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遵守基本安全规定。
2、爆破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经县以上公安、安监部门考核,取得资格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3、不准在同一工作面使用不同批号、不同厂家的雷管及燃速不同的导火索,爆破器材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经过严格检验,不合格不得使用。
4、爆破作业地点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禁止进行爆破工作:
(1)有冒顶或边坡滑落危险;
(2)通道不安全或通道阻塞;
(3)工作面有涌水危险或炮眼温度异常;
(4)危及设备或建筑物安全,无有效防护措施;
(5)危险区边界未设警戒;
(6)工作面无良好照明;
(7)未做好准备工作;
(8)有感应电流、射频电、杂散电(杂散电流值大于30mA)的作业场所,不得使用普通电雷管起爆。
5、爆破作业时禁止穿化纤衣服,爆破前必须发出音响和视觉信号,并在危险区边缘派出警戒。
6、放炮后,露天爆破(不包括洞室爆破)应不少于5分钟,地下爆破应不少于15分钟,爆破员方准进入爆破作业地点。
7、放炮后进入工作面时要首先检查顶帮及支架是否安全、有无盲炮等情况,有不安全情况应及时处理后方准进行下步工作。
8、进行大型爆破前或在城镇及其他居民聚居的地方、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进行控制爆破作业,要严格遵照爆破法规程操作。
9、露天爆破:
(1)严禁在山坡上下或相邻地区同时放炮。
(2)掌握炮孔方向,使爆破后抛掷的岩块不致危及建筑物、农田、水利及人员安全,必要时应采用定向、松动爆破并在炮眼上放置覆盖物。
(3)安全距离视地形而定:一般水平距离至少200m以外,下坡距离400m以外。
10、井巷爆破:
(1)相距小于20m的两平行巷道中一个巷道工作面放炮时,另一相邻工作面应暂停作业,人员撤至安全地点。
(2)天井掘进采用深孔分段装药爆破时,装药前必须在通往天井底部出入通道的安全地点派警戒。
(3)竖井、盲竖井、斜井、盲斜井或天井爆破时,井筒内不得有人。
(4)竖井起爆前必须打开所有井盖门,与爆破作业无关人员必须撤离井口。
11、导火索起爆:
(1)爆破手必须备有锋利小刀和电筒,点火前应将导火索切成斜口,并注意防止切口受潮。
(2)导火索起爆时,应采用一次点火法点火。单个点火时,一人连续点火的根数(或分组点火组数),地下爆破不得超过5根(组);露天爆破不得超过10根(组)。导火索长度应保证人员撤到安全地点,长度不得短于1─2m。
(3)同一工作面由二人以上同时点火时,应指定其中一人负责协调点火工作及掌握计时导火索燃烧情况,及时发出撤出命令。
(4)计时导火索长度不得超过该次被点导火索中最短导火索长度的三分之一,计时导火索燃烧完毕,无论是否点完,人员必须立即撤离。
(5)导火索点火必须使用导火索或专用点火器材点火,点炮数在两个以上时,严禁用火柴、灯火点炮。
(6)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禁止采用导火索起爆:
a、浅井、竖井、倾角大于30度斜井和天井工作面爆破;
b、有沼气或粉尘爆炸危险工作面的爆破;
c、借助于长梯子、绳索和台架才能点火,较难撤至安全地点的爆破;
d、深井爆破。
12、电雷管起爆:
(1)同一爆破网路的电雷管只准用同型号产品,并用专用爆破电桥导通网路和校核电阻(专用爆破电桥的工作电流应小于30mA),康铜桥丝雷管电阻值不得超过0.3兆欧,镍铬桥丝雷管电阻值不得超过0.8兆欧。
(2)爆破网路主线应设中间开关,并与其它电源线路分开敷设,应采用绝缘良好的导线,不准利用铁轨、铁管、钢丝绳、水和大地作爆破线路。
(3)必须严格检查主线、区域线、端线、电源开关和插座等的断通与绝缘情况,在联入网路前,各自的两端应短路。
(4)爆破主线与起爆电源或起爆器联结之前,必须测量全线路总电阻值。总电阻值应与实际计算值相符(允许误差5%),若不符,禁止联线。
(5)电力起爆时,流经每个雷管的电流为:一般爆破,交流电不小于2.5A,直流电不小于2A;大爆破,交流电不小于4A,直流电不小于2.5A。
(6)起爆开关箱和起爆器的钥匙在整个起爆作业时间里,必须由爆破员严加保管,不得交给他人。
(7)矿尘或气体爆炸危险的井巷采用电力起爆时,只准使用防爆型起爆器作为起爆电源。
(8)隧道、地下硐室、地下水利工程电力起爆,当采用电缆作为专用爆破线时,必须距装药工作面50m以外,方允许电气照明。
一般爆破在装起爆药包前必须撤除工作面一切电源(含36V照明)。
露天硐室大爆破,装起爆体前应撤除各硐室电源。装药时应采用电石灯照明,禁止使用手电筒和蓄电瓶照明。
(9)放炮时,如发出拒爆,爆破手应立即截断电源,锁上开关,把炮线两端扭结。使用瞬发电雷管至少5分钟,使用迟发电雷管至少15分钟,方准进入爆破地点进行检查。
(10)各种起爆器和用于检测电雷管及爆破网路电阻的爆破专用欧姆表、爆破电桥等电气仪表,每月以及大爆破前应检查一次,电容式起爆器至少每月充电一次。
13、导爆管起爆:
(1)导爆管网路中不得有死结,孔内不得有接头,孔外传爆雷管之间应留有足够间距。
(2)同一工作面的导爆管必须是同厂同批号产品。
(3)用雷管起爆导管网路时,应有防止雷管的集中穴炸断导爆管和秒延期雷管的气孔烧坏导爆管的措施。
(4)导爆管应均匀敷设在雷管周围,并用胶布等捆扎牢固,一发雷管最多起爆30根导爆管。
(5)在有矿尘、或气尘爆炸危险的井中爆破,禁止使用导爆管起爆。
14、导爆索起爆:
(1)导爆索只准用快刀切割,但禁止切割已接上雷管或已播入**里的导爆索。
(2)导爆索起爆网路应用搭接、水手结等方法联结。搭接时,两根导爆索重叠长度不小于15cm,中间不得夹有异物和**卷,捆绑应牢固,支线与主线传爆方向的夹角不得大于90度。
(3)导爆索网路联接时除水手结外,禁止打结或打圈,交错敷设导爆索时,应在两根导爆索之间放一厚度不小于10cm的垫块。
(4)硐室爆破时,导爆索与胺油**接触的地方应采取防渗油措施或采用塑料薄膜包裹导爆索。
(5)起爆导爆索的雷管应绷紧在距导爆索端部15cm外,雷管的集中穴应朝向导爆索传爆方向。
15、盲炮处理:
(1)发现盲炮或怀疑有盲炮,应立即处理,若不能及时处理,应在附近设明显标志。
(2)处理盲炮应由当班爆破员进行,无关人员不准在场,并在危险区边界设警戒。当班来不及处理,应详细交班。
(3)禁止拉出脚线、导爆管、导火索或掏出起爆药包。
(4)禁止使用压缩空气吹出炮泥、**、雷管。但可在远距离的安全地点用风、水喷管吹出炮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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