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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与否 贵在实效

2011-02-14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百年大计,安全第一。我们对安全的认识或理解早已耳熟能详。如今,我们仍固执于强调安全,视安全为“百年大计”而持之不懈,缘由之一,就是要不断提高认识,时时督促,事事落实,真正防患于未然。早些年,我们开始了安全的预警机制建设,此后有卓见者亦不断深化,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安全文化建设、现代安全循环责问与责任监督制等等。集中一点,在于力求减少或杜绝各种安全事故的发生。事实也是这样,提高对安全的认识与理解并付诸于有效行动,因而必有效果。据公安部交管局道路交通事故统计,10年来,全国道路交通事故呈下降势态,死亡、受伤、直接经济损失三大项发生率在逐年递减。公安部交管局在2010年1月9日通报中称,2009年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38351起,67759人死亡,27512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9.1亿元。与去年同比,分别下降10.1%、7.8%和10.7%。取得这样良好的治理效果,当与严格治理、处罚酒后与疲劳驾驶的措施分不开。由此可见,我们把安全大事“放心上,扛肩上,抓手上,见行动”是致力于安全长治久安的一大法宝。

   警钟长鸣,目的在于常治久安,它所蕴含的真知灼见颇有启发性。有“治”则“安”,就可以防止各种安全事故的发生。道理是这样,而在一些地方,实际情况常常和安全机制、安全法规条文等的落实与要求却大相庭径,一些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率还在上升。究其原因,我们从一些事例中可以找到无数的根由。你会发现,在事故发生之前,什么“研究安全,补充机制,完善规章”等安全事宜有据可查,有章可循,相关者可以娓娓道来,做到滴水不漏。当事故发生后,我们会看见相关部门、相关人士会去推究检查事故原因,寻觅发生缘由,然后理直气壮地提出“整改意见”或者“善后处理”的相应措施。但“整改”之后也往往没了下文,潜伏的隐患是否真正予以解除,可能知之者并不多。一份新近来自部分生产企业的调查表明:依照国家劳动保护标准,一些单位生产安全虽有规程,培训亦有形式,但被照本宣科,依样画葫芦,安全的重要实质被漠视而形同虚设。尤其在一些安全隐患极大的建筑、采煤、野外作业生产单位,总有某些领导者出于降低生产成本以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的需要,消减或淡化对一些劳动生产所必需的保护用品的购置,甚至降低标准,以次充好,极大地威胁着员工的生产安全。如某建筑单位员工因头盔被击穿而受伤,就缘于头盔系假冒产品,其保护强度等均大大低于国家标准;一些单位用工急于求成,重技能轻安全,员工对相关的安全生产要求知之甚少,未经有效或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就匆忙上岗,将员工置身于威胁作业之中。如某电业单位一员工未经关闸作业程序就进行作业而触电身亡。我们还可以看到,因单位生产设备严重老化,仍然超期使用,以至于酿成安全事故在一些改制单位中相当突出;因安全事故诱发的其他不安定事件时有发生。甚者,发生了安全事故还瞒而不报,欲盖弥彰,成了现在安全事故又一新的巨大威胁……

   安全重于泰山,而实际掉以轻心或视为鸿毛的仍不在少数。因此,我们有理由认为,在不少单位,看似平静的背后却还隐藏着相当的安全危机。这不是危言耸听。难怪我们天天讲,时时讲,那些谁都懂的东西若要应验起来,要么纸上谈兵,收效甚微,要么大难当头才亡羊补牢,很少考虑不该有的人员或经济财产损失背后的深层缘由。今年是国家“十一五”规划的最后一年,安全生产常备不懈,强化监督已是大事中的大事。除了监督、规范、教育、措施等体系性建设必须一一到位之外,更要上抓相关部门的协调监督,不能以“民不告官不究”的方式,用简单的签订安全责任书之类的“例行公事”来对待安全工作,用“整改措施”再来追究事后责任。同时,生产单位安全措施不仅要充分落实,更要看重实效,杜绝敷衍塞责,防于日常可能的疏漏。其实说来也简单,如治理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那样,除了严防死守之外,对那些玩忽职守的,不管事故是否已经发生,只要查有苗头存在隐患,一经查出,就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必追究其应有责任,并进行有效曝光,可能也是当前坚持安全令行禁止的一个良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