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门式起重机工作前
(一)对起重机的制动器、吊钩、钢丝绳和安全装置等部件按点检卡的要求检查,发现异常现象,应予排除。
(二)操作者必须在确认走台或轨道上无人时,才可以闭合主电源。当电源断路器上加锁或有告示牌时,应由原有关人除掉后方可闭合主电源。
二、门式起重机工作中
(一)每班第一次起吊重物时(或负荷达到最大重量时),应在吊离地面高度0.5米后,重新将重物放下,检查制动器性能,确认可靠后,再进行正常作业。
(二)操作者在起重机作业中,应按规定对下列各项作业鸣铃报警。
1、起升、降落重物;开动大、小车行驶时;
2、起重机行驶在视线不清楚通过时,要连续鸣铃报警;
3、起重机行驶接近跨内另一起重机时。
4、吊运重物接近人员时。
三、操作运行中应按统一规定的指挥信号进行。
四、工作中突然断电时,应将所有的起重机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在重新工作前应检查起重机动作是否正常。
五、起重机大、小车在正常作业中,严禁开反车制动停车;变换大、小车运动方向时,必须将手柄置于“零”位,使机构完全停止运转后,方能反向开车。
六、有两个吊钩的起重机,在主、副钩换用时和两钩高度相近时,主、副钩必须单独作业,以免两钩相撞。
七、两个吊钩的起重机不准两钩同时吊两个物件;不工作的情况下调整起升机构制动器。
八、不准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严禁在有负载的情况下调整起升机构制动器。
九、起重机应严格执行“十不吊”的制度:
(一)指挥信号不明或乱指挥不吊;
(二)超过额定起重量时不吊;
(三)吊具使用不合理或物件捆挂不牢不吊;
(四)吊物上有人或有其它浮放物品不吊;
(五)抱闸或其它制动安全装置失灵不吊;
(六)行车吊挂重物直接进行加工时不吊;
(七)歪拉斜挂不吊;
(八)具有爆炸性物件不吊;
(九)埋在地下物件不拔吊;
(十)带棱角块口物件、未垫好不吊。
十、如发现异常,立即停机,检查原因并及时排除。
十一、门式起重机工作后
(一)将起重机吊钩升高至一定高度,大车、小车停靠在指定位置,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拉下保护箱开关手柄,切断电源。
(二)进行起重机的日常维护保养。
(三)做好交接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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