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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厂焊工安全工作规程

2010-01-06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第1条 工种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厂规厂法、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安全生产守则》,严格遵守本工作操作规程。

  第2条 焊工是特种作业工种,所有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安全技术培训,熟悉并了解焊工工艺、材料、工具、技术、安全,经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可持证上岗操作。

  第3条 工作前,必须穿戴好规定的防护用品,女工必须带安全帽

  第4条 工作前,必须清理好工作现场,不得有易燃易爆品。

  第5条 工作前,必须对所使用的工具、器具及材料进行严格的检查,特别是安全装置,保险装置等,必须保证性能良好,安全可靠,否则,不得使用。

  第6条 作业场所必须有良好的的通风及照明。窑、磨容器内作业及现场检修作业时所用的照明设备必须是低压性灯(电源电压在360以下)。

  第7条 作业时,必须先清除工件上的铁锈泥垢、积雪等杂物。

  第8条 气瓶在运输、贮存、使用中应避免剧烈振动和碰撞冲击,必须轻装轻卸,严禁从高处滑下或在地上滚动。

  第9条 运输、贮存中和使用中不得使气瓶直接受热。

  第10条 气瓶在运输、贮存中,必须戴有瓶帽和护圈。

  第11条 搬运气瓶必须使用专用抬架或小车,严禁用其中设备直接吊动气瓶。

  第12条 气焊与电焊一同作业时,应瓶底加绝缘物。

  第13条 冬季气瓶阀结冰时,应用热水或蒸汽解冻,严禁用或烘烤或用铁器猛击。

  第14条 气瓶、焊柜及工器具更不得粘有油脂。严禁用粘有油脂的工具、手套或油污工作且气瓶或减压阀。

  第15条 乙炔气瓶必须直立使用。

  第16条 气瓶内气体用空,必须留有规定的剩余压力。

  第17条 气瓶焊接作业点必须有1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氧气瓶与乙炔瓶之间亦必须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18条 安装压力表,必须先开启氧气瓶放气,将接口吹净,压力表与气管接头的螺母必须拧紧。

  第19条 开启气瓶开关时,应避免开压力表正面,开启速度亦应缓慢。

  第20条 氧气胶管为红色,乙炔胶管为黑色,严禁混用。

  第21条 严禁用氧气吹遗缺气管内的堵塞无或用遗缺气吹氧气管内的堵塞物。

  第22条 使用焊、割炬时,必须检查射吸能力是否良好,若无吸力甚至有推力严禁使用。

  第23条 点火时,应先将乙炔气稍微打开,点火后再按工作需要调节氧气和乙炔气量来调整火焰。熄火时,亦应先关乙炔气后关氧气。

  第24条 当焊、割炬的混合室发出“嗡嗡”声时,必须立即关闭焊、割炬上的乙炔、氧气阀门。稍停后,开启氧气阀门,将混合室内烟灰吹掉,恢复正常后再使用。

  第25条 焊、割炬嘴堵塞呆滞氧气倒入乙炔气管时,必须立即关闭焊、割炬上的阀门,并设法将管内的混合气放净,然后再重新使用。

  第26条 使用电焊机必须有安全用电的基本知识和一般电气安全技术常识,并了解触电急救基本方法。

  第27条 电焊机必须装有隔离防护装置,自动断电装置,漏电保护装置及保护接零装置,并随时保证性能良好安全可靠。

  第28条 外露的带电部分必须有完好的防护罩、绝缘隔离板等防护装置。

  第29条 焊机一次电源线应尽可能的短,且必须设置在靠墙壁不宜接触的地方。

  第30条 焊接线应尽量单根完整,如必须接长时,接头不得超过两个,并将接头用铜导体接牢用绝缘胶布好。

  第31条 使用时,焊把线不得放在通道或道路上,并尽量避免碾压、磨损、高温及油污、潮湿。

  第32条 使用电弧气刨时,必须带好专用防护眼镜、面罩、口罩、手套。

  第33条 使用电弧气刨时,必须强化通风。

  第34条 使用电弧气刨时,袖口、领口、裤脚必须扎紧。

  第35条 使用等离子切割机时,必须佩带好专用的防护镜、面罩等,防辐射高温。

  第36条 在高空作业或容器内作业,必须设专人监护。

  第37条 在高空作业必须佩带耐热防火的安全带,并高挂低用。

  第38条 高空作业时,严禁将导线、胶管缠在身上,所使用的工器具应放在工具袋中。

  第39条 使用梯子时,梯子必须放牢,单梯安放角度在70度左右,人字梯内夹角应在45度左右。限跨铁钩必须挂好。

  第40条 严禁两人及多人在同一梯子上或人字梯同一侧作业。

  第41条 高处作业地面必须有足够的安全区。

  第42条 在容器内作业时,必须保证通风良好,保证容器内有足够的氧气含量。

  第43条 在容器及仓、磨内进行气焊气割作业时,必须保证胶管、接头处不漏气,必须在外部点火。电焊作业必须采取安全可靠的绝缘防护措施。

  第44条 对废旧容器、废旧油桐及盛装易燃、易爆容器作业时,必须将残留物放尽并经清扫、清洗及换气等措施处理好,待可燃物质含量低于爆炸下限的三分之一后,将所有的盖、孔打开后,方可作业。

  第45条 焊割桶、罐时,操作人员必须躲开容器的两端。

  第46条 严禁在高温、高湿处使用电焊机。

  第47条 焊接、切割工件时,必须 从地面垫起一定的高度。

  第48条 检修时及多工种共同作业时,必须密切配合,服从指挥。

  第49条 在天车轨道上作业必须先与天车司机联系,切断电源,挂好作业牌并设专人监护。

  第50条 锅炉及压力容器的焊接必须由持有高压焊接操作证的人员进行。

  第51条 需动火审批的作业,必须向保卫部门履行审批手续取得动火证,并制定必要的防范措施后,方可作业。

  第52条 遇雷雨、暴风天气严禁室外作业。

  第53条 清除熔渣、焊渣及电焊药皮时,必须使用专用工具并戴好防护眼镜。

  第54条 电源连接必须由电工负责,电焊机发生故障时,必须由电工负责处理。

  第55条 气焊气割作业一般不得使用乙炔发生器,如特别需要,必须严格按照乙炔发生器的使用方法和安全要求进行。

  第56条 喷涂作业时,必须按有关技术及安全规定严格进行。

  第57条 电焊作业结束时,或因其它原因不能作业时,必须及时切断电源。

  第58条 气焊气割作业结束后,必须将气瓶阀门关好,戴好瓶帽。空瓶做好标记,将所有工、器具放好,离开作业现场要熄灭火源,切断电源。

  第59条 作业完毕清理好作业现场,将工件分门别类摆放整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