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认真执行相关作业区域的《安全通则》(《一般安全守则》)。
第二条 要熟悉起重机的机械性能,在接班和开始作业前,应对制动器、吊钩、钢丝绳和安全装置进行必要的检查,发现问题立即通知主管人员。
第三条 禁止起重机吊起重物在空中长时间停留,起重机吊起重物时起重机司机和司索人员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第四条 每班第一次起吊重物(或在负荷达到最大重量时)要在吊离地面高度0.5m后停下,确认可靠后再进行正常作业。
第五条 工作中必须服从指挥工指挥。
第六条 启动前,先观察行走路线和轨道是否有障碍物并鸣电铃10秒后,方可开车,严禁吊钩从人或设备上通过。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准起吊作业。
1.货物捆绑不牢、不稳;
2.工件上有人或放有活动物品;
3.超过额定负荷、斜拉歪挂;
4.工件重量不明或埋在地下;
5.用起重机吊挂重物直接进行加工;
6.制动器和安全装置失灵;
7.看不清指挥信号或指挥手势不规范;
8.有棱角的工件,没有垫好;
9.氧气瓶、乙炔瓶等具有爆炸性的物品;
10.使用不规范的吊索具系吊工件。
第八条 起重机检修、加油时必须切断电源。
第九条 起重机在运行中如遇临时停电或发生故障,应拉下开关。吊物垂直下方挂警告标志或专人监护,禁止通行。
第十条 起重机工应熟悉和了解吊运指挥信号。对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止”信号都应服从。
第十一条 有主辅吊钩的起重机主辅吊钩不准同时使用。
第十二条 驾驶室内应配有绝缘介质的灭火器。
第十三条 工作完毕,应将吊钩升起(吊钩上不得有载荷),切断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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