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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口检身工安全操作规程

2010-07-15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一、适用范围

  第1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井口检身工。

  第2条  井口检身工应完成以下工作:入井人员的检身工作。

  二、上岗条件

  第3条  必须通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第4条  检身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识:

  1.熟悉入井人员的有关安全规定。

  2.了解火工品的运送常识。

  3.掌握《煤矿安全规程》对入井人员的有关规定。

  三、安全规定

  第5条  上岗时要带齐并使用矿井规定佩带的仪器(如饮酒检测器、金属探测器等)。

  第6条  检身工要严守职责、严格检身。

  第7条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对入井人员的有关规定,入井人员携带的物品、工具、配备符合要求。

  第8条  禁止在距井口20m范围内抽烟和使用明火装置。

  四、正常操作

  第9条  操作期间要严格按检身要求操作。

  第10条  要求对入井人员依次进行检身。

  第11条  检身应首先对入井人员所必须佩带的仪器、装备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改正。

  第12条  对可能携带的违禁品进行仔细检查,发现问题要求立即改正,并进行汇报。

  第13条  随时检查距井口20m范围内吸烟和用明火的情况,发现问题,立即制止。

  第14条  发现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准入井,并向安全部门汇报,作出处理(入井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矿灯和自救器,严禁携带烟草、点火物品、穿着化纤衣服,严禁携带无措施的喷灯、焊机入井,饮酒者不得入井和其它规定)。

  第15条  发现升井人员盗窃财产和炸药雷管者,要立即汇报矿保卫部门和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第16条  外单位入井人员必须要有矿派专人带领,并遵守有关规定。

  第17条  遇到紧急情况,必须及时汇报,采取应急措施。

  五、收尾工作

  第18条  不得脱岗,必须现场交接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