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严厉的经济处罚是安全管理者常见的惩罚手段。若不是外国一经发现制假售假的情况,就将其罚的倾家荡产、无法翻身,也难令制假售假者绝迹;若不是铁路单位一经查出机车乘务员当班饮酒,就令其下岗的严规,也不会杜绝酒驾这一“毒瘤”。
一棍子‘打死’违章者固然有效,然而,单纯依靠严规来制裁违规者,毕竟不是人性化的管理,为了让生命不再因违章而消逝,为了全社会本质安全人的塑造,我们是否可以拿起刺激违章者软肋的“自尊廉耻”来制裁他。
人类所具有“自尊廉耻”之心的人文特征就是消除违章行为的上佳载体。譬如中国人自古就有:为维护自尊而不为五斗米折腰,为维护自尊而士可杀不可辱,为维护自尊而人穷志不短,为维护自尊而宁折不弯、宁死不屈等,虽然这些名言的寓意和层面各有千秋、不尽相同,但核心还是一个“自尊”在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毕竟,颜面扫地、脸面无光、自尊心受挫和实实在在的开除走人、天价罚款根本不属于同一性质。罚自尊能使违章者“一羞到底、无脸见人”,令其今后不敢再逾越违章雷池半步,并且没有多少不良副作用。罚经济可就影响家庭和谐、砸人饭碗,弄不好闹得妻离子散。罚自尊和罚经济相结合,不失为斩断违章行为的一把利剑和治愈违章现象的一味良药,而具体做法只能因情而异、因地制宜了。
上一篇:安全生产只有“主角”没有“配角”
下一篇:抓安全既要心动更要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