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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材料管理工作业操作规程

2010-03-19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1.爆炸材料管理必须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1)执行《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及行业的有关规定。

  (2)必须遵守安全岗位责任制度。

  (3)爆炸材料库必须具有当地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且储存量不得超过核定的库存量。

  (4)内、外部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的,要采取限量储存措施。

  (5)严格执行人员,爆炸材料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安全管理制度,严防爆炸材料在储存过程中丢失和被盗。

  2.井上、下接触爆炸材料的人员,必须穿着棉布或抗静电工作服。

  3.库房要保持电话畅通,照明齐全,有足够数量、完好的消防器材。消防用水池的水量必须充足,要有防冻结措施。

  4.爆炸物品的管理

  (1)地面爆炸材料库房管理

  ①库房周围40 米内和防爆土堤内无杂草。避雷设施完好。库房周围排水沟畅通。非库房内工作人员进入库房,必须持有效证件,并按规定进行登记。所有进入库区的人员严禁携带烟火、手机、传呼机等违禁物品。

  ②库房必须有避雷电设施、消防蓄水池、消防泵、水枪、灭火器等防火设

  ③不同性质的爆炸材料的每一品种都应专库贮存;同类炸药出厂日期不同,也不准混放;但当条件限制时,可按国家的有关同库贮存的规定贮存。存放爆炸材料的木架每格只准放1 层爆炸材料箱。

  ④库内照明,光源最好采用外照式;如用室内照明,必须用防爆设备。

  ⑤地面爆炸材料库必须有发放爆炸材料的专用套间或单独房间。分库的炸药发放套间内,可临时保存爆破工的空爆炸材料箱与发爆器。在分库的雷管发放套间内发放雷管时,必须在铺有导电的软质垫层并有边缘突起的桌子上进行。

  ⑥库房内应有通风、防潮、降温的设施和措施。

  ⑦对使用年限在2 年以下的地面临时性爆炸材料库的最大容量要求:

  a.炸药不得超过3 吨,雷管不得超过1 万发,并不得超过该库所供应单位10 天的需要量。

  b.库房里的空气应保持干燥,温度一般不准超过30 ℃,并应有良好的通风和防潮措施。

  c.地面临时性爆炸材料库周围,必须设围墙或铁刺网,其高度不得低于2 米,围墙或铁刺网距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5 米。

  d.地面临时性爆炸材料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照明、防火和避雷电措施、管理制度与永久性地面爆炸材料库相同。

  ⑧在地面临时保管当天使用的爆炸材料时,可存放在棚子、帐篷、平硐内或其他地点,但应遵守下列规定:

  a.爆炸材料箱上必须覆盖帆布,防止雨淋日晒,箱下必须垫有厚度200厘米以上的垫木。

  b.炸药不得超过3 吨,雷管不得超过1 万发,不成箱的雷管必须放置在加锁的专用箱子内。雷管必须放在距炸药25 米以外的地点。

  c.保管爆炸材料的地点距有人的建筑物、公路、铁路等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d.保管爆炸材料的地点必须围有栅栏或铁刺网,并有警卫昼夜看守。

  ⑨开凿井筒或平硐时,可在距井筒或平硐口以及周围主要建筑物50 米以外加设横堤,或250 米以外不加横堤的专用房屋或硐室内贮存1 天使用的爆炸材料,但最大炸药贮存量不得超过500 千克。

  (2)井下爆炸材料库管理

  ①井下爆炸材料库不得渗漏水,并应采取防潮措施。库房必须备有足够数量的合格消防器材。

  ②井下爆炸材料库只准采用硐室式或壁槽式贮存方式。

  ③井下爆炸材料库的最大贮存量:

  a.不得超过该矿井3 天的炸药需要量和10 昼夜的电雷管需要量。

  b.井下爆炸材料库的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贮存。

  c.每个硐室贮存的炸药量不得超过2 吨,电雷管不得超过10 天的需要量;每个壁槽贮存的炸药量不得超过400 千克,电雷管不得超过2 天的需要量。

  ④在多水平生产的矿井内、井下爆炸材料库距爆破工作地点超过2.5 千米的矿井内、井下无爆炸材料库的矿井内可设立爆炸材料发放硐室,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发放硐室必须设在有独立风流的专用巷道内,距使用的巷道法线距离不得小于25 米。

  b.发放硐室爆炸材料的贮存量不得超过1 天的供应量,其中炸药量不得超过400 千克。

  c.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贮存,并用不小于240 厘米厚的砖墙或混凝土墙隔开。

  d.发放硐室应有单独的发放间,发放硐室出口处必须设有1 道能自动关闭的抗冲击波活门。

  e.建井期间的临时爆炸材料发放硐室必须具有独立风流。必须制定预防爆炸材料爆炸的安全措施。

  f.管理制度必须与井下爆炸材料库的相同。

  ⑤井下炸药库发放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a.库房的发放爆炸材料硐室允许存放当班待发的炸药,但其最大存放量不得超过3 箱。

  b.炸药和雷管必需有保持干燥的措施,防止受潮变质。

  c.收发炸药和雷管时必须轻拿轻放,严禁乱扔和撞击,炸药要摆放整齐,码放高度不得超过5 箱。

  d.任何人员不得携带矿灯进入井下爆炸材料库。不设固定照明设备的爆炸材料库,进入库房人员必须使用带绝缘套的矿灯。

  e.发放台上必须铺有能导电的半导体橡胶板;该橡胶板下面还必须铺设金属网,并用导线将其接地。

  ⑥爆炸材料库和发放硐室爆炸材料管理工必须24 小时值班,现场交接班必须清点库存,并填写爆炸材料交接班记录。

  ⑦其他人员不得擅自进入爆炸材料库。检查人员必须持有入库许可证件并进行登记,在爆炸材料管理人员的陪同下方准进入库房。

  ⑧爆炸材料管理工必须遵守各项管理制度。建立火药发放台账和库存台账;做到日清点、旬盘结,账、物相符,按时报主管部门。

  ⑨过期、失效、报废炸药应存放在专用硐室内。报废雷管不得多于500发、失效炸药不得多于100 千克,并应报主管部门申请销毁。

  ⑩火药发放必须按照入库顺序发放,做到先入库先发放,防止积压。

  5.爆炸材料管理工要经常检查以下内容:

  (1)库房内的温度、湿度是否符合规定。

  (2)爆炸材料是否受潮、渗油、受热或分解变质。

  (3)电路、照明、防火是否符合规定。

  6.炸药检查和电雷管全电阻检查

  (1)炸药检查:检查药卷外观是否完整,防潮剂是否剥落,封口是否严密等,否者不得发放。

  (2)雷管检查:金属壳是否有裂缝、砂眼和锈蚀。对纸壳雷管,应查看纸壳是否松裂,管底起爆药是否碎裂,脚线是否良好,有无生锈。

  (3)电雷管发放前必须逐个做全电阻检查并进行编号;电雷管箱必须在存放硐室外开启,一次开启一箱。并清点数量,每次最多取100 发进入硐室做电雷管全电阻检查、编号。未做全电阻检查、编号的,不得发放。

  (4)雷管的编号要严格按照搓码机(打号机)说明书规定操作。不准用硬物在雷管上刻编号。

  (5)电雷管全电阻检查必须在专用的硐室内进行,严格按规定操作,并定期检验和校正全电阻检查仪。检查不合格及交回的废雷管要单独存放在库内,并建立台账。更换电雷管全电阻检查仪电池时,应在井上或井下安全地点进行。

  (6)检验电雷管用的电流不得超过50 毫安(0.05 安)。

  (7)电雷管全电阻检查合格后,要将电雷管脚线理顺成束。理顺成束时不准手拉脚线硬拽管体,更不准手拉管体硬拽脚线,应轻轻理顺、伸展整齐,每10 发为一组卷绕脚线,将其脚线扭结成短路,编号待发。

  7.炸药、电雷管的发放

  (1)爆炸材料管理工发放爆炸材料,必须先检查爆破工的证件及标准药箱、雷管盒是否合格齐全,再根据领料单如数发放,并登记入账。

  (2)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发放爆炸材料。

  ①未持有合格证件的爆破工。

  ②凡未经领导签发、印章不齐全或涂改的领料单。

  ③药箱、雷管盒不合格(如破烂、无盖板),或有箱无锁。

  (3)硬化、水分超过0.5 %的硝铵炸药不许发放;其检查方法是从外观看药卷是否受潮、渗水,或出现浆状物,用手轻轻揉搓有无硬块。

  (4)爆破工将当班剩余的炸药、电雷管退库时,应持有当班班组长的签字,爆炸材料管理工要认真查对、验收,确认领退数量相符,方可办理退库手续。退库的炸药、电雷管发放前必须重新检查,合格后方准发放。

  (5)对在领退手续上作弊、有意损坏、偷盗、私藏、炸药、雷管人员,爆炸材料管理工发现后要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6)必须有专用硐室并上架存放放炮员的药箱、雷管盒,存放的药箱、雷管盒内不准有剩余火药、雷管。

  8.爆炸材料管理和发放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并记录在值班簿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