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桓晋文之事》,选自《孟子·梁惠王上》,是表现孟子“仁政”思想的一篇重要文章。其中关于“故王之不王,不为也,非不能也”的论辩,相当精彩。“不能与不为”在《齐桓晋文之事》中是这样讲的——孟子曰:“故王之不王,不为也,非不能也。”齐宣王曰:“不为者与不能者之形何以异?”孟子曰:“挟泰山以超北海……是诚不能也;为长者折枝,……是不为也,非不能也。”通过这段话不难看出,不能与不为实际上就是一个做与不做的关系。许多事情,不是人们做不了,而是人们不去做。“挟泰山以超北海”,常人真干不了,但为老人折枝,不过是举手之劳,何有做不了一说?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
由此想到我们的消防工作。消防工作的基本原则是“预防为主,防消结合”。这防字当头,想来是万事大吉,当然也有防不胜防事情的发生,如地震、雷电等引发的火灾事故。但是许多火灾事故并非防不胜防。现在,随便走进一座大中城市,鳞次栉比的高楼大厦、歌舞厅,一个个装扮得富丽堂皇,光彩夺目,但许多大厦内消防设施是不是少得可怜?与高档的装饰、丰富的娱乐功能相比是不是就显得极为寒酸?1994年11月15日,吉林市银都夜总会发生大火,“城门失火,殃及池鱼”,毗邻的吉林省博物馆被大火烧毁,其中侏罗纪的恐龙化石,无数历代珍宝被焚毁。当事后调查责任时,该市消防部门拿出了几份重大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检查记录,也就是说消防部门至少对其检查过几遍,每一遍却都被当成了耳旁风。辽宁阜新艺苑歌舞厅、新疆克拉玛依友谊馆以及深圳致丽工艺玩具厂等特大火灾的原因,几乎都是相似的:违章用电、用气、用火,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进行装饰装修,占用消防通道,安全门被堵死等等。翻开消防检查记录,被检查人也白纸黑字的写着“同意检查意见”等,但悲剧仍然是一幕接一幕的上演,这一切都是能为而不为而造成的。
追究不为的根源,一是存有侥幸心理,总是幻想火灾不会降到我头上,在隐患整改上,总是想方设法一拖再拖,好不容易安装的消防设施成了聋子的耳朵——摆设。二是个别单位个别领导不重视,总认为消防工作是个可有可无的附属物,借改革之名,把消防这个职能部门砍掉了,人员裁减了,在消防隐患问题上看见了也装没看见,口口声声没问题,出不了事,抑或是开口就没钱,当然就装不起消防自动报警、喷淋设备,但起码的灭火器,也没配齐。再次就是个别领导工程,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在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情况下,蛮干,硬上,结果导致了一大批消防不合格工程的出现。
先天不足,后天难改矣。如果说“为老人折枝”可为而不为,受害的仅仅是一个老人,自己本身并无什么损害,或是受到社会道德良心的谴责,那么在消防安全问题上可为而不为,受害的则是社会、人民群众,而不为者本人也往往是人财两空,落得个不好的下场供人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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