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总则
第1条 为了保证锅炉安全运行,保证职工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规程。
第2条 所有锅炉运行人员,必须积极学习本规程和国家劳动总局颁布的《蒸汽锅炉监察规程》,并严格遵守。
第3条 如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的人员或有危及人身设备安全时,应及时报告上级,对违犯本规程者应按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第4条 每年对锅炉运行工要进行定期考核并登记入册,考试不合格者不准独立进行操作。
第二节厂房及工作场所的安全规定
第5条 在墙壁和屋顶上穿孔或在支架操作台上放置重物时,必须检查建筑物的强度,并经本单位领导的许可。
第6条 室内的管沟、坑洞应有与地面齐平的盖板。
第7条 室内照明要充足,尤其压力表、水位表、温度表、楼梯及重要通道,更应光线充足。
第8条 锅炉房通向室外的门窗向外开,门窗玻璃要完整,插销应齐全。
第9条 所有楼梯、平台、栏杆应保持完整,并不得堆放杂物。
第10条 运行时应具备有完整的手电筒一套,以备在检查较暗的角落或停车时照明用。
第11条 禁止在汽水管路上行走,更不准当作支架使用。
第12条 在屋顶上工作必须在铁平台上,禁止在气鼓和耐火砖炉顶上敲打。
第13条 设备裸露的转动部分必须装有保护罩,禁止在机器转动时取下防护罩或其他防护设备。
第三节运行的安全规定
第14条 一般的安全事项:
1、运行人员上班前应将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穿戴整齐,并应携带口罩、手套、保护眼镜等。
2、设备运行时,不准触动正在转动的部分。
3、不得靠近和长时间的停留在可能受到烫伤的地方,例如:汽水管道法兰盘阀门、安全阀、气鼓、水位表、入孔门等处。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在这些地方停留时,应做好安全措施。
4、开、关汽水阀门时,应站在一旁,并要戴手套操作,以防烫伤。
5、扒炉火时,应戴有色保护眼镜和手套。炉前不准有杂物、杂人、还应设专人监视汽压和水位。
6、冲洗水位表时应戴手套,并站在一旁操作,一定严格按《蒸汽锅炉司炉须知问答》中对冲洗水位表操作的规定执行。
7、在室内不得大声喧哗、打闹、乱跑、串岗和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8、从炉前或两侧行走时,要注意地下的铁扒、铁钩,以防绊倒和烫伤。
第15条 吹灰工作的安全事项:
1、吹灰工作应有两人进行,一人吹灰操作,一人监视汽压、水位并保持联系。
2、吹灰前应检查吹灰设备是否完整,吹灰设备发生故障时,禁止吹灰。
3、吹灰前应先暖管,开汽阀门时应缓慢开放,以防造成水冲击。
4、只有将全部水排出后方可吹灰。
5、吹灰禁止扒火、看火、防止火焰喷出。
第16条 排污工作的安全事项:
1、排污管道及阀门应完整良好,如损坏禁止排污。
2、排污前应检查排污管出口处,有无人停留。
3、排污操作时应由2人进行,一人操作、一人监视汽压、水位。
4、排污时应注意水位,排污时不得低于水位表的低水位线。
5、排污时不得做其他无关工作。
第17条 清炉工作的安全事项:
1、清炉时间由主司炉工根据燃烧的具体情况决定。
2、工作人员应戴好眼镜、口罩、手套。
3、清炉前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1)养好火、汽压、水位保持正常。
(2)检查防灰工具、扒火工具。如有发现损坏应及时修理。
4、清炉时及时调整风量,防止产生正压向外喷火。
5、清炉时应特别注意汽压、水位。
第18条 扒火工作安全事项
1、工作人员应戴好眼镜、手套。
2、扒火时应随时防止炉内向外喷火。
3、扒出炉渣,应及时用水洒灭清除出去。
4、扒火时应注意汽压,如迅速升高时,暂停止扒火。
第四节锅炉机组运行中维修安全规定
第19条 维修工具应完整,并应妥善的保管在工具箱内。
第20条 进行设备的检修前后,应做工具的清点和现场的清洁工作。
第21条 正在承受压力的管道及阀门,不得进行检查工作。
第22条 高温的管道要有保护层、保温层,其最外层温度不得高于50℃。
第23条 电气设备发生故障,必须迅速联系电工进行修理。
第24条 在高空修理法兰、管道时,脚下应有牢固的支架平台或梯子,并扎好安全带。
第25条 在检修高温设备时,禁止光露双臂,以免烫伤。
第26条 在使用行灯时,其电压不得高于24V,在潮湿的地方,金属容器内和四周金属较多的地方,行灯电压不得高于12V。
第27条 使用的行灯,应有良好的绝缘体,并应有牢固完整的护罩。
第28条 进入烟道、炉膛、汽(泥)鼓内时,应首先检查内外的温度不得高于50℃,空气新鲜无煤气和水蒸气,必要时应进行通风。
第29条 进入气鼓、泥鼓检修工作结束后,对所带工具应进行清点,不得遗失。进入时身上布袋中不应装带任何杂物,入孔门口应设专人监护。
第30条 紧固螺丝时,应用合格的板手,不得任意加长杠。
第31条 拆装螺丝时,禁止用扁铲。
第32条 登梯子前,应先检查一下梯子是否牢固,梯子与墙所成的角度以30℃为宜,用人字梯要将钩挂好,如梯脚发滑应垫胶皮等防滑措施或设专人扶梯。
第五节 锅炉的检验规定
第33条 火管锅炉每年进行一次内外部检查,对设备状况和管理工作较好的锅炉可以每两年进行一次,每六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
第34条 除定期检验外,锅炉在下列情况下,也应进行内外部检验和超压、水压试验。
1、新装、改装和移装后。
2、停止工作一年以上,需要恢复运行时。
3、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后。
4、根据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状态有怀疑,必须进行检验。
第35条 检验前,应采取措施使锅炉逐渐冷却。在初步检查后,应彻底清除烟垢煤灰和水垢,以便做全面检查。但在清除时,对泄漏处应保持原来状态。
第36条 检验重点
1、锅炉高压部件的内外表面,特别在开孔、全部焊缝、板边等处有无裂纹、裂口或腐蚀。
2、管壁有无磨损和腐蚀。
3、焊缝是否严密,有无苛性脆化。
4、胀口是否严密,管端的受胀部分有无变形裂纹。
5、锅炉的拉撑有无腐蚀和断裂。
6、受压元件有无凹陷、弯曲、鼓包和过热。
7、炉筒和砖衬接触处有无腐蚀。
8、受压元件和锅炉构架有无因砖墙损坏而发生过热的危险。
9、供水管和排污管与铜筒的接口处有无腐蚀裂纹。
10、安全附件是否合理、可靠。
第37条 超压、水压试验前,应进行内外部检验,如腐蚀严重,还应做强度核验,不允许以水压试验压力来确定锅炉的工作压力。
第38条 锅炉进行水压,超压试验时,水压应缓慢的升降,当水压上升到工作压力时,应暂停升压,检查有无漏水或异常现象,然后再升到试验压力,焊接的锅炉应在试验压力下保持5分钟,然后降到工作压力进行检查,检查期间压力应保持不变。
第39条 水压试验应在周围气温高于零上5℃进行。低于零上5℃时必须有防冻措施,水压试验用的水应保持一定的温度,以防锅炉表面结露。
第40条 进行超压、水压试验符合下列情况即为合格。
1、在受压元件金属和焊接缝上没有任何水珠和水雾。
2、胀处在降到工作压力后不再漏水。
3、水压试验后用肉眼观察,没有发现残余变形。
第41条 使用锅炉的单位对每台锅炉进行检验后,应将检验结果记入“锅炉安全技术登记簿”,超压、水压试验压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名称 工作压力P 试验压力
(表大气压力) (表大气压力)
锅炉 小于6 1.5P但不小于2P
锅炉 6---12 P+3
锅炉 大于12 1.25P
过热器 任何压力 与锅炉试验压力相同
可分式省煤器 任何压力 1.25P+5
第六节 消防规定
第42条 锅炉房内不准存放易燃物品。
第43条 在炉内扒出炉渣应熄灭后再拉出。
第44条 锅炉房内应备有灭火器,室外应备有灭火砂子、工具。
第45条 电器设备着火后,应立即断电,用二氧化碳灭火器或四氯化碳灭火器灭火。
第46条 发生火警时,应立即扑火,不应使其扩大,值班人员听从矿部及消防人员的统一指挥,但运行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岗位放弃监视设备。
第47条 救火时应避免将水浇在高温设备上,尤其是高温生铁铸件更应注意,以防损坏。
第48条 屋顶、房梁靠近高温的地方,应包一层石棉绝热。
第49条 因漏油设备而着火,应立即以砂或炉灰扑灭,防止扩大和延长着火时间。
第50条 炉子周围不准堆放一切杂物。
第51条 禁止在锅炉房内烘烤凉晒衣服和一切易着火的物体。
第52条 使用的破布(尤其是带油的)不准乱放,用后放在破布箱内。
第53条 炉顶部禁止堆放材料、破布等易燃物品。
第54条 灭火设备及时检查,不准乱放和做其他用途,掌握灭火器的使用方法。
第七节 工作岗位及时交接班制度
第55条 运行人员守则:
1、运行人员要加强纪律性,在班上不准睡觉、打闹,不准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坚守工作岗位,不得任意离开锅炉房并要严格遵守劳动纪律。
2、运行人员要提前30分钟进入锅炉房,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发现异常现象立即向领导汇报。
3、正点上班进入各自的工作岗位。
第56条 交接班制度
1、锅炉发生事故或进行重大操作时禁止交接班,待恢复正常后,才能进行交接班工作。
2、设备异常运转时经领导汇报,双方进行协商后才能进行交接。
3、接班人员精神不正常、有病和醉酒者不准交接班。
4、如接班人员正点未到,交班人员不得离开岗位,应继续值班,直到接班人员来齐后再做交班工作。
5、交班人员应做好交班的各项准备工作,再进行交接。
6、交班人员应做好各项检查并填写好各种记录后,方可交接。
7、交接班人员在交接工作完毕后,应在交接记录簿上签字,正点交接班。
第57条 交班人员职责
1、把本班设备发现缺陷和运行情况记入交接班记录簿上,并向接班人员详细介绍锅炉的运行情况和其他注意情况。
2、清除炉渣、炉灰和清扫锅炉房卫生。
3、使锅炉保持正常的汽压、水压。
第58条 接班人员职责
1、在接班前30分钟到锅炉房检查各种记录和设备运行情况是否相符。
2、接班人员应检查安全措施。
3、接班人员的设备检查工作应按《蒸汽锅炉司炉须知问答》中的锅炉房注管理规定执行。
4、对分管的设备进行检查,不准乱检查和乱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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