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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岂能一“诺”了之

2009-05-22   来源:《安全生产》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诺,应也。承诺,对某项事务答应照办。安全生产承诺,顾名思义即对安全生产事宜答应照办。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主体责任,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有义务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行业标准的规范,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从而减少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生产。企业在法的规范下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承诺,这是应该肯定的。但现在安全生产承诺让人感觉有点过多过滥,有的没有出于法律规范的,只是重复法律条文。有些监管部门也是以签了承诺与否看落实。

  作出安全生产承诺,对安全生产事宜口头上答应照办,但不一定真的照办。要不然,不会要用国家强制力(法律等)去规范、约束。在自觉规范生产经营活动中总有些不和谐音符,总有一些企业、单位或者个人视国家的法律法规而不顾,以牺牲遵法守纪为代价,盲目追求利润最大化,忽视安全生产。国家的大法都不要了,承诺会有用吗?作为一名基层的安全生产工作者,笔者认为有些政府及职能部门要求签承诺书有作秀的嫌疑。这不是否定签承诺的积极意义,按理说,签了承诺也是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强化,是对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的宣传,是对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地位的进一步强化。但签了承诺并不能一劳永逸、万事大吉了,不能承诺一“签”了之。一些不法分子不遵守法律,也不会拿“承诺”约束自己。政府及其监管部门不能一厢情愿,既要听其言,更要观其行。对企业承诺落实作出可操作的补充措施,比如作为重信守诺星级评比、奖惩的依据等。

    愿安全生产承诺行之有效,一路走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