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认真执行《散粮筒仓系统作业一般安全守则》。
第二条 必须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薰蒸作业。
第三条 薰蒸作业前必须签定《薰蒸协议书》,明确双方职责。
第四条 薰蒸作业时应设置隔离区及警示标志,严防他人误入薰蒸区域。
第五条 发现毒气泄漏或人员中毒等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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