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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责任意识薄弱是安全“短板”

2010-12-28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导致58人遇难的上海“11·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原因查明后,事故调查组组长、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说,这是一起不该发生的、完全可以避免的事故。

    笔者认为,没有任何事故是应该发生的,说它“完全可以避免”是指从技术上、管理上、所有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等方面本该可以避免。

    让我们通过新闻报道,看它本可以多少次被避免。

    上海《新闻晚报》报道:9月25日,施工队进驻,对大楼外墙进行保暖施工。“从施工开始,整幢楼旁边都是塑料泡沫。”在事发前,有居民还向施工队提了意见,但未见多大效果。

    据《21世纪经济报道》报道,事发前一个月,监理方巡察了该楼外墙保温工程,发现脚手架专项方案尚未报审,且其他安全施工专项方案也未送审,工地存在部分安全隐患,要求监理人员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整改。

    据报道,事故原因还有:电焊工无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引发大火后逃离现场;装修工程违法违规,层层多次分包,导致安全责任不落实;施工作业现场管理混乱,安全措施不落实,存在明显的抢工期、抢进度、突击施工的行为等。

    笔者认为以上事故原因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主管机关管理不力,导致各级部门层层违规分包工程。因为违规分包工程才导致多家作业、未经安全审批即施工、无证上岗等情况发生,这是一个“连锁”过程。第二类是当事人的安全意识问题:那个没有上岗证的电焊工依常识也应该知道施工存在危险,如果他能够警觉一些;发现安全隐患的居民如果能再坚持一下,阻止施工;如果监理部门发现工地存在安全隐患后,及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整改,而不是等到一个月后还没有落实……悲剧根本就不会发生。

    这些事故原因的背后,我们看到的是利益驱使、思想懈怠、侥幸心理作怪等。它们,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但仍然不能解释那么多直接主管安全的以及在这起事件中可能受到伤害的人和机构,为什么一律对这明显可能引发重大事故的施工行为麻木不仁。笔者认为,这里面有更深层次的原因,即社会责任意识的薄弱甚至缺失。一个人为公众服务的意识、关怀他人的意识越强,越会主动和勇敢地规避、制止有害于社会的行为。在导致“11·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发生的每一个环节中我们都能看到社会责任意识缺失、薄弱的影子。

    如果说,灾难是一系列“连锁”的原因形成的,那么普遍的不断增强的社会责任意识,则能结成一张日益细密的安全之网,不但可以网住吞舟之鲸,也可以网住细鳞。

    这是需要全社会每一个人共同努力实现的目标。

    笔者相信,也只有到那时,不该发生的才会真的不再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