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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勿以事小而不为”

2010-01-26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在工程施工中有这么一则事例:某工程当主体基础工程结束后,尽管工程指挥部召开多次专家论证会,决定是否可以拔除周边基坑围护所使用的工法型钢。在通过理论计算后,主体工程达到抗浮的要求时,确定拔除型钢。当型钢拔出数十根后,却发现,基础地下室内的渗井有泥沙翻涌。这件事看起来很小,如果不认真对待,冒险施工,也许不会有什么事情。问题是,退一步思考,如果真有事情怎么办?在工程的东面相距6米左右就是居民楼,西面是大马路。一旦地下水喷涌,把主体工程浮起,那么居民楼和大马路就会受到影响。结局是居民楼倒塌马路塌陷。当然,如果重新截断水源,就要把拔除工法型钢的那一部分进行止水。即把扒开的缺口缝合。这样从经济考虑,是一笔超百万元的工程损失费用。

  有关人员是上午发现地下室渗井有泥沙翻涌,第一时间报告有关部门。于是工程指挥部在第一时间,联系设计院,检测院等有关专家,到达施工现场会议室,商讨解决问题的办法。启动事故应急预案,连夜拿出补救方案。最后经过激烈争论与商讨,地下室灌水,防止主体工程上浮。同时确定,停止型钢拔出,已拔出工法型钢的部分,采取高压旋喷桩止水措施。工程指挥部本着对工程高度负责的精神,宁愿损失百万,也不愿冒险施工。在无法对未来的险情无法做出预知的情况下,必须确保有百分之百的安全生产把握。一起有可能将发生的安全事故,就这样以损失巨资的代价采取相应的措施。

  上面事例说明,在工程施工中,安全隐患的排查与措施,不能因巨额的经济损失而冒险施工。“勿以安全隐患的事小而不为”,一些个案事故的发生过往往在于施工负责人,不认真对待事故的细小的隐患。也害怕补救的措施的费用大,而不闻不问,冒险侥幸施工,企图节省开支费用,以至于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本起案例更能直接地反映是一起突发事故处置及时而又成功的一起案例。它在绝对安全的情况下,保护了数百户居民楼及宽阔的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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