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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通用桥式起重机操作规程

2011-01-07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1、工作前严禁饮酒。

  2、不准带无关人员上车。

  3、开车前先检查机械、电气、安全装置是否良好;车上有无可碰、卡、挂现象;确认一切正常,打铃告警后,再送电试车。

  1、 检查试车中发现有第三条规定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车。

  2、 操作中必须精力集中,与下面密切配合。操作时不准吸烟、吃东西和与他人谈话。

  3、 操作中严格执行"十不吊":

  ① 超过额定负苛不吊。

  ② 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光线暗淡不吊。

  ③ 吊索和附件捆绑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④ 吊挂重物直接加工时不吊。

  ⑤ 歪拉斜挂不吊。

  ⑥ 工件上站人或浮放活动物不吊。

  ⑦ 易燃易爆物品不吊。

  ⑧ 带有棱角快口物件未垫好不吊。

  ⑨ 埋地物品不吊。

  ⑩ 干部违章指挥不吊。

  4、 操作中要始终做到稳起、稳行、稳落。在造近邻车或接近人时必须及时打铃告警。

  5、 吊运物品坚持"三不越过":

  ① 不从人头上越过;

  ② 不从汽车、火车头上越过;

  ③ 不从设备上越过;

  6、 运行时,任何人发出停车信号均应立即停车。

  10、操作带翻、游翻、兜翻时应在安全地方进行。

  11、起吊重物时,距地面距离不许超过0.5米。

  12、吊运接近额定负荷时,应升至100毫米高度停车检查刹车能力。

  13、吊运过程中,不允许同时操作三个机构(即大车、小车、卷扬不能同时动作)。

  14、正常情况下不准打反车。

  15、严禁使用两台起重量不同的起重机共吊一物。用两台起重能力相等的起重机共吊一物时,应采取使两台起重机均能保持垂直起重措施,其吊物重量加吊具重量之和的不准超过两台起重机起重能力总和的80%。且须总工程师或其指派的专人在场指挥,方能起吊。

  16、上下车时需由梯子平台通过。不准从一台车爬至另一台车。不准沿轨道行走。

  17、车上不准堆放活动物或其他物品,工具应加以固定。

  18、同一跨轨道上有两台以上吊车时,不准相互推车碰撞。

  19、吊钩不载荷运行时,应升至一人以上高度。

  20、露天起重机作业完毕后应加以固定。

  21、在处理故障或离车时,控制器必须放于"0"位,切断电源。不准悬挂重物离开车。下班时把小车停于驾驶室一端,吊钩升至规定高度。

  22、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特别是不安全因素必须交待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