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认真遵守《电力作业》篇的各项规定。
第二条 检修前:
1、检查工属具是否完好、测量仪器和绝缘工具是否灵敏可靠。
2、向司机或有关人员了解故障详细情况和已经采取的处理措施,掌握当前设备状态。
3、通知当班值班长和司机,经允许后方可进行检修。
4、要按规定做好停电、验电、封地、挂牌、设护栏等安全措施。
第三条 检修高压设备或临近设备的高压导电部分与检修人员距离小于安全距离时,要将高压设备停电,并做好安全措施。
第四条 因检修需要撤除安全保护设施、解除安全保护功能的,检修中要有保证安全临时措施,检修后要恢复原有状态和功能。
第五条 跨单位维修要由设备所属单位负责停送电,并要由熟悉设备情况的电工陪同维修。
第六条 夜间检修要有足够的照明,在照明死角工作必须采取补充照明方法,严禁在昏暗环境中摸索检修。
第七条 严禁雨天带电检修露天的电气设备。在除尘水喷洒范围内检修时,严禁喷洒除尘水。
第八条 检修控制回路,一般不得带电检修。如确需带电检修时,要将主回路断电,防止误动机。
第九条 低压带电作业时,要设专人监护。使用有绝缘柄的工具,严禁使用锉刀、金属尺和带有金属物的毛刷等工具。工作时,站在干燥的绝缘物体上进行,并戴好绝缘手套。
第十条 检修自动控制的设备,要防止误动作,设备机械部分回转行走范围内不得有人停留。
第十一条 检修复杂电气线路,拆线时要作好标记,以免接线时发生混乱,如不能解决故障,要及时恢复原样,并在交接班时交代清楚。
第十二条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改动原设计线路、不得随意甩开设备保护装置、不得随意调整继电器整定值。经审批的对原设计的改动,必须做好记录,并标注在图纸上,以防引起混乱。
第十三条 遇有交叉作业,相关各方要落实安全互保措施。
第十四条 需要流动机械配合的检修作业,要有专人指挥车辆。吊装作业要由有操作证的人员指挥,其他人员站位要安全。
第十五条 设备检修后的调试要由岗位司机或熟悉设备状况的人员配合进行,调试前,要确认设备运转、行走、回转范围内无人,设备本身机械状况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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