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合格证书。
二、露天、地下、水下和其他爆破,必须按审批的爆破设计书或爆破说明书进行,深孔爆破、峒室爆破以及特殊环境下的爆破工程,都必须编制爆破设计书。
三、装药和钻孔不宜平行作业。
四、爆破器材加工房应设在安全地点,严禁在加工房以外的地点改制和加工爆破器材。爆破作业和爆破器材加工人员严禁穿着化纤衣物。
五、爆破工作开始前,必须确定危险区域的边界,并设置明显的标记,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发出撤离信号,使所有人员撤离到安全区域。
六、装炮时应使用木质炮棍装药,严禁火种,无关人员与机具等均应撤离到安全地点。当发现“盲炮”时必须由原爆破人员按规定处理。
七、火花起爆时严禁明火点炮,其导火索的长度应保证点完导火索后,人员能撤至安全地点,但不得短于1.2米。一个爆破工一次点燃的根次不宜超过5根。
八、采用电雷管爆破时,必须按国家现行的《爆破安全规程》(GB6722-86)的有关规定进行。
九、洞内爆破不得使用黑色火药。洞内每天放炮次数应有明确规定,装药离放炮时间不得过久。爆破后必须经过15分钟通风排烟后,检查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检查有无“盲炮”及可疑现象,有无残余炸药或雷管,顶板两帮有无松动石块,支护有无损坏与变形,在妥善处理并确认无误后,其他工作人员才可进入工作面。
十、隧道爆破应加强洞内电源的管理,防止漏电引爆,装药时可用投光灯、矿灯照明,起爆主导线宜悬空架设,距各种导电体的间距必须大于1米。为防止点炮时发生照明中断,爆破工应随时携带手电筒,严禁用明火照明。
十一、隧道施工装药前应检查爆破工作面附近的支架是否牢固。炮眼内的泥浆、石灰应吹洗干净,刚打好的炮眼热度过高,不得立即装药,如果遇有照明不足,发现流砂、流泥未经妥善处理或可能有大量溶洞涌水时,严禁装药爆破。
十二、长隧道施工必须在洞内加工爆破器材时,其加工峒室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爆破安全规程》(GB722-86)的有关规定。
十三、岩石隧道两工作面距离接近15米(软岩为20米),一端装药放炮时另一端人员应撤离到安全地点。两工作面接近贯通时两端应加强联系,统一指挥。
十四、导坑已打通的隧道,两端施工单位应协调放炮时间。放炮前要加强联系和警戒,严禁对方人员误入危险区。
十五、土质或岩石破碎隧道接近贯通时,应根据岩性适当加大预留贯通的安全距离,此时只准一端掘进,另一端的人员和机具应撤离至安全地点,贯通后的导坑应设专人看管,严禁非施工人员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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