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操作手必须是身体健康,动作灵活,视力(包括矫正视力)在0.7以上,无色盲,听力正常,年龄不超过55周岁的本局职工。
2、操作只能由持有履带式起重机操作证的操作机手或劳动安全监察员及执行任务需要进行操作的维修、检测人员进行。
3、操作手应熟悉起重机的技术性能和各部构造、原理,具备机械、电气、液压及其维修、保养等方面的基本知识,掌握各种操作动作和统一指挥信号。
4、操作手要掌握安全防护装置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力矩限制器、过卷保护等安全保护装置失灵或关闭安全保护装置时不得进行起重作业。
5、操作时,要按起重机说明书规定的动作和范围进行。
6、影响或被吊物体重量不清时,不得进行起重作业。
7、影响起重机安全的结构或零部件损坏时不得进行起重作业。
8、捆绑、吊挂不牢、吊点不平衡可能滑动、被吊物体上有人或放有可动物体时,不得进行起重作业。
9、起重作业时不得利用安全装置来进行操作(如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10、不得在有荷载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11、吊运时不得从人的上方通过,吊臂下严禁站人。
12、起重机工作时不得进行调整和维修。
13、每次进行起重作业之前应检查、确认各种操作正常运行,各种仪表、仪器显示正常。
14、起重机作业的地面要坚固、平整。
15、不得另行加装平衡配重。
16、起重臂、钢丝绳及其连接件、吊钩等要经常检查,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排除,恢复正常后才能使用。
17、机械要保持清洁状态,并注意防锈。
18、保持荷载时,必须使用制动器,操作手在发动机停止的状态下离开时,必须使用卷 筒制动器。
19、起重机在工作状况下,操作手不得离开操作室。
20、旋转操作要平滑缓慢地进行,在旋转时匆进行旋转速度的转换操作,在行驶或作业结束时,应将旋转锁杆锁上。
21、不要在吊挂荷载的状态下行驶。
22、不能给起重机施加横向荷载。
23、在进行升降、变幅、旋转的组合操作时不得超过两种动作的组合。
24、由两台起重机共同进行起重作业时,总起重能力要大于实际起重荷载的30-50%。
25、当风速超过10米/秒(五级风力)时,应停止作业;风速超过15米/秒(七级风力)时,应把起重机开到安全的位置,将起重臂放在预先做好的托架上,摆平垫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