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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司机安全操作规程

2010-04-07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1. 驾驶员应当遵守路道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2. 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必须佩带安全带,并有义务督促乘车人佩带,在行驶中禁止接打手机。

  3. 驾驶员每天必须进行出车前、行驶中、回场后的检查及每日例行保养。滑和机温升高后再加速行驶。

  4. 起步应先以低速行驶,待各机件得到正常润滑和机温升高后再加速行驶。

  5. 行车时精力集中,认真观察车速及行车动态,力争准确判断,及早预防。

  6. 行驶过程中要注意发动机温度是否正常,温度过高,应检查水箱、水路是否畅通,若有冻结等问题,立即排除。

  7. 行车中必须按道路规定速度行驶

  8.遇冰雪路、复杂地形的山路、多转弯路驾驶车辆要慢行正确运用方向与制动,避免急打方向急刹车。

  9. 禁止疲劳驾驶。

  10. 风、雨、雾天气,能见度低,视觉差,易造成判断失误,行车时必须保持低速行驶。能见度在20米以上50米以下时,最高车速不得超过40公里/小时;能见度在20米以下时,最高车速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能见度不足5米时,各种车辆必须停驶。

  11. 驾驶员在行车中应遵守《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机动车辆和驾驶员安全管理规定》中的第二十九条,驾驶员“十不准”、“十不开”的规定。

  注:“十不准”、“十不开”

  (一)十不准

  1.不准驾驶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车辆;

  2.不准将车辆交给无驾驶执照的人员驾驶;

  3.饮酒或饮用含洒精成份的饮料后不准驾驶车辆;

  4.不准开“英雄车”、“赌气车”;

  5.不准人工直接供油;

  6.不准下坡熄火空档滑行;

  7.不准超速行驶,强行超车、会车;

  8.驾驶车辆时不准打手机、戏虐打闹;

  9.不准疲劳驾驶;

  10.无“准驾证”不准驾驶本公司车辆。

  (二)十不开

  1.载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源等危险品的车辆,无押车人员和防范措施不开;

  2.辆超员、超重、货物捆扎不牢不开;

  3.高、超长、超宽货物未办有关手续、无安全标志不开;

  4.辆挂钩不牢、车门关闭不到位不开;    •

  5.驶室顶、保险杠、脚蹬板上有人不开;

  6.路、桥涵情况不明不开;

  7.辆安全附件和安全防护装置不全、性能不良不开;

  8.配备安全带的车辆,驾乘人员不系安全带不开;

  9.自卸汽车的翻斗、汽车吊的吊臂吊钩未复位不开;

  10.驾驶证与准驾车型不符不开。