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企业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时,耳边时不时地飘过“检查安全的又来了,没事找事做。”等类似的话语,胆大一点的,熟悉一点的毫无顾忌;胆小一点的,半生不熟的嘀嘀咕咕,窃窃私语,说这话的有企业老板,也有企业员工,我知道他们这么说不是对我们工作的赞扬,很大成分是属于贬义的牢骚怪话。耳闻这类牢骚怪话,起初令我不快,甚至愤怒,有时真想反驳几句,听的次数多了,反到悟出了道理,这牢骚怪话还真说出了一条哲理,细想想,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就是“没事找事做”吗?
古人云:“凡事预则立,不预则立。”我国安全生产管理遵循的正是这一法则。《安全生产法》开明宗义指出: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预防在先,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就是“没事找事做”。就拿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工作来说,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审查,哪一项不是“没事找事做”。
近来阅报,得一故事小品,觉得可从正面诠释“没事找事做”。说的是某地一名记,向九岁的儿子炫耀自己拍摄的电视新闻:画面中一中年男子骑电动车从远处驶来,突然,电动车被路边凹陷的井盖绊了一下,中年男子瞬间来了一个倒栽葱,摔的鼻青脸肿,额头还汩汩地流着鲜血……。画外音:人民路有一井盖凹陷,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这是我前天在人民路拍的,怎么样!”老子向聚精会神看电视的儿子炫耀。不料儿子瞪了老子一眼:“爸爸坏,爸爸不是好人!”老子被吓了一跳。“爸爸怎么不好了!”“爸爸,你为什么不提醒那位叔叔,非等人家摔跟头呢!”这下令名记——老子发愣了。对存在的安全隐患不能等出了事才找事做,而因该事先提醒人家,“没事找事做”这是一个九岁孩子都懂得的道理,而我们的一些成年人却陷在误区。
前些年,笔者曾参加调查的一起安全生产事故,觉得可从反面诠释“没事找事做”。我县一个体叉车主,1999年就开始从事叉车作业,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服务,他虽然多年从事叉车作业,也知道叉车及操作人员属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人员,应到质监部门接受教育培训,办理相关手续,取得相关使用证、操作证才可以上岗作业,他甚至到质监部门领取了叉车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教材,可能是认为这培训考核是多此一举,没事找事做吧,心存侥幸他一直没有参加培训考核,无证作业。某年1月10日,他使用叉车为某企业移装大件设备时,仅凭经验,冒险蛮干,造成事故,致一名工人死亡。事故善后他花费十数万元,还应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移交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一失足成千古恨,赔了银子又获罪,五十多岁的汉子流下的是悔恨的泪水,正如人们评论他的:没出事时不着急,出了事后干着急。
企业的老板、业主,谁都想平平安安,谁都不想出安全生产事故,但是安全生产事故不是你不想出就不出的,这是不以人们的主观意识为转移的,要想不出安全生产事故,就得按客观规律办事,事先做好预防工作,试想一下:如果那位名记老爸,“没事找事做”发现安全隐患,事先提醒路人或及时告知有关部门消除安全隐患,那骑电动车的中年男子会摔得鼻清脸肿,额头流血吗?如果那位个体叉车主“没事找事做”,认真参加叉车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掌握叉车作业的安全操作技能,持证上岗,他至于冒险蛮干,造成事故,致人死亡,赔了银子又获罪吗?
因此说,企业要想不出安全生产事故,就得“没事找事做”。企业的老板、业主就应该居安思危,常想想,常看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是否真正落到实处;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投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是否有效实施……;企业的员工要想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就得“没事找事做”,主动认真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安全生产技能,互相监督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而我们安监工作人员则不能为那“没事找事做”的牢骚怪话所动,应带着一颗平常心,深入企业“没事找事做”,预防在先,监督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如果这样的话,套用一首老歌的歌词:只要人人都“没事找事做”,安全生产将会有美好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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