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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员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011-02-12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1、爆破员必须由政治可靠,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具有一定生产实践经验,经过专门训练和有关部门审查,考试合格,持有公安部门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操作资格证。

  2、使用电雷管起爆时,每个放炮员都必须详细检查放炮器、母线及工具是否合格,不合格不准使用。

  3、放炮器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放炮员必须使用防爆型放炮器,严禁用明刀闸、电铃线、灯盒子、电器开关等方法进行放炮。

  (2)放炮器由放炮员妥善保管,要悬挂在干燥安全的地点,但不得与药雷管放在一起。

  (3)放炮器的手把和钥匙由放炮员随身携带,其它人不得动用。

  (4)不到放炮时,不准将手把和钥匙插入放炮器,放炮器钥匙扭至充

  电位置,当氖灯亮后必须立即将钥匙扭至放炮位置进行放炮,防止电容器

  电压继续上升,损坏元件。

  4、放炮母线外皮必须使用橡胶或聚氯乙烯线,放炮母线接头要除锈,扭接、放炮前,母线要悬挂好,并要躲开溜子、电缆等一切导电物。

  5、放炮后要将母线收回放在安全可靠的地点。

  6、炮棍要用木质的,并且要直,直径要和药卷相当。

  7、炸药及雷管必须使用矿山安全炸药,瞬发电雷管。

  8、领取火药时要当面检查,点清数量,雷管和火药必须由放炮员亲自领取,退还和携带,分别背至露天采场,其它人员不得领退和携带。不许使用含水份超0.5%的硝铵炸药,受潮到用手握紧后不能松散到原来粉末姿态的炸药,和硬化到不能揉松的硝铵炸药,禁止使用,并且必须交回火药库。

  雷管必须经过导电性能测定,并要编号,固定专人使用,雷管脚线不得有生锈现象。

  9、雷管、火药往露天采场携带时,必须执行专人专箱专锁。炸药和雷管必须装在不同的容器里,领取火药后要立即上锁。

  放炮员在携带炸药雷管途中休息时,要选择安全地点,行走中要注意避开电缆和金属物体。

  10、火药运到工作面后,要将炸药和雷管分别放在安全地点,不得混放。

  11、当班剩余的火药要退回火药库,严禁将炸药、雷管寄存在露天采场任何地方。

  12、装配引药要在工作面安全地点进行,必须躲开电缆、铁管、钢丝绳、开关等金属导体,禁止坐在药箱上装配引药。

  13、抽雷管时,要把脚线顺好,握住脚线抽,不得握住雷管抽。

  14、用直径略大于雷管直径的木质或竹质炮针在药卷的平端扎孔,或将药卷平端炮皮纸揭开搓软,将雷管插入药内,用脚线在药卷上拴一个扣,并将脚线全部缠在药卷上,禁止使用将雷管从药卷侧面斜插入药的方法做引药。

  15、采场严禁使用糊炮和明炮。

  16、采场在装药时,无关人员要撤离到安全地点。

  17、装药前要先清除眼内的岩粉,用炮棍探明炮眼的深度、角度和炮眼内积水,变形等情况。

  18、装药时,药卷之间和引药之间必须密接,推送时,一手拉着雷管脚线,一手用炮棍轻轻将药卷和引药一次入炮眼内,药卷和雷管的集中穴都必须朝眼底,一个炮眼只准装一个引药,引药要在药卷的最外面,两根脚线必须拧在一块。

  19、炮眼内有水时,药卷和引药都要装入防水套,工作面有水时,脚线要卷到炮眼口,防止漏电短路引爆和丢炮。

  20、炮眼的装药量和封泥量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炮眼深度一般不小于0.65米。

  (2)在松软矿层内放炮、封泥长度至少为炮眼深度的二分之一。在岩层内放炮,炮眼深度在0.9米以下时,装药长度为炮眼深度的三分之二。炮眼剩余部分要用封泥填满。

  (3)在有几个自由面的工作面放炮时,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米,在大块岩石上放炮时,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米。

  2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装药放炮,并立即报告班长,及时进行处理。

  (1)装药地点20米以内,在未清除矿岩或其他物体堵塞采场通道三分之一以上时,不得装药。

  (2)炮眼深度、角度、位置和方向不合乎作业规程时,不得装药。

  (3)发现炮眼缩小,坍塌、裂缝等变形时,不得装药。

  (4)炮眼内矿岩粉末清除干净,炮泥质量不合格和数量不足时,不得装药。

  (5)装炮地点和炮眼内发现出水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透老空水等情况时,不得装药。

  22、放炮要一次装药,一次拉炮。

  23、放炮时,只许放炮员一人操作。

  24、工作面放炮要坚持正常程序。

  25、放炮前,班长必须亲自布置责任心强的人员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放炮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工作,未经班长允许,不得擅离岗位。

  26、放炮前,班长负责把机器、工具和电缆等加以可靠保护或运出工作面。每次放炮都必须把所有炸药和雷管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27、放炮撤人时,放炮员要最后离开放炮地点。放炮时,放炮员必须连喊三声“放炮了”,并回头看,确实发现放炮地点没人时,然后再放炮。

  28、放炮撤人必须撤到规定距离以外的安全地点。

  29、通电后,火药没有爆炸时,放炮员必须立即把放炮器手把和钥匙取下,并将放炮母线从放炮器上摘下、扭结,再等一定时间,(瞬发雷管至少要等五分钟,毫秒雷管至少要等15分钟),才能检查线路,查明原因。

  30、放炮后,放炮员和班长,必须巡视放炮地点,检查危石、瞎炮等情况,如有危险必须立即处理。

  31、放炮后,放炮员要立即检查现场,检查炮窝与放炮眼数量是否相符,有无瞎炮,发现残炮、瞎炮要收集起来,交回火药库。

  32、处理瞎炮、残炮时必须严格按下列规定执行;

  (1)可以重新联线放炮。

  (2)处理瞎炮必须在班长指导下进行,并在当班处理完毕,如当班未能处理完毕,放炮员必须在现场当面向下班交清情况,并要作出明显标记。

  (3)在距离瞎炮眼至少0.3米处另打和瞎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放炮,新炮爆炸后,放炮员要详细检查崩落的矿岩,搜集未炸的药卷和雷管,为了确定瞎炮眼的方向,可以用木质工具将炮泥掏出0.1米。禁止在瞎炮眼中拉出雷管,在瞎炮处理完以前,禁止在该地方进行与处理瞎炮无关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