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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式起重机一般安全守则

2010-10-15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第一条  认真执行流动机械《安全通则》。

  第二条 启动前确认各部件是否完好。

  第三条  行驶前将钩头用封钩绳挂牢,吊臂放到规定的角度,支腿收好,转台销牢。

  第四条  作业前:

  1、了解现场情况(包括场地地基、作业船舱的深度和宽度等),选择安全位置停车。

  2、岸边作业要打好支腿,选择安全合理的位置。无支腿的起重机必须与岸边平行停放,拉好手刹车,塞好车轮,车身边缘距岸边不得少于1m。

  3、应避免在斜坡上作业。特殊情况,需在斜坡上作业时,坡度不得大于1/10(5度45分)。

  4、空载试车,检查升降、回转有无异常,各部位的连接装置是否可靠。

  5、重载试车,将重物吊起,高度不超过0.5m,检查制动等安全防护装置是否良好有效。

  6、吊挂重物,要确认吊钩汇合处的夹角不超过120°、吊绳受力点的棱角处已加衬垫。

  第五条  作业中:

  1、服从指挥,眼随钩走,余光了望,起钩平稳,落钩轻准。

  2、必须严格按照起重机负荷表的规定进行作业,有力矩限制器的车辆要注意观察力矩限制器的显示。

  3、起吊货物时要垂直起落,货物吊起不宜过高,重、空钩能越过障碍物即可。

  4、吊重物下降时,严禁紧急制动。

  5、吊钩运行线下有人禁止作业。

  6、起吊长、大、笨重货物时,速度要慢,货物两端须有安全绳牵拉。

  7、当风力大于7级(风速≥13.9m/s)时应停止作业,并采取防风措施。

  8、吊钩不得触地,以免钢丝绳从滑轮中脱出。降钩时钢丝绳在卷筒上的圈数不得少于3圈。

  9、发现在吊起的货物上进行拆卸、加固、锤打等操作时,应停止作业并予以制止。

  10、当起重机在松软或不平的地面上作业时,支腿下必须用坚固的垫板垫平,并降负荷使用。

  11、在吊挂重物时,不准伸缩吊杆。

  12、50T及以上吊车作业时,必须一人操作一人监护。

  第六条 严禁与船机、岸机或舱下机械同舱同时作业。

  第七条  两台或多台起重机吊运同一重物作业时:

  1、钢丝绳应保持垂直。

  2、每台起重机的升降、回转应保持同步。

  3、每台起重机所受载荷均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载荷的80%。

  4、作业前,司机要了解安全注意事项、预控措施。

  5、确认指挥工站位和指挥信号。

  6、当起吊到0.5m高度时,停钩检查,确认无误后,再行起吊。

  第八条  严禁用吊钩牵拉车辆或做抽、拉、拔、拽等操作。

  第九条  严禁使用限制开关停止各机构的动作。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禁止起重作业:

  1、起吊重量不明、被压住或埋在地下的货物。

  2、起吊撒漏、捆码不牢的货物。

  3、在没有支镐腿的情况下回转。

  4、在货盘、货物上带人升降或悬钩待命。

  第十一条  作业后,起重机各系统应完全收回,各起升、回转开关处于“关闭”位置,锁好转台、镐腿,所有控制杆处于“中立”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