、机制,尤其需要配套的法规等条件。
安全监管的威慑力来自哪里?来自对事故依法做出的最严厉的惩治,表现在对事故单位核心利益的触动。这就要求严刑厉法,没有这个前提条件,就不可能形成安监局强大的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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