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认真执行《起重机一般安全守则》及汽车驾驶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行驶要求:
1、应在距铁路(或水沟)2m以外行驶。
2、通过铁路道口时,要在专人监护、指挥下,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过。
3、看清周围环境后方可转向,不准在铁路附近或高低不平处转向。
4、发现转车范围内有行人或车辆时应停止行驶。
第三条 作业中:
1、在启动各机构时,司机必须事先发出信号。
2、吊钩升至顶端时,与顶部滑轮距离不应少于0.5m。
3、抓斗作业时,吊杆幅度必须保证60°,使用吊钩作业时,要正确调整吊杆幅度。
4、不准强行甩斗或拖钩。
5、装卸车时,抓斗应稳起、轻靠、轻落、防止撞坏车辆,吊杆应与履带方向旋转90°。
6、变幅时,必须找好中心后方可挂轮。吊杆停稳后才能摘开挂轮,严禁带负荷变幅。
7、操作时,禁止同时进行两个以上动作或用反向刹车。
8、在车箱内抓煤过程中,禁止操纵回转机构和行走机构。
9、抓斗抓煤提升后,禁止调整抱带;回车时,禁止突然刹车。
10、现场作业时如需要移位,抓斗与地面的距离不得少于0.5m。
第四条 非作业停车时,纵向坡度不超过20°,侧向坡度不超过10°。在作业现场停车时,纵向坡度不超过7°,侧向坡度不超过5°。
第五条 作业后:
1、要按照“高速-中速-怠速-分离主离合器-停车”顺序操作。禁止在高温、高速情况下突然熄火。在高温情况下,不准往水箱内加注冷水。
2、停车作业后,抓斗放在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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